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男子因袭击食环署人员被法庭判罚
***************

  一名被控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在公众地方弃置垃圾及刑事毁坏共四项罪名的五十七岁男子,今日(九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及罚款;首两项罪名各被判处监禁六个星期,缓刑十二个月;其余两项则各被判罚款一千五百元及二千元。

  案情指今年五月二十六日,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小贩事务队人员在旺角西洋菜南街执行职务时遭暴力反抗,一名食环署人员更被该被告袭击而受伤。

  食环署发言人提醒蒥民应与执法人员充分合作。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9条,任何人若故意妨碍或抗拒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其使用粗言秽语,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他说:「对执法公职人员使用暴力是不当行为。定罪后,更会留有案底。食环署亦会透过民事诉讼,向涉案人士追讨公职人员因工受伤缺勤而引致的损失。」





2014年9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