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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规会主席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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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主席周达明今日(十一月四日)就城规会考虑《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编号S/H24/8》的申述及意见的会议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城规会主席:各位传媒,大家好。今日城规会举行会议,就《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的修订听取意见及申述。就今次的修订我们总共收到超过九千份申述书和超过九千份意见书。由于我们要处理超过一万九千份申述书及意见书,所以城规会委员商讨后作出特别安排。为让每位人士都有公平时间作出陈述,我们会给予每人十分钟的时间发言。希望大家注意到,这十分钟的时间内,我们不预计有关人士会将申述书或意见书的内容重读一次。我们希望让他们能藉此机会将申述书及意见书的资料向委员作简单介绍,或提出一些特别论点让委员深入了解。

  除了十分钟的发言时限外,我们特别作出两个安排。第一,他们可以从其他申述人士或意见人士取得授权,以利用他们的时间申述,例如他们取得一个授权书后,可以总共有二十分钟的时间;另外,他们可以提出申请将发言时间延长。如我们考虑认为有足够理据,而城规会亦有充足的时间,我们会批准他们这样做。今日的会议,共有八位陈述者参与。在第二位陈述人士发言时,在用完包括他自己的十分钟及获授权的十分钟时间后,他觉得仍然需要更多时间作出陈述。我已即时邀请他提出理据让城规会考虑。当时陈述者表示未能预计自己需要多长的发言时间。我表示,如果他提出需要更多时间的理据,我们会考虑;如果今日他提出申请,我们今日便会处理他的申请。很可惜,第二位陈述人士最终离开了会议室。我们很可惜没有机会听到更多申述人士作出进一步的陈述。

记者:(发言时间限制、「熄咪」)

城规会主席:有关延长(发言)的申请,我们经已解释这是特别安排。我刚才经已清楚向有关陈述者指出,如果今日的会议上只有八位人士出席,我们可以即时处理他的延长发言时间申请,如获准后他亦可于今天即时继续作出申述。至于今天的会议过程,作为主席,我有责任确保会议能够流畅及顺利地进行。

记者:今日的会议原来有五十人出席,最后只有八个。有与会者曾建议无须限时十分钟,为何当时不立即考虑有关建议?另外城规会是否有权力阻止公众发言?

城规会主席:首先在《城市规划条例》(条例)下,城规会绝对有权就会议的程序作出安排。而十分钟法定时限的安排已事先通知申述及提意见人士,亦已同时通知他们有关申请延长发言的机制,以及可透过获得其他申述及提意见人士的授权,从而得以延长发言时间。

记者:(终止会议)

城规会主席:这不是终止会议,根据条例我们有权就程序作出决定。由于我们今次要处理超过一万九千份申述书及意见书,我们委员经过详细讨论后,认为有需要作出特别安排,否则我们无法根据法例完成工作。

记者:支持与反对的意见都不同,凭什么去阻止公众发言?这安排是否符合程序公义?

城规会主席:我想再重申,根据条例,申述人士及提意见人士在较早前已作出书面陈述并提交城规会。每一份申述书及意见书经已交予每位委员。今次的聆讯是让各申述及提意见人士就已提交的申述书及意见作出进一步解释及澄清,并不希望他们重复申述书及意见书的内容,因为各位委员经已阅读所有已提交的申述及意见书。

记者:(下午会议安排)

城规会主席:我们很可惜未能在今早聆听更多申述及提意见人士作出陈述。我们会于下午二时再回来,看看会否有其他人士出席会议。今日的(聆讯)机会只是给予各申述及提意见人士作口头陈述,所有书面申述书及意见书已提交予城规会,而每一位城规会委员会小心阅读所有申述书及意见书,并就从今次聆讯中听到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再一并考虑而作出决定。所以我们在决定时必定会很小心地考虑所有需要考虑的因素。

记者:以往的安排是让公众先提申述再发言,但以往并无发言时间限制。会否担心今次会立下坏先例?

城规会主席:我想再重申一次,今次城规会罕有地收到大量的申述书及意见书,总共有超过一万九千份。如果我们不为口头陈述订下时限,城规会基本上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议工作。

记者:是否有机会受到法律挑战都要……

城规会主席:我们委员很小心地考虑所有有关因素,才订出这个特别的安排。我们觉得已经符合法例要求。如果有任何法律挑战,我们会在另一渠道处理。

记者:如果申述人比较少,会不会提早结束申述?

城规会主席:这个日后的安排,我想要看今日的情况后再作决定。

记者:可不可以弹性处理?好像今日的人数比较少,为什么不可以延长发言?

城规会主席:我再重申一次,当第二位陈述人士要求延长发言时,我已即场解释,申述人士及提意见人士是有申请机制提出延长发言。例如今日只有八位人士出席,而该八位人士已经用完他们各自的十分钟,或者加长的二十分钟时间,城规会可以即时处理他们的申请。在考虑各个因素后,我们有机会可以安排他们于今日继续陈述。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3年1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2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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