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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规管无人驾驶飞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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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卢伟国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随相关的科技发展越趋成熟,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的价格持续下降,用途亦日益广泛。放飞无人机已成为不少市民的闲暇活动。与此同时,无人机的普及带来不少新问题,包括公众安全问题。例如,今年七月美国有青年进行实验,成功把加装於无人机上的自动手枪遥控连开四枪,并把实验短片上载到互联网上炫耀,令人担心不法之徒仿效;同月台北亦发生无人机撞击101大楼外墙的事件。关於无人机的规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按现行法例,放飞重量不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无人机作闲暇活动,可归类为放飞无线电控制模型飞机,一律无须向民航处申请,但放飞超过该重量的无人机作闲暇活动却必须事先获民航处许可,政府会否考虑尽快修订有关法例,统一对放飞不同重量的无人机作闲暇活动的规管,并订立无人机操作守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无人机的用途日趋广泛,政府会否考虑就供不同用途的无人机的制造、进口和销售方面进行规管,以便在不窒碍有关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保障公众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与有关的专业团体合作,就无人机的用途和操作、避免侵犯私隐,以及保障公众安全等议题加强宣传及教育工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卢伟国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属航空器的一种,在飞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条例规管。根据香港法例第448C章《1995年飞航(香港)令》(「飞航(香港)令」)第3及第7条的规定,所有航空器必须获得民航处或其所属民航当局发出的「飞机登记证」及「飞机适航证」,才可操作。

  飞航(香港)令第100条规定,重量不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航空器属小型航空器,市民使用该类小型航空器,无需申请「飞机登记证」及「飞机适航证」。这政策措施旨在保障公众安全和照顾市民消闲需要之间作出适当的平衡,亦与一些海外国家如英国和澳洲的做法相若。

  然而,无论操作任何类型的无人机,操作者仍受飞航(香港)令第48条监管。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而危害他人或财产安全。民航处亦制定「无线电控制模型飞机飞行安全指引」,已上载民航处网页供公众参考。该指引适用於不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作消闲用途的小型航空器(包括无人机)。有关指引提醒市民不应在机场及飞机升降航道范围附近放飞无人机。此外,无人机的飞行地点,必须远离建筑物、人群及直升机坪,以及一切可干扰无线电信息的电源,例如电线、变压站、高压电线和变压塔等,并且必须让操作者的视野清晰无阻,及能够清楚看见飞行中的无人机,以免发生碰撞导致他人受伤、死亡,或造成财物损失。而任何人士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无人机作消闲用途,均须在操作前向民航处提出申请。

(二)现时国际间仍未就无人机的制造、进口、销售和操作达成统一的准则。有鉴於使用小型无人机的情况渐趋普遍,为公众安全起见,民航处会参考海外民航当局规管要求的进展和考虑香港的具体情鶪,适时检讨无人机的监管政策,并研究修订有关法例。

(三)民航处一向非常重视安全操作无人机的宣传及教育工作。二○一四年九月,民航处透过「警讯」节目提醒市民操作无人机应注意的事项。该短片提及适用於无人机的民航条例,同时提醒市民不得让无人机飞越人多居住的地区、装载危险物品或投下物件,以免危及地面上的任何人士或财产。

  此外,学校、青少年团体、专业团体、航空业界、运输及物流业界、慈善团体等会不时安排参观民航处的航空教育径。所有参观人士均会有机会观看介绍安全操作无人机的宣传片,并由民航处的导赏员专门讲解。由於无人机的使用日益普及,民航处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有关界别和团体、以至一般市民操作无人机的安全意识。

  至於保障私隐方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已於二○一五年三月发出「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提醒航拍机(即有拍摄功能的无人机)使用者有关保障私隐的责任。该指引旨在提醒航拍机使用者知悉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录,也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包括当中的保障资料原则)规管。航拍机使用者须要特别紧记尊重别人的私隐,亦应顾及和了解公众的感受和受影响人士对私隐的合理期望。此外,该指引在航拍机摄录功能、影像保留、影像传输加密等方面提供建议。

  无人机除了必须依循相关民航规例安全操作外,其他活动亦须遵守香港其他法律。若无人机涉及非法用途,政府有关部门会因应其所涉及的非法活动,透过相关的法例跟进处理。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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