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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规管车辆维修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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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今年四月,慈云山一间车辆维修工场(工场)在维修一部石油气的士时发生爆炸,造成死伤及财物损失。有市民对工场的规管是否足够表示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于本年七月推出「车辆维修工场自愿注册计划」,而在该计划下注册的工场(注册工场)须遵守或承诺尽力遵守订明有关工场各方面的规定的《车辆维修工场实务指引》,现时的工场及注册工场按区议会分区划分的数目分别为何;当局会否推行车辆维修工场强制注册计划;

(二)当局会否规定工场须符合有关土地契约(地契)的条款、《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的规定,方可获准注册;有何渠道供市民查询个别工场是否在违反地契条款下经营(违契工场);

(三)鉴于有报道指出,上述发生爆炸的工场设于住宅区,而涉事单位的地契批准用途为「非住用用途商铺」,当局有否调查该工场及现时各区工场所在物业作该用途有否违反有关的地契条款;如有调查,结果为何;

(四)过去三年,对于违契工场的物业,地政总署就多少宗个案(i)向有关物业的业主发出警告信、(ii)把警告信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以及(iii)收回有关物业;当局有否政策或计划取缔所有违契工场;如有,详情为何;

(五)鉴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规划署只获赋权就发展审批地区内的违例发展采取执法行动,而市区的工场并非位于发展审批地区,故此规划署不能就违反有关法定图则所载许可用途的市区工场采取执法行动,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有关条例,使其可取缔该等工场;及

(六)有否评估市民对工场提供的车辆维修服务的需求,以便有关的评估结果可作制订加强规管工场方案时的参考;如有评估,以何准则进行有关评估?

答覆:

主席:

  现时就车辆维修工场(车辆工场)营运的不同范畴,均须符合不同相关法例的要求,并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例如包括:

(i)雇员的职业安全及健康──由劳工及福利局和劳工处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规管;

(ii)位置、建筑物及消防安全──分别由发展局和屋宇署,以及保安局和消防处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规管;

(iii)气体安全──由环境局和机电工程署(机电署)根据《气体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51章)规管;

(iv)危险品贮存──由保安局和消防处根据《危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295章)规管;以及

(v)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及废物处置──由环保署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58章)、《噪音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400章)和《废物处置条例》(香港法例第354章)规管。

  就谢伟铨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经谘询发展局后,现答覆如下。

(一)及(六)机电署自今年七月推出「车辆维修工场自愿注册计划」,至今共收到超过400份申请,当中已有176个车辆工场成功注册,而其余的申请正在处理中。根据机电署的统计,截至今年八月,全港共有2 736个车辆工场。现时香港各区的车辆工场数目及已于「车辆维修工场自愿注册计划」下注册的数目详见附件。

  正如我们今年七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表示,为进一步提升车辆维修业界的服务水平,机电署会因应推行车辆维修技工及车辆工场两个自愿注册计划的经验,着手深入研究为车辆维修业(包括技工及工场)订立强制注册制度的可行性。在开展有关研究时,机电署会进行调查,以了解业界和公众对强制注册制度的整体接受程度,并进行规管影响评估。政府会适时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汇报研究结果。

(二)正如我在前言指出,车辆工场营运须符合不同范畴多项法例的要求。机电署推出「车辆维修工场自愿注册计划」,目的是在现时法例规管架构以外,鼓励业界提升车辆维修的服务质素。为鼓励更多车辆工场参与「车辆维修工场自愿注册计划」,只要符合一定基本规定的车辆工场皆可申请注册,再由机电署按计划对不同注册类别工场的要求作出审批。现时「车辆维修工场自愿注册计划」共有四个注册类别,其中第四类别的注册工场为位于住宅或包含住用部分的综合用途建筑物、或承诺尽力遵守《车辆维修工场实务指引》的工场。在「车辆维修工场自愿注册计划」推行满三年后,机电署将不会接受上述第四类别的新申请,而这类别下已注册的工场在符合续期要求的情况下,则可予保留。

  发展局表示,市民如欲查询个别车辆工场是否在违反地契条款下经营,可向土地注册处查询所涉地段地契的条款,如有需要可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如机电署收到投诉,指个别注册车辆工场违反现行法例,会按现行安排转介有关部门跟进。

(三)发展局指出,个别车辆工场是否违反地契条款,须视乎所涉地段地契的条款及其实际运作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在四月发生爆炸的慈云山车辆工场所在地段的批地条款订明该地段任何建筑物的地下楼层可用作住宅或商业用途。地政总署经征询法律意见,并考虑该地契条款及其文意,认为「汽车维修」用途一般而言并不违反「商业」用途限制。

  一般而言,在执行地契条款方面,地政总署在收到投诉、转介或查询后,会派员作实地视察,并因应实际情况及所涉地契条款,判断是否有违反地契条款的情况(包括在有需要时谘询法律意见)。如发现有违契情况,地政总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纠正违契事项。

(四)在过去三年(即二○一二至二○一四年),地政总署共接获十三宗有关车辆工场的投诉,并就其中六宗证实有违反地契条款的个案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包括向有关业权人发出警告信。当中五宗个案在发出警告信后已获纠正,而余下一宗个案在地政总署把警告信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后获得纠正。由于全部六个个案均在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后获得纠正,过去三年并没有有关土地被重收或其权益被转归的个案。地契属私人契约,因此地政总署是以地主身分作为契约一方执行地契条款,当中不涉及执法或检控。

  地政总署以同样准则处理所有涉及违反地契条款的个案,并会继续在现行的执行契约条款机制下处理涉及违反地契条款的个案,包括经营「车辆维修业务」的场所。

(五)发展局指出,《城市规划条例》(香港法例第131章)(《城规条例》)于一九九一年修订,赋权规划事务监督(即规划署署长)将个别新界乡郊地区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并就有关地区土地上的违例发展执行管制,但在发展审批地区以外(包括市区和大部分新市镇)则无权执法。因此规划署无法引用《城规条例》对市区土地上涉嫌违反相关分区计划大纲图规定的用途执行管制。至于将规划执管权力延伸至发展审批地区以外的建议,曾在《2003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的商议过程中讨论,结论是由于市区及新市镇的发展密度相对较高、建筑物的用途相对复杂,且一直沿用以《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条)及地契作为发展及用途管制的基础,若将规划管制延伸至这些地区会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及衔接问题,对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需求亦会相当庞大。政府现时并无计划延伸规划执管权力。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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