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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法定最低工资调整要求提供补贴事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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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香港环境卫生业界大联盟(「大联盟」)就法定最低工资调整要求提供补贴事宜,政府发言人今日(七月十五日)作以下回应:

  「『大联盟』声称部分政府外判服务合约,是在法定最低工资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实施前已开始生效,当时他们无法估计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和影响。事实上,二零零八年十月发表的《施政报告》已宣布政府将订立法定最低工资。政府亦在二零零九年二月委任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委员会)就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提供建议。法定最低工资的推行当时已在社会上被广泛讨论。

  立法会在二零一零年七月通过《最低工资条例》,当中已明确规定法定最低工资水平须每两年至少检讨一次。委员会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建议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应订於每小时28元,有关建议在二零一零年十一月获行政会议通过及刊宪。加上政府的广泛宣传,公众(包括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理应在法定最低工资正式实施前,清楚知悉有关法例的推行,以及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会定期调整。

  政府所有主要外判合约均透过公平公开的竞投过程批出,有关安排已充分考虑到合约价格及服务质素。政府不会就承办商的利润施加任何上限,亦不应该使用公帑向承办商提供不必要的补贴。承办商在投标时须考虑任何与成本有关的因素,并自行估算各因素在合约期间对成本可能带来的影响,然后将有关成本适当地反映在投标价内。因此承办商在投标价内应自行预算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可能会出现的调整,政府并没有责任补贴承办商因遵守法例及履行合约责任而上涨的经营成本。承办商作为雇主,有法律和合约责任按照香港法例和雇佣合约支付工资予其聘用的工人。

  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实施的首个法定最低工资的情况有其独特性,当局考虑到某些政府服务合约聘用了大量非技术工人,而这类工人当时的工资大部分都远低於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政府遂决定就相关合约作一次性的特殊补贴安排,以免承办商因工资成本上升而有可能出现财政困难,导致公共服务受到影响或中断,务求在保障非技术工人、不影响民生,以及善用公帑等各方面,取得平衡。政府当局在推出有关补贴安排时,已经清楚表明补贴属一次性的特殊安排,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日后调整时,政府不会再次提供补贴。

  就『大联盟』关注的政府清洁服务合约,大部分是为期两至三年。如有关合约是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即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获行政会议通过及刊宪)前入标,而现时仍未完结的只属少数。至於一般年期较长的物业管理和清洁服务合约,例如政府产业署及房屋委员会的合约已有价格调整条款,合约价格会按订明的机制(如政府统计处发表的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名义工资指数等)作出调整。因此,政府不宜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调整时再次提供额外补贴。

  政府当局在过去数月已多次向『大联盟』解释政府上述的立场。政府当局会继续与政府外判服务承办商保持联络,致力维持公共服务水平。」



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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