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政府公布优化公司破产法例谘询总结及设立新法定企业拯救程序详细建议
******************************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公布优化公司破产法例公众谘询的谘询总结,以及设立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和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的详细建议。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我们感谢回应者就优化公司破产法例的建议提供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并且欣悉大部分回应者都支持谘询文件所列的立法建议。」

  「当局的最终立法建议,已考虑回应者的意见。当局计划在二零一五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政府去年就优化公司破产法例的立法建议展开谘询,征询公众意见。

  有关建议旨在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精简和理顺公司清盘程序,从而令管理清盘程序更具效率及增加对债权人的保障,以及加强有关清盘程序的监管。

  在公众谘询期间,政府共收到36份意见书。政府的代表亦出席了不同的研讨会和会议,向持份者简介有关建议及听取他们的意见。

  发言人说:「与公司破产有关的法定企业拯救程序,能为面临财政困难的公司提供多一项选择,让公司扭转形势并尽量挽救公司的业务,而无须立即进行清盘。」

  「订立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能够鼓励董事尽早就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采取适当行动,以及加强对债权人的保障。因此,政府就设立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及订立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提出详细的建议。」

  就设立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及订立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条文的主要建议载於附件。

  在二零零九至一零年度,政府就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和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的概念架构及主要课题曾作公众谘询。根据有关的谘询总结,政府已进一步订出建议的细节,并於今日发布。

  在企业拯救程序的详细建议下,一名独立第三方,即临时监管人,可被公司委任并暂时接管公司,考虑拯救公司的计划,以及在特定的时间内拟备自愿偿债安排供债权人决定公司的未来路向。

  企业拯救程序提供不得进行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暂止期,让临时监管人可以在该期间全力拟备拯救公司的方案。

  为保障进行企业拯救程序的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发言人说:「我们建议公司在进行企业拯救程序前,必须事先取得主要有抵押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发言人补充说:「建基於以往的谘询总结已代表与不同持份者的讨论成果,我们建议公司受影响的雇员将获分阶段支付他们在程序启动前应得的款项,确保他们在企业拯救程序下,获得的保障不逊於在公司因无力偿债而立即进行清盘的情况下所得的保障。」

  政府在拟备企业拯救程序和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的详细建议时,一直与不同的持份者团体保持沟通。政府在拟备条例草案时,将继续与他们保持沟通。

  发言人说:「由於企业拯救程序的立法建议牵涉繁多的条文以及复杂的事宜,我们的目标是在今届立法会会期内完成草拟相关的条例草案。」

  有关谘询总结和建议已上载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www.fstb.gov.hk)。



2014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