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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回应传媒查询一宗小额钱债审裁处索偿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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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於今日(一月十三日)一宗入小额钱债审裁处的申索,房屋署发言人回应新闻界的查询如下:

  我们注意到有申请人就未能於三年内入住公屋向房屋署或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索偿,并引述审计署就公屋的编配和运用所作的报告书中指出,在去年三月底共有12 471个空置公屋单位,质疑房屋署或房委会管理失当。我们认为有关索偿并没有理据。

  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为不能负担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为此,房委会设有轮候册供公屋申请人登记。房委会的目标,是把一般申请人(即家庭及长者申请人)的平均轮候时间维持在三年左右。平均轮候时间为约三年的目标,并不适用於配额及计分制下的非长者一人申请者。

  房委会有一套具连贯性和公平的机制,用以计算平均轮候时间。在既定的计算方法下,轮候时间是以轮候册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直至首次配屋为止,但不包括申请期间的任何冻结时段(如申请人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规定;申请人正等待家庭成员来港团聚而要求暂缓申请;申请人在狱中服刑等)。一般申请人的平均轮候时间,是指一般申请人在过去十二个月获安置入住公屋的轮候时间的平均数。这既定的计算方法,是订立和维持一般申请人平均轮候时间为三年左右这个目标的基础。

  虽然房委会的目标是把一般申请人的平均轮候时间维持在三年左右,但个别申请人实际入住公屋的时间视乎很多不同因素和个人选择,包括申请人的家庭环境、申请人的地区选择、申请人是否接纳首次编配抑或等候下一次编配等;加上在不同地区中,不同面积大小的公屋单位(包括新建成和回收单位)的供应情况时有不同,而申请人在各区就公屋单位的需求亦时有改变,因此房委会不能保证,亦从未保证所有一般申请人均能在三年内入住公屋。

  此外,审计署在其报告书中提出的12 471个空置公屋单位中,包括4 370个「不可供出租的单位」、3 964个「编配中的单位」和4 137个「可供出租的空置单位」。4 370个「不可供出租的单位」已预留作特定用途,例如受清拆影响的单位、正等待改建的「长者住屋一型单位」和「改建一人单位」等,因而未能用来满足房屋需求;3 964个「编配中的单位」亦已拨供申请人考虑,预计短期内会入伙。因此,这两类单位均不应被计算为空置单位。至於4 137个「可供出租的空置单位」,更会不断变动,因此空置数字仅能显示在某个时段的情况。以上情况已在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报告举行的聆讯中,清楚地向委员解释,当中亦不存在房屋署或房委会管理失当的问题。



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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