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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终审法院就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居港年期规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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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早前就一宗新来港定居人士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遭拒而提出的上诉颁下判决,宣布政府就综援计划所定的七年居港年期规定(居期规定)违宪。居期规定因此须回复为一年。有市民表示担心,缩短居期规定对香港的影响深远,包括福利开支可能大幅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政府表示正就终审法院判决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该项评估如何进行及其具体范围为何,以及何时公布评估结果;

(二)鉴於《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订明,政府可「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政府会否因应缩短综援计划的居期规定,调整政策或采取应对措施,例如要求内地当局把「经济上自给自足和具谋生能力」列为批准内地人来港定居申请的条件之一,以确保公共资源用得其所;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研究缩短综援计划的居期规定会否对香港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以及有何解决办法;若有研究而结果显示,寻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的相关条文是唯一办法,政府会否这样做?

答覆:

主席:

  就田北俊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及(三)终审法院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就有关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司法覆核案件作裁决。裁决指综援「居港七年的规定」属违宪,政府须回复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居港一年的规定」。

  社会福利署(社署)会配合法院的裁决,并会按适用程序尽快处理申请。政府不会就此案的裁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在二○一三年十一月底,共有综援个案约261 000宗,受助总人数跌破40万人,约为397 000人。有关个案数字为二○○二年九月以来最低,并已连续下跌三十二个月。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大部分香港人都希望自力更生。另外,近年政府推出很多鼓励就业及扶贫的配套措施,如法定最低工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和关爱基金项目,加上经济畅旺,劳工需求殷切,就业机会增加,这些都有助防止市民跌入综援网。

  事实上,社署自实施综援「居港七年的规定」起,便豁免十八岁以下人士须符合综援计划下的居港规定。此外,社署亦可向十八岁或以上但有真正困难的新来港人士酌情发放综援。自实施「居港七年的规定」起至二○一三年十月底,社署共酌情批准超过14 000宗有关申请。政府的机制一直存在相当弹性。

  放宽居港规定会令综援的开支有所增加。自终审法院裁决当日至今年一月六日的三周内,社署共收到1 407宗涉及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综援申请。

  终审法院的裁决对综援计划的实际财政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於新来港人士和已来港一段时间的新移民的经济状况和他们申请综援的意欲。事实上,新来港人士的教育水平和家庭收入均有上升趋势。例如,十五岁及以上新来港人士有中学或以上教育水平的比例由二○○一年的百分之六十八上升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八十五。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水平达大专程度者由二○○一年的百分之六上升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十六。另外,有成员为内地来港定居未足七年人士的每月家庭收入中位数在同时间亦由12,050元上升至14,070元,升幅近百分之二十。政府要待新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才能比较准确地估算有关裁决对公共财政的影响。

  我必须指出,终审法院的裁决只针对综援计划。大家都很清楚,不同的福利措施和公共服务计划(例如公共租住房屋)是有个别的政策目标和背景。终审法院没有把所有政府援助计划混为一谈。终审法院清楚指出该裁决不可被当作广泛地适用於其他计划的申领安排。

(二)有建议指应将内地申请人的经济能力订为单程证的审批准则之一。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内地居民如欲来港定居,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单程证制度的政策目标,是让内地居民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内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有秩序地来港与家人团聚。在单程证审批过程中,内地居民只要符合内地有关当局订下的审批准则,便可申请来港定居,现时每日的名额上限为150个。香港特区政府认为没有理据和需要改变现行单程证制度,加入其他行政筛选措施。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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