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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对管有象牙及象牙贸易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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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佩帆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在一九九○年开始禁止象牙的国际贸易。在禁贸生效前合法进口的象牙(禁贸前象牙)不可再出口作商业用途,但可在经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登记及领有渔护署签发的有效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港进行买卖。根据最近一项由杰出的大象专家进行的研究,为了取得象牙,人类在二○一○至二○一二年期间在非洲非法猎杀十万头大象。若我们不采取任何行动,非洲大象可能会在我们有生之年绝种。根据传媒报道,香港曾多次被指是非法象牙的重要转运和消费中心,而在合法象牙贸易的掩护下,有人同步从事非法象牙贸易,贩卖从非法猎杀的非洲大象身上盗取的象牙。野生动物保育团体促请政府检讨及改革其就管有象牙和象牙贸易订立的发牌与监管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在二○一四年决定以焚化方式分批销毁政府库存充公的象牙,(i)自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至今,已销毁的象牙的重量及共分多少批销毁该等象牙、(ii)将会销毁的象牙的重量及将会分多少批销毁该等象牙,以及(iii)预计完成销毁全数库存的象牙的日期;

(二)鉴于有野生动物保育团体指出,本地市场上有大量由小块象牙制成的产品(例如小饰物及珠宝),但当中很多都不附连有关证明书,渔护署有何措施确定该等象牙产品是来自禁贸前象牙,而不是来自偷猎的大象;该等措施是否包括运用最新技术(包括脱氧核糖核酸分析及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的核弹曲线测年法);若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考虑将《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第5及第10条所订贩卖象牙罪行的最高罚则,由监禁两年及罚款500万元提高至监禁6年及罚款1,500万元;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曾在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给本人的函件中表示,在二○一一至二○一三年期间,有42人因走私象牙而被定罪,该等个案的全部详情(包括被定罪人士的姓名、年龄和国籍;被检获象牙的来源地;象牙所运往的目的地;以及被检获象牙的重量);若不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

(五)鉴于有野生动物保育团体指出,随着内地访港旅客人数显著增加,近年领有管有许可证的已登记象牙数量理应迅速减少,政府会否探讨为何在二○一一至二○一三年间,象牙数量仅仅由116.5公吨变为117.1公吨;

(六)在一九八九至二○一四年间每年的已登记象牙重量,并按(i)象牙是否属禁贸前象牙、(ii)象牙是否在大象被列入《公约》附录I之前进口,以及(iii)管有许可证申请表所列的贸易用途,表列分项数字;

(七)鉴于一个野生动物保育团体揭发,在二○一四年,本港有超过20间并无领有管有许可证的店铺非法展示象牙作销售用途,渔护署会否即时采取措施遏止该等非法活动,包括(i)宣布暂停签发新的管有许可证、(ii)取消已停用的管有许可证,以及(iii)从管有许可证申请表的「贸易用途使用的代码」清单中删除「商业」;若否,原因为何;

(八)鉴于内地有关当局的网站登载在内地从事象牙加工及销售的零售店铺和工厂名单(连同其名称及地址),而该名单每两年更新一次,渔护署会否跟随这做法,安排公开本港现有447个管有许可证持有人的名单,连同其名称及地址,让传媒和野生动物保育团体能更有效地协助揭发象牙贸易商的非法活动;及

(九)政府会否重新考虑在本港全面禁售象牙;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致力保护濒危物种,并透过严厉执行本港为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而制定的《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条例》),履行《公约》的规定。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与香港海关一直紧密合作,共同打击走私象牙活动。

  香港以严格的规管制度,根据《条例》管制象牙的进口、转口和本地售卖活动。有关濒危物种(包括象牙)贸易的规管制度符合《公约》的规定,亦与其他国家相若。

  就议员的提问,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自二○一四年五月以来,当局以焚化方式销毁了11批共约15公吨象牙。有关的销毁象牙行动预计将于约二○一五年年中完成。

(二)渔护署正与海外一间鉴证所合作,从检获的象牙中抽取样本作基因测试,以追踪有关象牙的来源。我们最近亦着手探讨使用新技术(例如以碳素断代法测试象牙年龄)的可行性,以协助进行检查和执法。

(三)非法进口、出口或管有高度濒危物种(包括大象)作商业用途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00万元及监禁两年。一经定罪,捡获物品会自动充公。刑罚轻重实属恰当,并足以反映本港决心打击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四)鉴于所需资料种类繁多,我们未能在此一一尽列。总括而言,42宗定罪个案的刑罚为罚款2500元至监禁八个月不等。捡获象牙的重量介乎0.8至102.8公斤。定罪个案涉及来自不同国家的象牙,主要源自象牙生产地及前往区内各城市。我们正就能否发放违例者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详情,寻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国际象牙贸易(即进口和再出口)自一九九○年起已被禁止。任何旅客如再出口在本港获得的象牙(附有许可证的《公约》禁贸前象牙除外),即属违法。因此,附有管有许可证的已登记象牙数量与访港旅客数字并无关连。

(六)在非洲象未列入《公约》附录I前合法进口本港和符合《公约》条文,并已向渔护署登记作商业用途的象牙数量载于附件。

(七)至(九)任何人士如就管有象牙作商业用途申请许可证,渔护署均会根据相关《公约》条文予以严格审议。经过所需的审核程序后,附有管有许可证的象牙便获准在本港进行相关商业贸易。这项安排符合《公约》条文及相关指引。香港对本地象牙买卖的管制与其他国家相若。我们会继续致力履行《公约》的规定,并推行公众教育。现时,当局并无计划全面禁止象牙贸易。

  由于任何人士贮存象牙作商业用途均须根据《条例》申请管有许可证,因此不宜在管有许可证申请表的「贸易用途使用的代码」清单中删除「商业」一项。然而,渔护署只会为符合《公约》条文及于一九九○年登记的象牙发出管有许可证。

  政府亦已充分考虑公开象牙管有许可证持有人名单的要求,并认为现行制度在打击非法野生生物贸易方面已具成效。渔护署会派员巡查持证存放濒危物种的处所。再者,公开有关名单会涉及披露个人资料及与持证人业务相关的资料,我们认为并不恰当。披露存放象牙的处所,不论是店铺或存放地方,均可能引起持证人对保安的忧虑。因此,公开象牙管有许可证持有人的名单,并不恰当。目前,市民若怀疑有人进行非法象牙贸易活动,可向渔护署举报,以便渔护署进行调查。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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