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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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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答覆:

问题:

  政府现时把毗邻郊野公园或被郊野公园围绕,但不属於郊野公园一部分的私人或政府土地称为「不包括的土地」。根据政府较早前提交本会的文件,在二○一○年年初,本港共有七十七幅「不包括的土地」,总面积约为2 076公顷,当中二十三幅已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据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正考虑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的修订建议,把西贡东郊野公园海下和白腊两幅「不包括的土地」的部分划作「乡村式发展」地带用途。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海下湾属指定的海岸公园,而早前曾发现有人在白腊非法弃置废物,他们担心一旦城规会批准在这些「不包括的土地」进行「乡村式发展」,郊野公园的生态会受到重大破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将所有「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的范围;如会,将各幅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的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鉴於政府因应有人在二○一○年在西湾的「不包括的土地」上进行违例挖掘工程而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已决定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附属法例,於本年年底将西湾及数幅「不包括的土地」纳入相关的郊野公园范围,政府日后将其他「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时,会否按同一原则,对私人拥有的「不包括的土地」的发展施加管制?
 
答覆:

主席:

  就胡议员的问题,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二○一○年六月,我们发现有人在西湾的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及政府土地上进行违例挖掘工程,此事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公众期望政府要加强保护香港的「不包括的土地」。在西湾事件发生时,七十七幅的「不包括的土地」中有二十三幅已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城规条例》)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在二○一○至一一年《施政报告》中,政府承诺会把其余的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或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立合适用途,以照顾保育和社会发展需要。

  在落实这项政策时,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和规划署会按各不同「不包括的土地」的实际情况,包括该地点的保育价值、景观及美学价值、地理位置、现有民居的规模,以及面对发展压力等因素,作出评估。获评估为符合纳入郊野公园准则的「不包括的土地」,渔护署会就建议提交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委员会)作考虑及谘询有关持份者,然后才展开相关法定程序。

  目前,渔护署已确定位处西湾、金山及圆墩三幅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并已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条例》)的要求进行一连串的的法定程序。现时,相关郊野公园的新的已予批准的地图已存放於土地注册处,我们已根据《条例》制订指定令,并於七月十七日发出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和新闻稿,告知议员和公众指定令将於十月十一日刊宪,并将於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我们会根据将西湾、金山及圆墩「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的经验,为余下适合纳入郊野公园的「不包括的土地」订定评估的优先次序。

  此外,规划署至今已将二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纳入十七份发展审批地区图内(其中三幅亦已制订分区计划大纲草图)。规划署会於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内将余下适宜纳入法定规划图则的「不包括土地」进行制订发展审批地区图的工作。《城规条例》赋予规划监督(即规划署署长)权力,在发展审批地区图,或及后取代它们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涵盖范围内的土地,对违例发展执行管制行动。

(二)至於问题的第二部分,把「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纳入郊野公园内,并不会影响私人土地业权,亦不会令有关土地归还政府。郊野公园内任何私人土地,均受相关地契条件及《条例》所规管。

  相关人士如计划在其私人土地上发展任何发展工程,必须事先查核拟议工程是否符合所涉地契条件,及没有抵触《条例》或相关法例。如有需要,应向所属的分区地政处按所涉地契提出申请,地政处会按既定程序处理。倘有关申请符合没有抵触《条例》或相关法例,亦未有接获有关部门的反对,地政处会考虑有条件审批,而有关工程亦必须获得批准后才可展开。分区地政处会向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总监)查询有关申请对郊野公园影响的意见。总监会就个别情况评估每宗在郊野公园范围内的发展工程的申请,主要考虑点为该发展工程会否在相当程度上减损有关郊野公园的享用价值及宜人之处。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用途或发展工程的土地状况和位置,以及其对自然保育、景观、视觉和郊野公园使用者或设施的影响等。如有需要,总监会在征询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后,才决定发展工程是否可以接受。

  当「不包括的土地」被纳入为郊野公园范围后,如总监认为任何在这些地方的已批租土地所作的用途、拟进行的用途或新发展工程会在「相当程度上减损郊野公园的享用价值及宜人之处」,可根据《条例》第16条要求地政监督行使《条例》所授予的权力,藉书面通知占用人在指定期间内中止或修改有关用途或拟进行的用途。在这机制下,受影响的土地占用人,可按《条例》提出反对或上诉,亦可申请索偿。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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