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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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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政策目标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规管制度订立法律框架,以及设立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负责执行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及物业管理从业员(物管从业员)的强制发牌制度,并且推动物业管理业的发展。

  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在协助业主妥善管理物业方面,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业主能够聘请到一间质素良好的物管公司,可以大为分担业主管理大厦的工作。相反,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如果未能有效协助业主履行管理大厦的责任,便会直接影响大厦管理及居住环境的质素,甚至危害楼宇安全。

  现时,物业管理行业并没有一套划一标准,用以规范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的基本资历要求。我们曾于二○一○年十二月举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收集公众对规管物业管理行业的意见。收到的意见普遍支持应该为物业管理行业引入强制发牌制度,从而为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的资格订定一套基准,提高公众对物管公司须具专业水平的认知,并且推广妥善管理物业的意识。我们其后于二○一一年成立了由相关专业人士、业界代表、持份者和立法会议员组成的规管物业管理行业谘询委员会,就拟订规管制度提供意见。

  我们相信,实施强制发牌制度,既可以提升行业的专业水平,又可以保障业主的权益。要达到这个目标,《条例草案》将会赋权监管局执行条例的规定及发出操守守则,并且向不遵从规定的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作出纪律处分。

立法建议

  《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物管公司的发牌制度、物管从业员的发牌制度以及监管局的设立。

物管公司的发牌制度

  在物管公司的发牌制度方面,为了避免造成标签效应,影响中小型物管公司的生存空间,《条例草案》将会就物管公司订明单一级别的发牌制度。

  与此同时,为了帮助业主在单一级别发牌制度下仍然能够掌握充分资料,以选择适合他们需要的物管公司,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监管局提供若干主要资料,例如管理的物业组合、聘用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的数目等,让监管局上载于网站,让公众查阅。

  除提供单一服务的公司,例如只提供清洁或保安的公司外,所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均须领取牌照。

  在公众谘询期间,有多个业主立案法团关注到,他们所管理的楼宇,是单幢式旧楼,单位数目少,由于经费所限以及所需的物管工作相对简单,因此没有聘用物管公司。如要求这些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组织领取牌照,可能会令原本有意参与大厦管理的业主却步。因此,我们建议,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立案法团或其他业主组织,无须领取物管公司牌照。同样地,由业主自行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亦无须受发牌制度规管,但有关业主均须要为个别人士,而且没有以牟利的形式向其他物业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

  物管公司必须符合所有发牌准则,才可获发牌照,这些准则包括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的董事和雇员的最低人数要求,以及公司是否适宜持有物管公司牌照,例如该公司是否正在清盘或受清盘令所规管、曾否有相关罪行的定罪记录、其董事是否适当等。

  物管公司如违反法例及操守守则的规定,可遭监管局纪律处分,例如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以及其他如谴责、警告、罚款等制裁。由于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争拗,往往与财务管理事宜有关,日后制订的附属法例和操守守则将会指明有关为客户拟备预算以及保存财务报表等事宜的具体要求。物管公司亦有法定责任向客户披露指明的资料。

物管从业员的发牌制度

  至于物管从业员方面,只有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担当督导或管理职务的物管从业员,才会受发牌制度规管,前线人员无须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这个做法符合发牌制度的目的,即是要求提供服务的决策者必须确保服务质素。

  物管从业员的发牌制度将分为两个级别,分别为第一级别的「注册专业物业经理」以及第二级别的「持牌物业管理主任」。第一级别的持牌物业管理人须符合的资历要求将较第二级别为高。发牌准则将包括学历、专业资格、工作年资,以及该人是否适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例如他曾否有相关罪行的定罪记录。

  我们相信这个分为两级的发牌制度,一方面可鼓励物管从业员致力于专业发展,努力提升至较高级别,另一方面亦可继续让资历较低者进入就业市场。

  所有持牌物业管理人均须要遵从法例所订的要求以及监管局所发的操守守则。违反规定者,可遭监管局纪律处分,在严重的个案里面,持牌人更可能会被吊销牌照。

关于监管局

  监管局兼具发牌及推动业界发展的双重职能,由主席、副主席及不多于18名成员组成,全部皆由行政长官委任。为求在保障业界、业主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监管局的成员将包括三个类别的人士,分别为来自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士,在与物业管理相关范畴、一般行政或消费者事务方面具有经验的人士,以及其他行政长官认为适合获委任为成员的人士。

  《条例草案》设有制衡措施,监察监管局的运作。监管局每年须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帐目报表、核数师报告及周年报告。民政事务局局长须安排该等文件提交立法会省览。任何人士如对监管局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向独立于监管局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此外,监管局亦都会受《防止贿赂条例》及《申诉专员条例》规管。

  监管局属于自负盈亏的法定机构,其经费来自牌照费以及就《印花税条例》根据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每宗售卖转易契而征收的小额定额征款。定额征款的水平将会在稍后制订的附属法例里面列明,我们初步估计大约为200至350元。

  一般而言,售卖转易契的承让人,有责任缴付征款。收取征款的安排与征收印花税的安排非常类似,税务局会代监管局收取征款。

附属法例及过渡安排

  当《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提出附属法例,范围包括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的详细发牌准则、申请牌照时所需的资料及文件、牌照费及征款的水平等。

  在主体法例和附属法例制定后,会设立三年的法例实施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发牌的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将不获准在行业里面提供服务。

  为方便具有经验但正式资历水平较低的物管从业员适应新设的发牌制度,在过渡期间,具经验而且符合某些基本要求的物管从业员将获发临时牌照。他们在取得临时牌照后,将准予在三年内修毕所需的持续专业发展课程,完成课程后便可在临时牌照届满时获监管局发给正式牌照。

总结

  立法规管物业管理行业,一方面能够提升业界的专业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够保障业主的权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政府在制订物业管理规管制度的过程一直有业界和其他持份者参与其中。政府亦多次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汇报进展。《条例草案》已兼顾及平衡各方面的意见,我希望得到各位议员的支持,早日获得通过。多谢主席。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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