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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16条的修正案的第一次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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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16条的修正案的第一次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议修正条例草案第16条。有关的修正案为应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建议而作出的技术性字眼修订。有关的修订并不会对条例草案的内容造成任何实质改变。我亦希望先扼要回应涂谨申议员及廖长江议员动议的修正案。

  其实我们昨日在二读阶段辩论由梁继昌议员提出的中止待续议案时,已颇为全面讨论不同修订机制的效果。

  正如我多次解释,政府不能同意涂谨申议员就修订买家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税率而提出的修正案。政府认为涂议员就条例草案第16条提出的修正案,未必能够针对物业市场的独特情况。涂议员建议的「先审议、后订立」的机制下,由於有关的税率不能即时被修订,他的修正案会延误在有需要时对需求管理措施作出适时调整。而且,於涂议员的修正案下,调整后的税率只适用於在相关附属法例获立法会通过并於宪报公布后进行的交易,这会造成在公布有关修订及其落实期间形成一段旧税率仍然生效的过渡期,期间所造成的蒥场不明朗因素是会对蒥场构成影响,而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比较严重的。

  廖长江议员的修正案下,虽然财政司司长藉宪报公告提出的修订可於宪报刊登日起生效,然而,修正案亦提出有关宪报公告将於公布后六个月后届满,仍然是会为市场带来不明朗因素。另外,由於宪报公布后税务局会马上按公布中提出的新税率征收税款,视乎立法会审议结果,政府或须追回少缴的税款或退回多收的款额。这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不明朗,亦可能对相关业界带来不便,是不及政府在条例草案内原有关於「先订立、后审议」的机制清晰。因为根据「先订立、后审议」的机制,有关的修订是可以即时刊宪生效,其后当然立法会审议后,是可以作出修改,甚或否决,不过,这些修改或否决所带来的改变是在作出之后才生效。换句话说,之前一切仍然都是法律。

  为了在确保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及回应议员要求多些审议时间的关注之间取得平衡,我在二读发言时已代表政府作出正式承诺,如将来有需要调高额外印花税或买家印花税税率,我们,即政府,是不会运用条例赋予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机制增加有关税率的权力,而是会跟目前今次这个修订一样,以条例草案方式,透过三读去修改《印花税条例》,以落实有关方案。我们只会在有需要下调或撤回有关税率的情况下,方动用条例草案下建议的「先订立、后审议」机制。

  希望我刚才所作的说明,能够令廖长江议员对政府这个承诺有更清晰的理解。这个做法,即法例内有机制,但政府没有用这机制,而是透过一个条例草案三读通过的程序,是有先例可援的。过去曾经在涉及修改汽车首次登记税的条例,增加汽车首次登记税时,政府当时是选择不用附属立法的方式,尽管这个方式在条例内是有提供的,而是正式提出一个法案去修订。

  主席,我会在聆听议员的发言后,有需要再作进一步的回应。多谢主席。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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