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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16条的修正案的第二次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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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昨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16条的修正案的第二次发言全文∶

  主席,首先让我说明,在任何立法过程中,就如今次这条例草案,我们经过立法会三读程序。

  首先由政府提出条例草案,之后立法会成立法案委员会,就政府提出草案的目的、精神、原则进行辩论、提问。另一方面,就每条条文去研究,找出当中有没有存在什么问题。有时,议员的提点令政府察觉有问题,提出政府的修正案。有时,政府和议员未必就一些具体问题有相同看法。议员可以按程序,提出议员的修正案。

  我自己作为政府官员,我会假设每一位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都是以一个真诚的心,想去解决他所想像到的问题、他想达到的,从一个立法角度、政策推行角度,希望达到目的而提出的。所以我从来没有任何怀疑,议员的修正案有什么特别的企图。同样,我希望议员也理解政府,当政府提出原先的条例草案也好,或者后期有修改,政府提出修正案,政府也是持这样的态度。我们觉察有什么问题,或者有时我们觉得不能接纳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我们会说明为何我们有这样的看法。最终,当然我们尊重三读程序的最后结果。

  对於过去数日,立法会因为将来,假如今日这个条例草案通过之后,将来要修订有关的税率,包括额外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税率,用什么机制,引起刚才有议员提到,令立法会感到很混乱。我作为负责这条例草案的局长,感到非常抱歉。我一定会听取议员这两天所提出各方面的意见,我会好好地反思。

  但我想指出,昨天辩论梁继昌议员终止待续议案时我提过,整件事、整个过程,政府绝对没有任何阴谋,也不是说要「借刀杀草案」。我希望议员不要想得太远。(政府)也从来没有说,要借现在我们提出的这个方法去迎合、讨好什么集团、什么界别。

  大家应该记得,在二○一二年十月,当政府、财政司司长和我,以及陈家强局长,我们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布会加强额外印花税和引进新的买家印花税时,我们当日已提到,希望将来落实这两项税项的条例草案,会包括「先订立、后审议」的机制。当时已解释清楚为何要这样做,希望能够迅速地回应市场的变化。特别当我们提出来时,毕竟这些是不寻常的措施,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所以我们很明白,对社会、对市场来说,其实他们对买家印花税,在当时来说有很多顾虑。所以我们说,我们会密切留意市场的变化,有需要时我们会作出调整,并希望作出调整时要快。当然这是不会绕过立法会的,一定会(经)立法会审议。所以当时我们说,用「先订立、后审议」的机制。因此请议员不要以为我们最近才考虑这个机制。由我们宣布这措施的时候已是这样,一开始时也说明得很清楚,为何我们想这样做。我们大家之间可能不同意为何会用这个机制,但起码政府从来没有隐瞒,一开始便说清楚,亦说明道理为何是这样。

  在过去这十多个月,整个立法审议过程,我和政府团队都积极地希望争取立法会支持这个条例草案,最后通过这个条例草案。今日,我希望各位议员,最后都能够通过这个条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正如我在二读过程中也说过一两次,政府团队、出席法案委员会的代表,都很细心地聆听、了解议员方面的意见。或者议员有不同意见,我们尽量希望回应。我们尽量希望能够吸纳议员方面的提议。说实话,我作为局长,希望能够推动一个法案获得通过。若议员有清楚的意见,或者甚至主流的意见,我接纳了,甚至由政府提出来,得到议会的支持便通过了,我何乐而不为呢?

  政府在考虑任何意见的时候,最主要的考虑其实有四点。第一,它要符合这条例草案所反映的政策目的。第二,这条例草案,作为一个法案的立法范畴和立法意图。第三,我们不希望任何修改会造成我们这次推出买家印花税和加强额外印花税,希望达到的需求管理措施的效力(受影响)。还有第四点都是重要的,因为任何立法,我们不单是说法律原则,也要确保这法律原则能够对焦地执行,执行的效果我们要很细心地考虑清楚,所以执行性、可行性,也同样是一个关键因素。

  在这个环节之前,我们讨论其他的修正案时经常提到,究竟不同的修正案、不同的做法可行性如何。所以在过程中,我们从来都是希望争取立法会支持「先订立、后审议」。它的好处在哪里呢?就是当政府提出修订,透过附属法例,这附属法例由我宣布刊登宪报已有法定效力。市场便不需要再揣测,究竟这还是否一个有效的税率。或者假如政府「撤招」,究竟将来是否要补回差额。当然,立法会接下来便审议。立法会的审议期,包括我们的预告期,我假设用一个月。一个月后,立法会说不同意,要修改。政府假如提出「撤招」,立法会说不批准「撤招」,否决并维持原有的税率。又或者政府说要减税率,由目前十五个百分点减到十个(百分点),立法会说不行,你要减到五个(百分点),又或者不要减到十个(百分点)那么多,减到十二(百分点)。这些变化都可以出现的。最后来说,仍然是立法会经过投票,确认最后是否有修订,或如何修订。但生效方面,由修订之后按新修订的税率生效。但之前那段时间的交易不受影响,因为之前所有税率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这是政府认为若用「先订立、后审议」,对市场稳定性的好处。

  在这一点,我明白涂谨申议员提出「先审议、后订立」,他希望由立法会把好关,审议好才订立、刊宪生效。当然,他有他的道理,我不是说他没有道理,但在市场敏感、执行时候攸关的税项时,假设政府用涂议员所提的「先审议、后订立」,我今日宣布一个附属条例,交给立法会透过「先审议、后订立」,我希望条例把税率,例如说我「加辣」,由百分之十五加到百分之二十,但它不会生效,直至立法会审议完毕才生效。这段期间,你想像市场会如何呢?假如市场揣测立法会会通过,人们会否赶入市呢?这是绝对会的。这正正是我们不想见到的。「先审议、后订立」的好处,是立法会全面把关、审议等等,这是我完全不会怀疑的。但对於这些蒥场敏感、时间敏感的税项,这个方法是否最好?这是政府和涂议员有不同意见的方面。但我尊重涂议员,他有他的看法。

  任何修订收费的,概念上可以有三个途径。若法例内没有任何条文规限,便提新的修订条例草案,就像今次「辣招」条例草案,立法会经过三读。当然,因涉及收费,若时间敏感的话,就像今日我们正处理的条例草案,我便在条例草案内订明,假如(条例草案)通过后,生效期是由我们宣布这措施的日子开始,杜绝了有过渡期。但直至条例草案经立法会三读通过、刊宪生效为止,政府有关部门,即税务局,是没有法定权力收取这笔税款。所以为何过去十多个月,律师行或负责的业界,他们要保存这笔款项。因为我们宣布措施后,税务局是会把所有的物业交易记录下来,但没有法定权力收取税款,若法例仍未通过,它须待条例草案通过和刊宪生效,才能追收税款。

  同样地,若将来用这样的条例来「减辣」或「撤招」,都是未即时生效。假设我们用这个方法来减百分之五,同样,税务局是未有权力减收税款,它须先收取原有具法例效力的款项,并待将来修改法例后,它有责任退回款项。这是实际的情况。

  我刚才解释了,另一个做法是政府就今次的条例草案,一直我们希望想有的,是「先订立、后审议」。第三就是涂议员提出的「先审议、后订立」。概念上,三个方法均是修订法例的可行机制,要视乎我们处理的立法问题和所属性质,若是税项,属何种性质的税项。

  现时廖长江议员所提出的可说是一个较新的做法,其精神是希望在效果方面像「先订立、后审议」般,即早一点生效,但跟「先订立、后审议」的最大分别在哪里?在「先订立、后审议」下,(附属法例)一经订立和刊宪生效后,即使将来一个月后立法会有修改或不同意,当中并没有追溯期,而是由立法会修改后有另一套生效,当中的一段时间蒥场是很清楚状况如何。廖议员所提的,则是有追溯期。我在昨日发言时都提过,这跟我们用和税收有关的公共收入保障令的做法相若。

  然而,无论我们用任何方法,其实都是在立法程序上,特别是我刚才所说的条例草案,或是「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立法,或是「先审议、后订立」的附属立法,都是我们现行立法程序上容许、大家都接受的做法,所以并不存在绕过立法会,最终来说都是立法会去做(审议)。当然,方式是因应不同的需要而有所不同。

  在过去一段时间,我希望大家,正如我刚才说过,我不是有特别的阴谋,亦不是复杂的问题。从政府方面来说,我们希望尽量回应议员的关注,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确希望要迅速地回应市场。我们看过涂议员的修正案,我们看过廖议员的修正案,亦听了立法会不同议员向我们所反映的意见。他们较为多关注的,是立法会的审议角色为何,无论是廖议员或涂议员的修正案。我们亦了解他们所谓立法会的审议角色的聚焦,是若政府再一步「加辣」、增加税率时,他们希望立法会能加强把关,所以需要强调审议。

  反过来,若政府因应蒥场的变化,例如蒥场逆转,政府认为税率是有需要向下调,甚至是下调至零,即等同退蒥这样的状况,似乎我们感觉到的意见是这越快越好。所以这不是最大的争议,但我明白议会一定有不同的声音。然而,我们听到的主流意见看来是这样,所以我们现时提出的做法是,我们尝试希望两者都兼顾,所以尽管法例内有「先订立、后审议」(机制),政府决定当(税率)向上调时,我宁可以修订条例草案(方式),经三读通过,让议会有足够时间来处理。当然,由於议会经过三读的程序,亦可能出现如今次条例草案般,我们用了十多个月(审议),都是可以的。但我同意刚才梁继昌议员所言,若议会有很强的共识,(审议过程)或许可以很快,这很视乎议会对问题的看法。

  因此,我认为我们并不是用什么方法来架空立法会或削弱立法会的权力。我们做的时候,是怀一种心情,就是说,先前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我们在法案委员会表达了我们不认同这做法。廖长江议员的修正案是在最后阶段提出来,我记得随后我作出回应说,我们认为廖议员的修正案是较为复杂,政府需要时间研究,稍后才作回应。但我们明白,廖议员的修正案是同样很重视立法会的审议角色,所以,从政府方面,我们想尽量回应、尽量想确保在三读过程通过这条例草案。

  因此,我们宁可如谢伟俊议员昨日所说,「有权不用」,就算法例有(权)我也不用,我用修订条例草案,同样是一个完全正常的立法会程序,在上调(税率)时作修订。不过,我们估不到这方面引起议员很多的猜测,以为是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阴谋等等。我可以向大家说,绝对没有这些问题。

  然而,到了这个阶段,我们要实事求是,面向将来,政府没有打算再提出任何新的修正案,我不希望就这个问题让议员感到越来越混乱。

  现时在我们的议事程序内,到了这个阶段,环绕修订机制,我们有三个选择,一是涂谨申议员的「先审议、后订立」机制;一是廖长江议员的、由财政司司长提出一个议案,在六十天内进行审议,但会先即时生效,如审议有任何结果是有追溯力;还有一个就是政府现时所提的方案,即条例内有「先订立、后审议」机制,但政府话说在前头,若向上调税率,我们是会用条例草案方式来三读。

  法案有附属立法机制而政府不用这个机制,反而是用三读程序,提出新的条例草案,在过去亦有这样的事实,所以今次不是第一次这样做。无论如何,最终是由立法会作一个决定,所以我希望各位议员听取了刚才涂议员、廖议员对他们的条例草案所作的说明,我刚才亦代表政府解释为何提出「先订立、后审议」和后期作出政策性的承诺,我相信不同的做法、其利弊和各方面的考虑,我相信各位议员都是清楚的。从政府而言,当然我们最终一定是尊重议员的选择,亦希望所有议员,无论就法案本身的问题我们有什么不同的见解,但我希望最后,我认为从社会而言,从我们稳定楼蒥而言,今次这个条例草案,我希望最终都是获得通过。

  多谢主席。



2014年2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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