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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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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於二○一二年年底成立调解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以推动更广泛地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纷争。督导委员会设有三个小组委员会,分别为规管架构小组委员会、公众教育及宣传小组委员会,以及评审资格小组委员会(评审资格委员会),而评审资格委员会的其中一项职权是考虑是否及何时成立一个法定的资格评审组织以取代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调评会在二○一三年四月成立,其职能包括制订调解员资格评审标准。当局在去年七月曾表示,调评会只运作了一段短时间,而成立一个法定组织需详细考虑多项复杂议题,当局认为应从调评会的运作中取得更多经验,才研究成立一个法定的资格评审组织以取代调评会的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调解服务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若有,过去三年,调解个案(包括法院要求与讼各方进行调解或经由提供调解服务机构协助进行调解的个案)的总数、涉及的当事人和调解员人数,以及当中达成协议的个案的百分比(按个案种类列出有关资料);若没有进行统计,原因为何,以及当局如何透过客观数据去评估调解服务的使用情况;

(二)有否就每年进行调解的个案当中,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个案所占比例设定目标(例如百分之五十);若有,目标为何;若否,当局如何评估调解服务的成效;

(三)鉴於调评会由成立至今已运作超过两年,当局有否评估现时是否适当时候就成立法定资格评审组织进行研究;若评估结果为是,何时会展开研究;若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四)对於未被调评会认可其资历的调解员,当局如何评估他们的资历,以及监管他们进行调解工作时的操守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做法;

(五)当局现时以何机制处理涉及以下事宜的投诉:(i)未被调评会认可其资历的调解员的操守、(ii)非调评会成员的机构的运作,以及(iii)该等机构提供的调解课程的质素;及

(六)有否考虑在社区推广调解服务,以鼓励市民更多使用调解服务来解决纠纷;若有,详情如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由於调解在保密的情况进行,并可在诉讼正式开展前或后进行,因此难以有整体的统计数据。然而,律政司亦一直关注相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根据司法机构网页载有的统计数字,以及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香港和解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备存或能够提供的资料,有关调解在香港使用的情况的数据大致如下:

司法机构
────

有进行调解的案件数目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原讼法庭   575   637   632
区域法院   349   441   397
合计     924  1078  1029

有进行调解的案件中达成协议的比率*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原讼法庭   38%   45%   48%
区域法院   42%   42%   45%
平均成功率  40%   44%   47%
*以达成全面/局部协议的案件计算

有进行调解的案件中最终能达成全面协议的比率#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原讼法庭   46%   57%   65%
区域法院   52%   54%   65%
平均成功率  49%   56%   65%
#包括尝试调解即时不成功,却於其后六个月内全面解决的案件数目

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
─────────

  二○一二至二○一四年期间,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合共处理310宗要求协助的个案,其中78宗个案完成调解,成功率为百分之五十二。参与调解的当事人主要为二至三人。

个案种类    数量
────    ──
财务/银行   46
商业/合伙人  32
物业业权    31
债务      29
人身伤亡    27
建筑/装修   27
租赁协议    20
遗产承继    19
货品及服务   16
雇佣/薪酬   13
专业疏忽    12
保险       8
大厦管理     7
财产损坏     5
滋扰       5
知识产权     4
诽谤       3
土地业权     3
政府政策投诉   2
邻里纠纷     1
──     ───
合共     310

香港和解中心
──────

  二○一二年至二○一五年五月期间,香港和解中心共处理62宗调解个案。参与的调解员人数合共96人。个案种类包括商业、合约、漏水、人身伤亡、邻里纠纷、雇佣、租赁、逆权管有、股东争议、建筑、大厦管理、职间冲突及诽谤等。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二○一二至二○一五年五月期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处理74宗调解个案。参与的调解员人数合共75人。

个案种类  数量
────  ──
家事     3
商业    45
人身伤亡   8
建筑    16
租赁     2
────  ──
合共    74

  根据司法机构和以上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可见调解已在香港被运用於不同类型的纠纷。律政司会继续支援调解督导委员会巩固多方面的工作,包括提供有利调解的环境和法律配套、提高公众对使用调解的认识和兴趣,亦会持续在香港建立调解文化。

(二)为进一步促进调解在香港的发展而成立的调解督导委员会并没有就调解服务的成功率定下目标。实际上,单凭调解的成功率,未必能够全面反映香港使用调解的实际成效。综观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也不会就调解服务的成功率订下目标。从司法机构网页提供的数据显示,过去三年有进行调解的案件的成功率为百分之四十四;若计算包括尝试调解未能即时成功,却於其后六个月内获得解决的案件数目,成功率更高达百分之五十七。而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处理的调解个案中,成功率亦为百分之五十二。由此可见,调解一般效果良好。而在部分个案中,虽然调解未必能即时成功解决双方的争议,但在过程中提供了一个沟通平台,有利双方收窄分歧,或重新检视自己的处境,有助日后继续磋商以达致最终和解。调解督导委员会会就有关数据及资料,考虑跟进如何进一步推动调解的运用。

(三)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是由业界主导的非法定调解员资历认可组织,在二○一二年八月以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调评会的职能包括为调解员制订资历认可标准,培训规定,和纪律机制。

  调解督导委员会及其辖下的评审资格小组委员会,一直监察调评会的运作,包括讨论是否应成立法定组织事宜。调解督导委员会认为应否成立法定组织这议题需要周详考虑(例如如何在法律规管与运作上的灵活性作出平衡、法定组织是否最佳规管模式),并需要参考其他持份者的意见、其他同类机构的情况等。

  调评会运作仅两年多,仍需要取得更多运作经验来评估成立法定组织的切实需要及可行性。调解督导委员会会继续留意调评会的发展。

(四)由当时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调解专责小组在二○一○年颁布了《香港调解守则》(《守则》),为调解员订立通用标准,确保调解服务的质素。个别调解服务机构亦已采用《守则》作为辖下调解员的守则。

  随《调解条例》在二○一三年一月实施,调解督导委员会及其辖下的评审资格小组委员会亦就《守则》进行检讨。调评会亦成立了专责小组详细研究各项更新《守则》的建议,并谘询持份者及向调解督导委员会汇报其建议。

  调解的特性之一是其自愿性。换言之,争议双方有权决定是否聘用调评会认可的调解员。然而,非调评会的调解员需要遵守《调解条例》中对於进行调解的规范,例如遵守调解保密要求等。此外,如个别调解服务机构已采用《守则》作为辖下调解员的守则,其辖下调解员需要遵守守则的要求。他们也一般需要遵守其调解组织或专业团体的守则。如调解员在个人操守或处理利益冲突有所不当,该调解员会受所属组织或专业团体调查。调解员一般亦需与调解双方签署提供调解服务的合约,投诉人亦可考虑经由合适的法律程序作出追究。

(五)调评会的职能之一是为调解员制订资历认可标准,和认可调解训练课程培训规定。提供调解课程的机构须要向调评会申请并且必须通过考核,才可成为调评会认可课程。有意成为调评会认可调解员的人士须完成由调评会认可的有关调解课程。

  如非调评会机构成员的调解机构或未获得调评会认可的调解课程有涉及任何不当行为,可循合适的法律途径追究,或向合适机构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六)调解督导委员会辖下的公众教育及宣传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倡和发展调解的措施,以及实施新推出的宣传措施。近年制作的政府宣传短片和声带已在二○一四年三月播放,以加深公众对调解的了解,并鼓励更广泛使用调解作为解决争议方法。

  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透过辖下地区大厦管理联络小组,协助业主透过加强沟通或使用调解解决建筑物管理争议。在二○一四年三月举行的「调解周」期间,民政署协助在社区层面举办了两场研讨会及工作坊,介绍有关使用调解解决建筑物管理争议的事宜。

  由二○一五年三月起,民政署联同香港和解中心及香港调解会,合作推行「大厦管理义务专业调解服务试验计划」,为愿意尝试透过调解处理大厦管理的纠纷的有关人士,安排专业调解员提供最多15小时免费的专业调解服务。

  香港家庭福利会由二○○一年开始在香港多间中学推行「朋辈调解」培训计划。该计划是由一班接受过调解训练的同学,协助其他同学以理性及和平的方法解决冲突,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缔造双赢局面。

  香港家庭福利会在香港调解学院和香港调解会辖下综合调解组支持下,在二○一四年三月举行的「调解周」期间为中/小学举办题为「化解争议、播种和平」的调解讲座,并为参加学校安排讲座,以增进学生了解调解的好处。

  公众教育及宣传小组委员会会继续举办推广活动,以加深社区层面使用调解的意识。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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