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危险药物条例》及《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於七月四日刊宪
***************************

  保安局发言人今日(七月二日)表示,政府将於本星期五(七月四日)在宪报刊登《2014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1)令》及《2014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2)令》。

  两项修订令分别将「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环己酮和相关衍生物」及「α-苯乙瀜濄」加入《危险药物条例》附表1和《化学品管制条例》附表2,以规管该等物质。

  发言人说:「修订令旨在防止贩运和滥用『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环己酮和相关衍生物』及『α-苯乙瀜濄』,这有助巩固香港的抗毒防线。」

  发言人续说:「资料显示,吸食『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环己酮』的后果与吸食氯胺酮相近,会对吸食者带来严重和不可逆转的伤害。」

  「修订令使有关物质如其他危险药物一般,受到严格管制。非法贩运及制造有关物质,最高可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终身监禁。管有及服用则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发言人表示:「另一方面,『α-苯乙瀜濄』是『1-苯基-2-丙酮』的直接前体化学品,而『1-苯基-2-丙酮』能制造安非他明及甲基安非他明。鉴於安非他明类毒品对吸食者身体可能造成的伤害,我们建议立法规管有关化学品。」

  「该项修订令会将有关化学品的制造、进口、出口及转运纳入《化学品管制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规管,即制造、进口、出口和贮存须取得海关关长发出的牌照或批准书。管有、制造、运送、分销该等物质以作非法生产危险药物之用,最高刑罚为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十五年。」

  发言人表示,政府已就修订建议征询禁毒常务委员会及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两委员会对修订建议表示支持。当局亦已就修订建议谘询相关业界及持份者。

  两项修订令将於本年七月九日提交立法会审议,预期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