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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就修订《2013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动议的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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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昨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修订《2013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动议的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

主席:

  感谢各位议员刚才几小时就保育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发表意见。

  我回想起自己中学到现在,过去数十年经常游历香港的乡郊,见到很多个别村落凋零,亦见到一些乡村的传统色彩褪色,心有所感。我自己也曾到西贡大浪四滩一尖多次,都明白大家所说的事情。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向大家表示,若干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面对不同的发展压力。而在这些「不包括的土地」上的发展,有可能与郊野公园的自然环境并不协调,或损害其整体的美观、景观价值和完整性。为回应公众期望政府能加强保护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我们需要根据每一幅「不包括的土地」的实际情况,考虑最适切的保护方法。就大浪西湾而言,考虑有关地点的保育价值、景观及美学价值、地理位置、现有民居的规模,以及面对发展压力等因素,我们认为适合把其纳入郊野公园范围。

  刚才有议员指出西湾景色别具过人之处,极具作康乐用途的潜力,把西湾纳入郊野公园,不但可改善该地方的管理,当局更将投放适当的社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以至建设,从而进一步提升其景观价值。在纳入郊野公园后,政府会管理相关用地,改善配套设施和管理措施,例如巡查、执法、植物管理以至垃圾管理等。今日大家经常说到是否善用社会资源,透过一些基金寻求与村民合作共同改善环境,做到多赢局面。当局亦会提供适当的郊野公园设施,包括资讯牌等,便利郊游人士。再者,渔护署的执法人员会定期在郊野公园范围进行巡逻及监察,如有需要可根据《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对违法的情况适时采取行动。

  虽然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拟备的法定图则,或许可为有关土地使用设定框架,提供相关执法条文,但若要为与保育有关的土地用途投放资源作生态环境或设施改善,又或是关於日常管理巡逻以至废物管理等事宜,则超越规划署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范畴。因此我们觉得有足够理据和法理基础支持将西湾纳入郊野公园范围,而透过《郊野公园条例》更加能有效地保护西湾,因此,我们认为并无足够理据,根据《城规条例》为西湾拟备分区计划大纲图。

  正如我已经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把「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纳入郊野公园,并不会影响现有私人土地业权,亦不会令有关土地归还政府。郊野公园内任何私人土地,主要受相关地契条件及《郊野公园条例》所规管。

  在郊野公园内获批兴建小型屋宇,过去已有先例,在这里不再重复。事实上,过往至今在不同郊野公园内已经共有约四百六十公顷的私人土地已在不同时候纳入郊野公园范围内,当中亦已有数百间小型屋宇。

  就西湾而言,在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范围内的私人土地,超过九成是旧批农地,其余的7%为旧批屋地,相关租契条款批准的发展规模是相当有限的。在不损害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对每宗申请个案的实际情况而考虑其决定下,总监大致认为小型屋宇与郊野公园是可以互相协调的。在考虑於西湾内进行小型屋宇发展的申请时,总监会因应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不包括的土地」尚未纳入郊野公园范围之前,小型屋宇发展亦须符合小型屋宇政策及相关契约条款的规定,同时亦须遵守有关的法例及其他适用的政策规定。分区地政处在考虑有关申请时,亦会向相关部门(包括渔农自然护理署)收集意见。

  有议员,包括陈伟业议员建议赋予总监适当权力,划定位处郊野公园内村落的乡村范围,并准许居住乡村范围内的村民可进行日常活动。

  设立郊野公园目的是保护大然,以及向普罗大众提供郊野康乐和户外教育设施。《郊野公园条例》就郊野公园和特别地区的指定、发展和管理,提供法律基础,同时让市民可享受郊野的环境和景色。《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禁止和管制在郊野公园内进行某些活动,作出规定。惟当局考虑到对郊野公园内通常居住的村民生活的影响,已透过法例中列明部分规管不适用於通常居住在郊野公园内的人士,或透过行政手段向居民发出许可证,故这些相关规例对郊野公园内村民的生活一般而言不会有明显影响。

  举例来说,就《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第4条有关禁止将车辆带进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的规定,总监会向郊野公园内居住或经常往返居所须途经郊野公园的人士发出许可证,以将车辆带进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等地方。就村民在交通安排上的其他需要,当局会按个别情况处理申请。

  至於其他乡村的诉求,譬如经营简单的士多,或把村屋转变成为民宿等,由於有关事宜涉及不同政府部门、政策局的范畴,我们已与相关的同事都在积极地工作,希望透过跨部门更紧密合作,尽力回应相关诉求。

  大家都很关注乡土经济、生态旅游业,我们会朝这方向希望回应社会这方面诉求。就有议员提及投放更多资源作生态环境和设施改善,以及基金的问题,现时正正有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基金)已设有「管理协议计划」。该计划适用於保育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及郊野公园内的私人土地,当中亦包括西湾的「不包括的土地」。因此,我们会继续向不同的非牟利机构、相关区议会以及当地居民推介此项计划,鼓励西湾的土地业权人透过与合适团体合作进行保育计划,相关例子包括多方面,例如进行植林优化、种植可吸引野生动物(例如蝴蝶)的植物、从事可提升生态功能的耕作活动等,从而提高西湾及西贡东郊野公园的整体保育及景观价值。

  透过「管理协议计划」可以集合非政府组织与土地拥有人合作,透过订立管理协议,促进有关地点的自然保育工作。非政府组织可透过协议向土地拥有人或其租户提供经济诱因(例如租金及费用),藉此换取土地管理权或促使土地拥有人或租户与它合作进行保育的工作。基金会考虑资助推行计划必须的支出,当中包括租用土地或屋宇的租金。另一方面,参与生态环境管理(例如协助清除外来入侵品种)或作环境教育工作(例如担任生态游导师),以及进行对保育有关地点及附近生态环境有利的农业活动,亦是可获得考虑资助的项目。

  现时进行中的管理协议计划获得令人鼓舞的成绩,除直接惠及当地的生态物种外,亦提高了公众以至当地社区的自然保育意识,以及可以为当地的土地拥有人或租户带来实质的收益,达致多赢局面。例如,在「管理协议计划」下,长春社得到基金的资助,与荞原的农友订立管理协议,在当地耕作有利环保、保育的农作物,让当地农友可在继续耕作之余,亦可达到保育生态环境的效果。另外,长春社亦有协助农友为其农作物寻找更多的销售点,以扩阔他们的农作物的销路。此外,例如大埔凤园的计划,透过其公众参与活动,使一般市民以及当地居民更关心保育,提高了保护大自然的意识。香港观鸟会亦与新界西北的养鱼户订立管理协议,以同时兼顾传统及配合雀鸟生态的方式营运位处拉姆萨尔湿地和拉姆萨尔湿地以外之后海湾湿地这两个保育地点的鱼塘,从而提高该地的生态价值。

  就有议员关注到是次把西湾的「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是否等同其余的每一幅「不包括的土地」也是同一处理,评估每幅土地是否适合指定为郊野公园是有一套既定的原则及准则,其中包括评估该地点的保育价值、景观、美观价值,康乐发展潜力、面积、与相关郊野公园是否接近、土地类别及现有土地用途,以决定其是否适合指定为郊野公园。就西湾以外的「不包括的土地」,渔农自然护理署会根据指定郊野公园的原则和准则,为每一幅土地按其实际情况进行独立评估,西湾的「不包括的土地」获纳入郊野公园,亦不代表其他的「不包括的土地」会全部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每一幅的「不包括的土地」按其实际情况个别处理,不会造成先例。有议员说今次是否收地,很清楚说,这绝对不是收地,因此没有收地赔偿的考虑。

  另外,部分议员认为应待法庭就有关西湾「不包括的土地」的司法覆核作出判决后,再考虑是否纳入郊野公园的建议。

  所有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后,均须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订定的程序提交立法会省览。《2013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修订令》)是一项附属法例。《修订令》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刊宪,并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1)条於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简言而之,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条订定的省览程序经已启动。在现阶段,司法覆核的许可申请对立法会审议《修订令》并无影响。特区政府现时亦未接获任何影响立法会审议《修订令》 的法院命令。

  另外,特区政府於二○一○年,就立法会作出废除《2010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的决议案时,已向立法会提交特区政府对立法会修订(包括废除)二○一○年修订令的详细意见。我们维持当时原来的看法,即立法会无权力修订(包括废除)修订令,否则便会与行政长官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14条作出这项命令时的法定权力不相符。

  总括来说,西湾别具景致及有其独特美观价值,与相连的西贡东郊野公园整体的自然景色互相辉映,一脉相承。二○一○年六月,我们发现有人在西湾的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及政府土地上进行违例挖掘工程,此事引起全港公众高度关注,公众期望政府能加强保护香港的「不包括的土地」。为保护这个高社会价值的地方,当局经审慎评估后,建议这幅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而且已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划定郊野公园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合理的。

  社会上主流民意过去以至最近极力支持政府相关的建议,将大浪西湾纳入郊野公园内,有清楚的基础、程序,合法、合理,令该处受到更好、更适切的保护。我很高兴政府的建议获得广泛的讨论和支持,今日不分不同背景,包括左中右背景的政党和不同界别议员支持政府的建议,我们特别感谢如工联会等多个党派的议员,就提升自然保育工作向我们提出很多具体建议。当然我们明白当区、当村居民的关注,所以我们刚才也多次提到,我们尊重当地现有的土地权益,亦希望往后的日子透过不同方法能做到发展与保育之间更好的平衡,为释减村民的疑虑,渔护署已发出指引,更清晰地厘订将来若然他们要增建小型屋宇,可循一个更清晰的方向和步骤进行。同时,我们希望往后与相关的村落人士加强沟通,譬如将土地纳入郊野公园后,可以在硬件和软件上两方面都可更适当投放社会资源令各方面有改善,例如修桥筑路以至其他相关郊野公园设施。另外可透过管理方面包括植物、废物的管理,更重要是可以透过渔护署的工作去改善整体环境,达致多赢的局面,即是说很多议员也提到,希望村民的生活环境可以透过今次工作得以改善,同时大众前往该处郊游都有好处,达致有利环保、有利村民及有利大众的愿景。

  总括而言,我希望整个过程合法、合理、合情,获得各位议员支持《2013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把西湾及其他两处的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以加强保护相关土地。

  主席,我谨此陈辞,请议员支持《修订令》以政府原来向立法会提交的版本於今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

  多谢主席。



2013年12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0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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