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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酷刑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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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年在港寻求庇护及提出酷刑声请(统称「声请」)的人士在留港期间干犯刑事罪行的个案数目有急升趋势,而且有多宗罪行性质严重。报道又指出,大部分受访市民认为,本港处理该等声请的政策过于宽松及存在漏洞,而且该等人士逗留在港造成治安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本年四月底,当局分别接获和接纳了多少人提出的声请;

(二)过去五年,就声请被驳回的个案而言,当局审核声请平均所需的时间,以及声请人平均留港年期为何;

(三)过去五年,就声请被驳回的个案而言,声请人曾缺席审核会面,以及在提出上诉或司法覆核期间一直留港的人数分别为何,并按其留港年期列出分项数字;

(四)过去五年的声请人的下列资料:(i)在港注册结婚的人数、(ii)在港所生子女的总人数及平均每人所生的子女数目、(iii)在提出声请前在港因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包括《入境条例》(第115章))而被捕的人数、(iv)在提出声请后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捕的人数,以及(v)在声请审核期间因非法受雇而被捕的人数;

(五)是否知悉,哪些东南亚国家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有否研究该等国家处理酷刑声请的政策以作参考,以及是否知悉该等国家(i)过去五年接纳了多少人的声请、(ii)向声请人提供的人道援助所涵盖的范围,以及(iii)每年的相关开支为何;及

(六)鉴于入境事务处自本年三月起实施统一机制审核所有免遣返声请,该机制的详情为何,以及预计可于何时完成处理现时尚待审核的声请?

答覆:

主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于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二○○九年十二月就酷刑声请引入经改进的行政审核机制,以确保程序合乎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其后,立法会于二○一二年七月通过修订《入境条例》(第115章),就酷刑声请审核机制订立法例,同年十二月实施。

  终审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三月就两宗相关司法覆核案作出判决后,政府于二○一四年三月三日开始实施统一审核机制,除酷刑声请外,一次过审核任何没有权利进入及停留于香港的外国人(非法入境、逾期居留等人士),根据其他适用的理由,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八条下的第三条所指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不人道处遇),以及参照一九五一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条的免遣返原则所指的迫害等风险,要求避免从香港被遣送离境至另一国家而提出的免遣返声请。统一审核机制的程序,是按照现行酷刑声请法定审核程序所制订,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至(三)及(六)当局于二○○九年十二月就酷刑声请引入经改进的行政审核机制时,有6 395宗酷刑声请尚待审核。另外,自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四年二月,入境处共接获4 969宗新的酷刑声请,合共11 364宗。在同一时段内,入境处共就4 755宗酷刑声请作出决定(22宗获确立,4 733宗不获确立)。另外,有4 108宗声请遭撤回或无法跟进。截至二○一四年二月底,尚待审核的酷刑声请为2 501宗。
 
  酷刑声请被拒绝的4 733人中,1 535人已离港,其余则因为已在终审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三月的判决后按(除酷刑外)其他适用的理由提出免遣返声请,或因已提出司法覆核、在囚等其他原因仍然留在香港。以其酷刑声请被入境处拒绝的日期起计算,他们现时平均留港时间约为13个月。

  统一审核机制于二○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实施时,除了尚待审核的2 501宗酷刑声请,另有2 962宗由酷刑声请已被拒或撤回的声请人提出的免遣返声请,以及1 236宗由从未曾提出酷刑声请的人根据(除酷刑外)其他适用理由提出的免遣返声请,尚待审核的免遣返声请合共为 6 699宗。

  入境处审核声请的程序须合乎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前,在法定酷刑声请审核机制下,大部分酷刑声请(近70%)可在五个月内完成审核,包括酷刑声请人提交酷刑声请表格及文件佐证、安排及进行会面,然后由入境处人员作出决定。不过,假如声请人不合作,审核程序所需时间会较长(例如不与获委派的当值律师接触、无理缺席事先预约的审核会面、声称会提交更多文件及佐证但获延期后无法提交有关资料等)。自二○一二年十二月至二○一四年二月,入境处安排的4 056个会面中,1 685个(约42%)未能如期完成。

  实施统一审核机制后,入境处审核每一宗免遣返声请时,除考虑酷刑外,亦须按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考虑不人道处遇及迫害等其他适用理由。整体而言,由于入境处会一次过审核所有适用的声请理由,相信可避免声请人接二连三以不同理由提出声请延长留港,令审核和遣送程序更有效。入境处预计,二○一四至一五年可就超过1 500宗免遣返声请作出决定。

(四)入境处未有分类备存有关统计数字。《2009 年入境(修订)条例》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该条例增订第38AA条,订明非法入境者以及获发出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的人,均不得接受雇佣工作或开设/参与业务。自该条例生效至二○一四年二月底,743名获担保外释的非中国籍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当中绝大部分为寻求庇护者或酷刑声请人)因触犯第38AA条而被入境处拘捕。另外,过往五年有2 607名非华裔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因触犯其他刑事罪行而被警方拘捕(主要涉及盗窃、殴打或与毒品有关罪行)。

(五)特区政府在制订有关机制时(包括二○○九年经改进的行政审核机制、二○一二年为机制订立法例,及现时的统一审核机制),均会参考邻近国家及其他普通法国家的经验。

  根据联合国网页的资料,柬埔寨、印尼、老挝、菲律宾、泰国、越南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均是《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当局并没有备存相关国家的统计数字及开支等资料。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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