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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逾期逗留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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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国威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一名港人在九年前安排其在大陆出生的三岁外孙持他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来港,之后一直把该小童匿藏在港。该名港人近日带同该儿童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自首,期望入境处处长(处长)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酌情批准该儿童在港居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每年分别有多少名从大陆来港的成年及未成年人士逾期在港居留;该等人士当中,分别有多少人持双程证、个人游计划(俗称「自由行」)签注及一年多次赴港个人游(俗称「一签多行」)签注入境;

(二)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持双程证、自由行签注及一签多行签注入境并逾期居留的人士当中,分别有多少人因(i)向入境处自首及(ii)被入境处调查而被发现逾期居留,以及分别有多少人(iii)被入境处遣返大陆、(iv)获处长酌情批准在港居留及(v)目前仍只持有入境处发出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按年份、所持入境证件类别及有关人士是否已成年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过去五年,持行街纸的未成年人士的入学申请获入境处支持的个案宗数,以及入境处考虑该等个案的一般准则为何;

(四)过去五年,逾期在港居留人士获处长酌情批准在港居留的数目,并按(i)他们的原居地及(ii)处长作出批准理由列出分项数字;

(五)处长在行使酌情权(特别是基於人道理由)批准逾期居留人士在港居留时须考虑的准则为何;及

(六)入境处现时有何机制主动调查怀疑逾期居留的个案?

答覆:

主席:

  大部分逾期逗留访客并非故意逾期逗留,他们可能因一时疏忽没有注意其逗留期限,又或因急事、急病,或行程安排出现突发情况,以致未能如期离港或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经调查并信纳其解释,一般会酌情准许他们补办延期手续后离开香港,不会作出拘捕或检控行动。

  就范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以来,入境处曾处理的持《往来港澳通行证》逾期逗留人次见附件。截至二○一五年五月,265名内地居民获入境处发出担保书,当中包括236名成年及29名未成年人士。

  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述及的其他分项统计数字。

(三)根据现行安排,获准以担保代替羁留的非法留港儿童如欲在港就读中、小学,须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在处理有关申请时会谘询入境处。入境处会因应个别个案所有的相关情况,包括该人士在短期内会否被遣送离境等,向教育局提出意见。在谘询入境处后,教育局会为有关人士的就读申请按个案情况作出决定及安排。

  自二○一○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入境处就32宗持担保书的内地儿童的就读申请向教育局表示没有异议。

(四)及(五)《入境条例》(第115章)指出入境事务处处长(处长)可行使酌情权,批准个别人士留港。处长根据条例行使酌情权时,必须考虑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维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不符合既定政策的个案,必须有其独特而充分的理据支持。处长会按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小心考虑,例如个案本身是否具备充分强烈和有力的人道或恩恤理由,并根据当时公众利益所需作出决定。

  自二○一○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处长行使酌情权共批准74名人士留港。由於每宗个案的情况不同,而处长行使酌情权批准个别人士留港时会按每宗个案的各种相关情况考虑,故此不宜简单化地用个别批准理由分类。入境处并无备存这些人士原居地的分项统计数字。

(六)入境处有既定的工作程序稽查逾期逗留个案,亦会透过不同渠道接收有关情报及个案,并会灵活调配人手跟进及调查。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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