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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钱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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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四岁男子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区域法院因洗黑钱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四年零六个月。

  案情透露,二○一○年九月至二○一二年二月期间,多名海外受害人被诱骗把约二千六百万元款项存入两个本地银行户口,讹称用於投资购买公司股份。受害人其后怀疑受骗并报案。

  商业罪案调查科经调查后,发现被告分别利用上述两个银行户口清洗约二千六百万元的怀疑犯罪得益。该名男子於去年三月被捕,其后被控两项洗黑钱罪名。经审讯后,他被裁定罪名成立,并於今日被判入狱。

  警方重申洗黑钱乃严重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四年。警方有决心打击商业罪案,以维持香港稳健的营商环境。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三百三十七号



2014年2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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