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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修订《2014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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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就修订《2014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再一次多谢法案委员会审议这规例,以及期间所提出的意见。首先我想回应刚才何秀兰议提到(规例的)中文文本方面,将英文文本「detected」一字,最初用「揭发」一词来表达。我完全同意何议员所说,在英文文本中「detected」的意思是中性的,亦无暗指司机隐藏一些事情。当然,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因为有关「detected」一字在其他法例下,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或许有「揭发」的意思。律政司在草拟法律和拟订中文文本时,可能的确出现了刚才何秀兰议员所说,我们决策局和律政司看得不够深入呢?就这一点我代表政府承认,我们应该看得好一点。

  另外,刚才胡志伟议员和王国兴议员均指出,或提出质疑,为何我们提出这项规例,不是强制现役车跟新登记货车一样,均要安装倒车视像装置?在这里我想稍为交代背景。

  在我们提出要作这强制性安装倒车视像装置时,当然大前提是从道路安全和有关的车辆安全考虑,的确交通意外一宗也嫌多,近年亦有(因)倒车所造成的意外。货车方面,由于它是载货物等等,有时倒车的危险会较其他,如私家车等大一点。然而,当我们谘询业界时,业界提出了他们的顾虑,包括他们认为倒车意外并非只是靠安装倒车视像装置可完全解决;这刚才王国兴议员都提到,驾车的态度、我们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是否做得好等。另一个他们担心的是,即使有这些装置,装置方面的有效性、可靠性、耐用性是否得以证实,以及若装置在行车途中失灵时的责任(问题)又如何等。另一个他们提出的关注是,海外地区并无强制(安装)倒车视像装置的规定;这点我们亦确定,的确很多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等等均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香港在这方面而言,可说我们走得很前,而为了道路安全,香港走得比较前是理所当然的。

  在平衡究竟让现役车辆自愿(安装),相对于强制(安装)方面,我们是作出了取舍。首先,在过去一些有关汽车方面的要求,我们有时候对现役车辆跟新登记车辆有不同的安排,例如在公共小巴安装安全带,我们在修订法例时要求新登记车辆实施新规定的安排,而现有的车辆则没有这硬性规定。自愿和硬性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作硬性的规定时,特别是我们刚才提到货车,在(法案)委员会已解释,因为在新的货车安装倒车视像装置,车辆的供应商会选择和安装这些装置,会在车身建造期间已预留位置给这些装置,可能在可靠性方面、保养等等会做得比较好。但现役车是后期加装(这些装置),所以一般而言,车辆的供应商一般不会提供这方面的协助,以及由于车身经已装嵌好,之后再加装额外的部件,对(装置)所谓的可靠性方面或许没有百分之百的保证。所以,若强制现役车(安装),现役车的车主也好,司机也好,可能他们的顾虑比较多,但我们仍然鼓励他们尽可能为了他们在倒车方面的安全,我们鼓励他们自愿加装这些装置。事实上在过去六年,这些自愿安装倒车视像装置的货车所占的比率,是由百分之六上升至百分之二十,趋势是他们也愿意这样做。但我要强调,就算安装了这些倒车视像装置,如果驾车态度、对道路安全的警觉性不足,亦仍然不能避免意外,所以我们仍然希望驾车人士,包括货车司机,留意行车时的安全。

  今次的规例,我们是考虑了业界方面所关注的,所以这是为何就装置上失灵的时候的责任问题,都提供了免责辩护的条款,希望能够回应他们的关注。

  主席,刚才王国兴议员提出六大建议希望政府跟进,当然我们一定会跟进有关的一些建议,特别是关于一些对黑点采取的措施,或者在产品方面我们是否可以在规格方面提供多些资讯给有关业界,或者在关于倒车方面的指引是否能做得更全面,这些我们都会跟进。但有一点关于资助一些现役货车安装,政府一直以来对有关车辆设备的一贯立场或政策是,若属于发牌条件或法例所规定、强制规定的话,这些车辆设备应该由车主负责添置和安装。刚才胡志伟议员也说现时产品的价钱是约二千元至五千元,不是一个很大的成本,所以我们在政策上觉得没有基础对装置这些设备由公帑支付,亦因为现在我们提出的建议是对新登记的货车有硬性的规定,而对现役的车辆是仍然采取鼓励他们自愿安装的态度。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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