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政府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出披露或移除用户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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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互联网搜寻服务供应商谷歌每半年发表的《资讯公开报告》,香港政府曾在二○一四年上半年向该公司提出359次披露其用户资料的要求(披露资料要求),但其中约有一半的要求不获该公司受理。此外,电脑科技公司微软发表的《执法机关要求报告》显示,该公司于同期接获香港政府229次披露资料要求,并就约八成半的要求提供用户的部分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政府每年向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统称供应商)提出披露资料要求的数目及要求披露的资料性质(是否要求提供通讯的元资料及/或内容),并按政府部门以表列出分项资料;若未能提供资料,原因为何;

(二)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政府每年向供应商提出移除其用户资料的要求(移除资料要求)的数目及所涉的供应商数目分别为何,并按政府部门以表列出分项资料;若未能提供资料,原因为何;

(三)二○一四年十月至今,政府向供应商提出披露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

(i)供应商名称和类别、
(ii)供应商总数、
(iii)提出要求的日期、
(iv)处理要求的最后日期(不论要求获受理与否)、
(v)提出的要求的类别、
(vi)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提出的要求数目、
(viii)根据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数目、
(ix)牵涉的帐户数目、
(x)要求的资料数目、
(xi)要求的资料的性质(是否要求提供通讯的元资料及/或内容)、
(xii)要求获受理的数目,及
(xiii)供应商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

并按政府部门以表列出分项资料;若未能提供资料,原因为何;

(四)二○一四年十月至今,政府向供应商提出移除资料要求的详情,包括:

(i) 供应商名称和类别、
(ii) 供应商总数、
(iii) 提出要求的日期、
(iv) 处理要求的最后日期(不论要求获受理与否)、
(v) 提出的要求类别、
(vi) 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 提出的要求数目、
(viii) 根据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数目、
(ix) 牵涉的帐户数目、
(x) 要求移除的资料数目、
(xi) 要求移除的资料的性质和详情、
(xii) 要求获受理的数目,及
(xiii) 供应商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

并按政府部门以表列出分项资料;若未能提供资料,原因为何;

(五)鉴于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曾向某些政府部门查询关于它们向供应商提出的披露/移除资料要求的纪录,但该等部门表示没有保存相关纪录,该名市民其后引用《公开资料守则》再提出查询才获有关部门提供部分资料,当局有否检讨现行各个政府部门保存该等纪录的方式;若有检讨,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会否考虑(i)设立独立部门,专责审视各个政府部门向供应商提出披露/移除资料要求的程序、(ii)设立统一申请系统,以方便统计有关数据,以及(iii)在提出该等要求前,与供应商商定政府日后可否公开该等要求涉及的供应商的资料;若会考虑,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六个部分,当局的回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政府每年向供应商提出披露资料要求的数目及要求披露的资料性质列于附表一。

(二)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政府每年向供应商提出移除其用户资料的要求的数目及所涉的供应商数目列于附表二。

(三)二○一四年十月至今,政府向供应商提出披露资料要求的详情列于附表三。

(四)二○一四年十月至今,政府向供应商提出移除资料要求的详情列于附表四。

(五)政府部门在处理与工作有关的纪录时,会按照由政府档案处发出的《档案管理守则》内的相关指引保存档案,以备日后参考及作为公务的凭证。有关指引涵盖档案的开立、处理、保管、存废等方面,以确保档案得到妥善的管理及保护。由于该等指引适用于所有与工作有关的纪录,包括政府部门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出要求的相关纪录,我们认为无须为该等纪录另行制订处理程序。

(六)各政府部门与执法机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须向有关人士/机构(包括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要求提供资料或作出配合,会按照与其职务相关的法例、既定程序或守则进行。现行机制运作良好,我们认为无须设立独立部门或另行制订一套程序。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