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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小型屋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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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覆:

问题:

  根据小型屋宇政策,18岁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权一生一次以优惠条件获批建一间小型屋宇(俗称「丁屋」)。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表示,在1300公顷闲置土地中,有932公顷规划为「乡村式发展」用地,而该类用地的规划用途,主要是供原居民兴建丁屋之用。另一方面,普罗市民对住屋(包括公营及私营房屋)有殷切需求,但土地稀缺是制约住屋供应的主要因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估计现时合资格申请兴建丁屋的新界原居民人数,以及预留作兴建丁屋之用的政府土地面积;

(二)有否制订方案,以应付没有足够政府土地供兴建丁屋之用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计划制订政策及措施,减少规划作兴建丁屋之用的土地的面积及比例,以腾出更多土地用作兴建公营及私营房屋;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实施。根据有关政策,年满18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全港获核准的认可乡村共642条。

  可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一般限于「认可乡村范围」。一般来说,「认可乡村范围」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实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该认可乡村兴建的最后一间乡村屋之边沿起计300的范围,合资格的原居民在这范围内申请兴建小型屋宇可获考虑。

  另一方面,「乡村式发展」属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制订的法定图则下的用途地带。一般而言,涵盖认可乡村的「乡村式发展」地带的规划意向,是就现有的认可乡村和适宜作乡村扩展的土地划定界线,而地带内的土地主要预算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此类地带通常与「认可乡村范围」重叠。

  如申建小型屋宇地点超出「认可乡村范围」,但位于相关法定图则内已划为「乡村式发展」的地带,而该地带是包围或与该「认可乡村范围」重叠,则申请亦可获得考虑。如申请地点在「认可乡村范围」内,但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外,则视乎不同土地用途地带的规定,可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规划许可。

  至于有关未批租或拨用「乡村式发展」地带的政府土地面积,正如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回覆有关立法会质询时所澄清,有关数字纯粹是将法定图则中不同规划用途地带所覆盖的土地总面积,减去已批租或拨用的土地面积而得出的数值。当中「乡村式发展」地带内的约1200公顷未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散布全港并涵盖超过500条认可乡村,亦包括斜坡、通道、村屋间的空隙,及其他一般不适合用作发展的零碎土地等。为方便市民了解,我们已自二○一二年十月起将有关「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当时未批租或拨用政府土地的地图上载至发展局网页。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总署未能统计或估计各认可乡村现时有多少名18岁或以上合资格但仍未申请兴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村民数字,原因是这个数目会随原居村民出生、成长和离世而改变。再者,是否申请兴建小型屋宇视乎个人环境和意愿,不是每名18岁以上的合资格原居村民都会提出申请。

  至于规划署在划订「乡村式发展」地带时,会考虑一系列规划因素,包括现有的乡村和认可乡村的「认可乡村范围」、当区地形、现有民居的分布概况、用地的特点及周边的环境、环境方面的限制,以及预计未来10年的小型屋宇需求等。地势崎岖和草木茂盛的地方、墓地、河道和生态易受影响的地区都尽量不被划入「乡村式发展」地带内。

  正如上述,「乡村式发展」用地面积并不等同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积,例如当中包括不少形状不规则的地块,或是已兴建小型屋宇间的通道或空间,该等空间的宽度面积不足以加建小型屋宇。加上申建小型屋宇的地点可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外,因此政府未能提供预留作兴建小型屋宇之用的政府土地面积。

(二)小型屋宇政策现时的执行情况是以可供申请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为限,而非以提供足够土地供估计的合资格原居村民申请为目标。事实上,对小型屋宇的需求会随原居村民出生、成长等因素而改变。正如上文所述,是否申请兴建小型屋宇亦视乎原居村民的个人环境和意愿,并不是每名18岁以上的合资格原居民均会提出申请,因此政府无法准确评估发展小型屋宇的土地需求。因应现行的小型屋宇政策,政府有需要预留一些土地供申请兴建小型屋宇。

  在现今的土地用途规划及善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政府认同有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有关检讨无可避免会牵涉法律、环境、土地规划及土地需求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均需要审慎检视。对任何关于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议,政府没有既定立场,我们会保持一贯的开放态度,小心研究每一项建议,与社会各界继续保持沟通。

(三)正如上文所述,「乡村式发展」地带的规划意向,主要是反映现有村落,以及于认可乡村内供原居村民兴建小型屋宇之用。设立此地带的目的,亦是要把乡村式发展集中在地带内,使有关发展较具条理。然而,「乡村式发展」地带散布全港不同地区,鉴于分布零散,而有关用地现时的基建设施和其他配套通常有所限制,一般而言并不适宜作大规模发展。

  为满足香港社会持续发展的需求,政府一直积极推展一系列新发展区和新市镇扩展项目,当中相当部分位于新界乡郊,区内夹杂不少现存乡村以至棕地、寮屋、农地及其他用途用地。这些地区现时的基建和社区设施配套,一般无法应付未来人口增长或进一步新市镇发展的需要。政府发展这些地区的策略,是透过全面规划,审视整个地区的发展限制和整体社会的需要,妥善解决拟议发展对交通、环境及其他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确保未来的发展得到足够的基建和社区设施配套,并同时优化地区的土地利用布局和发展模式。以这方式释放合适土地作新发展区/新市镇扩展,较分散地发展个别乡郊土地更具效率,对地区以至整体社会,亦更有裨益。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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