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七题:规管店铺发售代用券
****************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树根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市民投诉,指部分零售店铺(例如饼店、百货公司和超级市场)以往发售的代用券(代用券)可无限期通用,但该等店铺近期发售的代用券则注明使用限期,持券人只可在限期届满前使用有关代用券换取指定价值或指定数量的货品。若持券人未有注意代用券上的有效期限或忘记在有效限期届满前使用代用券,便会蒙受金钱上的损失。投诉人认为,消费者以现金购买代用券,等同预缴式消费,因此有关店铺为该等代用券设定使用限期并不合理,损害消费者的权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消费者委员会及有关政府部门共接获多少宗涉及使用代用券的纠纷及投诉,以及投诉的详情为何;

(二)有否研究店铺设定代用券使用限期的做法是否合理,以及有否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三)鉴於代用券的使用条款一般包含「若有任何争议,以本公司最终决定为准」的条款,当局有否评估该条款是否属具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规管零售店铺发售代用券的事宜,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若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有关禁止不良营商手法的修订条文自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以来,至二○一五年十月底,香港海关(海关)共收到一百零一宗有关现金券的举报,数字详情载於附表一。就行业而言,餐饮或饮食业相关的举报较多,约占总数四成。另一方面,约七成个案最终未有足够证据证实违例。

  此外,过去五年(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十月底),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共收到一千零九十七宗有关现金券的投诉,数字详情载於附表二。就行业而言,餐饮或饮食业相关的举报较多,约占总数两成半。另一方面,约八成个案经消委会调停后已获得解决。

(二)消费者购买商户发出的现金券属预缴式消费,据我们理解,商户一般会在当中向消费者提供价格优惠或折扣。一如其他消费交易,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有关现金券时,除了考虑商户提供的优惠,亦应同时考虑其他消费合约条款(例如商户设定的使用限期)。

  政府和消委会一向致力透过宣传和教育,鼓励精明消费。消费者决定交易前,应审慎考虑自己的需要和有关条款与细则,如有疑问,消费者应向商户查询,或拒绝交易。交易后如感觉受屈,可向相关机构求助。

  消委会在二○一二年四月公布了《公平条款互利共赢标准格式消费合约不公平条款报告》,鼓励及协助商户避免使用不公平合约条款。业界在制订标准格式消费合约时,可参考该报告的建议。

(三)现行法例中,《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对於藉合约条款而逃避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施加限制,其中规定如消费者与商户订立合约,商户不能藉合约条款而在自己违反合约时卸除或局限与违约有关的法律责任;或声称有权在履行合约时,所履行的与理当期望他会履行的有颇大的分别;或声称有权完全不履行其依约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法律义务,除非该合约条款符合合理标准的范围内。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订明,就任何货品售卖合约或服务提供合约而言,如其中一方是以消费者身分交易,而法庭裁定该合约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约时的情况已属不合情理,法庭可给予拒绝强制执行该合约或只强制执行合约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等济助。

(四)消费者如认为个别消费合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影响其消费者权益,而与商户协商不果,可考虑向消委会投诉、诉诸调解或征询法律意见以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等多种现有途径处理。

  此外,《商品说明条例》将一些常见的商户对消费者作出的不良营商手法列为刑事罪行。如消费者怀疑商户违反该条例,可向海关举报,海关会适当跟进。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