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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网上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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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现时警方有指派警务人员进行「网上巡逻」,以侦查互联网上的罪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进行网上巡逻的具体工作及方式为何;香港警务处辖下哪些部门有进行网上巡逻及有关的人手编制为何;

(二)警方进行网上巡逻时,会否保存有关网页的资料,包括文字及影像;如会,保存的方式及准则为何,以及有否规定,不会作检控用途的资料须在指定时间内销毁;如有规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现时警方进行网上巡逻的规模为何,包括在过去五年,每年检视及保存的网页的数目分别为何;警方就网上巡逻所定成效指标为何;

(四)过去五年,每年警方在进行网上巡逻时揭发的罪案数目,以及有关的检控和定罪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并按罪行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及

(五)过去五年,每年当局根据普通法下「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罪行对作出网上行为的人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以及当中的定罪个案数目?

答覆:

主席:

(一)至(三)互联网是一个充满大量资讯的公众平台。由於有人利用它作为犯案的媒介和工具,警方有责任打击这些罪案并减少市民接触有关的犯罪行为。

  为达至防止及侦破罪案的目的,警方各有关部门在有需要时会进行「网上巡逻」,意即在互联网的公众平台上搜寻资料。警方也会根据警队的行动优先次序,针对性及专业地在互联网上的公众平台搜寻可能与罪案有关的资料(例如假银行网站、非法赌波活动、儿童色情物品的发布、毒品贩卖、网上刑事恐吓等)。

  在互联网上的公众平台上搜寻资料只是警方为打击罪行搜寻资料的多个方法之一。我们认为单为警方透过互联网的公众平台上搜寻相关资料而制定成效指标并不恰当。警方也没有备存检视及保存的网页的统计数字。

  若警方在网上发现有资料牵涉刑事案件,并且决定采取执法行动,该等资料会成为案件的证物。警方於考虑应否保存或销毁证物(包括以电子形式储存的证物)时,均会严格遵守法庭的相关程序、《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就个人资料的处理和使用作出的规定及警队内部指引,在仔细考虑个别案件的性质后始作出决定。

(四)及(五)透过互联网上的公众平台搜寻资料只是警方为打击罪行搜寻资料的多个方法之一。警方没有备存曾透过这方法搜寻资料而案件最终获侦破的统计数字。当局也没有备存根据普通法下「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罪行提出检控的个案中涉及网上行为的人士的案件数字。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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