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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没有投购劳保而被判监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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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运输公司的经营者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没有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即时监禁六个月。

  劳工处欢迎有关裁决。这是今年第一宗雇主因没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而被判监的个案。劳工处希望此案能为其他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必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为其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去年(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该经营者聘请一名跟车工人,前往赤濸角收取货物。当该名工人正在操作货车的尾板时,其头部意外地夹在该货车的尾板与车斗之间,因而头部重伤,当场被证实死亡。劳工处发现该经营者没有按照法例规定,为该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因而对其作出检控。

  《雇员补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雇主切勿以身试法,劳工处绝不容忍蓄意违法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於法。」

  劳工处十分重视雇主须依法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确保雇员在因工受伤时能获工伤补偿的保障。劳工处会继续致力保障所有雇员的法定权益。雇员如怀疑雇主未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他们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协助调查和举证,以保障其法定权益。劳工处会继续推行各项推广和教育工作,提高雇员对劳工权益的认识。



2014年5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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