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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一四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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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一月十三日)在二○一四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我谨代表香港司法机构全体仝人,热烈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

  香港法院应付的工作,反映我们身处的社会的现状。法院所处理形形色色的案件,正正反映了社会各个截然不同的生活层面∶经济、政治、社会问题、国际及商业事务。法官和法院的宪制角色,是要将法律引用於这些社会范畴所产生的各种不同情况。我们的法律制度不但让个别纠纷得以解决,更藉案例提供高度明确的法律指引,让社会人士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上,处事有所依据。

  去年,我集中谈论了香港法律制度的要素──或精髓。我称之为法律持正不阿的精神。今天,值得重申的就是法律持正不阿的精神的几个要点∶真正独立的司法机构、单单根据法律的条文和精神去恰当地引用法律的法官,以及看重法院所做的一切须具有透明度,以彰显法律持正不阿的精神。后者尤为重要,因为要使人对一个社会享有法治有信心,并非单凭某些人(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说的话,或者某些机构(包括政府)所说的话。反而,我们必须严谨地检视各项相关的客观因素,来评估法治是否存在。

  这些客观因素之中,最重要的是法院解释其判案理由的判案书。这些判案书公众人士可自由查阅,以致他们可严谨和仔细地分析法院在裁决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和推论,以确保法院的判决,乃是法院按其宪制上的职能,依据法律执行司法工作所作出的。其他客观因素当然亦包括在法院进行的绝大部分法律程序都是公开予公徏人士旁听。本港法院的审讯(由一般人最可能接触到的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都是对公众人士公开的。终审法院方面,我们已推出案件及判案书摘要。在每一宗上诉案件正式开审时,我们会以英文和中文提供上诉争论点的摘要;而当终审法院颁布判案书时,我们会同时提供上诉判决要点的摘要。我们希望这些摘要能加强公众人士对终审法院工作的了解。

  在过去一年,各级法院须审理不少困难的案件,其中不乏关於公法的诉讼。最能体现法律持正不阿的精神的,也许就是这一类案件。公法案件──当中很多是司法覆核的案件──所涉及的可能不单是关乎极大的公众重要性和利益的问题,有时亦涉及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分界线的争议。於我而言,司法机构的宪制权限清晰明显∶法院和法官只处理诉诸法院的纠纷所引致的法律问题,并只就这些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即使诉讼各方之间的纠纷或会产生政治、经济或社会上的影响,例如那些关乎政府政策的案件,法院仍贯彻始终,只会考虑诉讼各方争议的法律问题。正如我之前多次谈及,法院的角色并不包括就法律问题以外的任何其他范畴作出决定。《基本法》清楚订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三权分立的原则,并以颇为明确的字眼界定三者的不同角色。就司法机构而言,其宪制角色所涉的范围是司法权力的行使,即依据法律审理诉诸法院的纠纷。

  香港法官的独立性、对法律持正不阿的精神的尊重,以及司法机构的宪制责任,都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层面,但对法律制度的整体作出评定时,有一方面必须纳入考虑之列,这就是司法工作的执行,也就是法律在实际情况下的运作。司法工作的执行所指的是司法机关是否具备实际的能力,足以确保诉诸法院的法律纠纷均获得公正和妥善的解决;简而言之,这就是法治的实践。显而易见,法治所涵盖的不仅是忠於法律和对法律持正不阿的精神的尊重,同时亦包括如何在实际情况下秉行公义,以及如何确保公众人士可有效地向法院寻求公道。

  要妥善执行司法工作,关键在於各级法院法官的质素。很久以前,法院的工作量明显比现时的轻省得多,案件亦远不如现今诉讼中惯见的复杂或困难。现时,司法机构所聘任的法官必需具备至高的水平,这是社会上公认的期望,亦是我们务必要维持的标准。司法机构自一九九七年起作出的司法任命,充分反映本港法官和司法人员的水平卓越。我们必须坚持委任的法官必须具备至高的水平的一贯政策。法官并非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一人甚或一组的法官委任。候选人由一个按《基本法》规定成立、称为「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法定组织考虑是否适合接受任命∶此组织的职能是就所有级别法院法官(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向行政长官作出推荐。推荐委员会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并由八名其他委员组成,当中有三位是与法律执业无关的业外人士。推荐委员会委员必须作出与法官的司法誓言一般庄严的就职宣誓∶他们声明在履行职能时,定必本不惧不偏、无袒无憎的精神,直率地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

  多年来,推荐委员会在考虑司法任命方面的政策,一直是以下述四项准则为依据,即法律知识、为官性情、言行操守及案件管理能力。推荐委员会作出推荐的基本信念,乃是唯有具备卓越才能的候选人,才值得推荐接受任命。此做法过往一直行之有效,并将继续是适当、甚至是唯一的做法。委员会所作的推荐,会提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有最终职责作出实际任命。我从未获悉或听闻行政长官曾拒绝接纳委员会所作推荐,或试图以任何方式影响委员会的决定。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而言,行政长官亦须征得立法会同意。本港的法官任命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只有具备卓越才能、专业水平及良好操守的人选才能获得任命。

  法官质素和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并非一成不变。一个与时并进的司法机关,务必维持最高水平,甚至力求进一步提升;而我们也期望每名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均贯彻这一文化。整体而言,司法机构亦已取得很大进展。我们现正对司法培训制度作出重大改善。香港司法学院现已成立,以取代司法人员培训委员会,负责培训司法人员的工作。司法学院将为我们的法官提供更有规范、更重实务、更实用的培训制度,让他们获得更佳的司法教育,并持续进修法律知识。值得一提的是,上诉法庭副庭长司徒敬法官在这方面一直不遗余力,将来亦定必继续作出贡献,我们谨此向他致谢。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执行司法工作方面的其中一项职责,是评估司法机构将来的实际需要──包括短期、中期及长期需要。我们法院的工作依然繁忙,而社会上各类重大的、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仍有待我们的法官去处理。我在过去一段日子,不断评估司法机构未来的实际需要。这评估包括严谨地研究人手情况,检视是否需要增加香港法官的数目。无论根据任何标准,以我们所处理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而言,本港司法机构的规模相对细小;我们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编制人数为193位。倘若考虑增加法官的数目,亦必定要研究相关的事情。譬如,如果司法机构增加法官的人手,就必须确保有足够的法庭数目和办公地方,才能配合人手的扩充。与此同时,其他后勤支援方面,自然亦要加以考虑。

  去年七月,我曾就司法机构需要更大的办公地方和足够的资源的事宜,与行政长官通信。这次通信的原因,是因为倘若不考虑这些事宜,不但任何扩充的计划会受到掣肘,司法机构要应付现时的种种需求亦会饱受压力。正如大家所知,司法机构现正筹备成立竞争事务审裁处,作为司法机构辖下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多个级别的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家事法庭及土地审裁处等均需要大量的办公地方。

  我在此欣然向大家汇报,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非常乐於就这些议题与我们展开甚具意义的对话。他们认同,一个高效率和独立的司法机构对法治至为重要,而行政机关亦应全力提供一切所需支援,以提升香港司法工作的效益和效率,确保司法工作能公正地执行。我相信,法治和司法工作对香港之重要性,广为社会人士所认同。法治和司法工作之重要性,不仅为行政机关所深知;透过司法机构和立法会之间甚具意义的交流,特别是我近期与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多名委员的会晤,立法会似乎亦抱有同样的看法。

  我欢迎这种对话,日后如有重大进展,亦将知会社会各界。这反映出法律在香港的重要性,反映出香港市民认同司法工作是重要的。司法机构改善民事司法制度的措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二○○九年推行)、对调解的推广、亟需改革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律(司法机构於不久的将来会就此谘询所有相关持份者),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均需要足够的资源才能取得全面的成效。司法工作的有效执行,符合公众最佳利益;也为法治奠定有利条件,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巩固大家对社会现今与未来福祉的信心。

  最后,我谨此向陈兆恺法官致意。陈法官在两个月前刚从终审法院退休,他服务司法机构达26年之久,期间对法律发展及法庭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陈兆恺法官也是本港首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陈法官在退任前的法庭仪式上致辞时说∶

  「正如所有同僚一样,我只是履行了每一名担任法官之职的人所应完成的职务。我们肩负宪制上的职责,公平和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法治,以及保持司法独立。我们清楚明白,我们所作的每一个决定,不仅对法庭内诉讼各方是重要的,同时亦会影响公徏人士对司法工作的观感。我们必须确保每一个来到法官席前的人,都享有公平机会去提出其案情理据;在合理范围内我们必须耐心聆听其所作的陈述。我们必须不断提醒自己,无论是在庭内或庭外,我们的言行举止,均会深深影响公众人士对法治及司法独立的信心。这些年来,正如我所有同僚一样,我只是竭尽自己所能,忠於我的司法誓言。」

  这段话言简意赅地道出了法官的角色。这是今天在台上每一位法官所致力达到的目标,亦是任何一个良好法律制度的基础。

  各位嘉宾,我谨代表司法机构,祝愿各位和你们的家人身体健康,新年进步!我亦祝大家马年万事如意!谢谢!



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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