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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回其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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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交所)於本年五月十七日,因入不敷支而决定交回其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认可(商交所事件)。此事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然而,政府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代表於本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六月三日的会议上,以该事件的调查正在进行为由,拒绝就议员的提问交代有关的详情。本人其后於本会内务委员会(内会)六月七日的会议上,建议本会成立一个专责委员会,并授权该委员会行使《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特权法)第9(1)条下的权力,调查与此事相关的事宜。本会亦於六月二十六日的会议上就一项成立专责委员会的决议案进行辩论及表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有政府及证监会的高层人员於上述内会会议举行前,曾与部分政团的本会议员举行闭门会议,而有关的议员於闭门会议后表示,当局解答了他们最关注的事宜,故决定反对成立专责委员会,当局可否解释为何只肯在该闭门会议上向本会部分议员解说有关详情,以及可否向市民和本会公开说明其在闭门会议上提出的理据;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政府在回应关於证监会监管商交所和证券经纪松紧不一和有偏袒前者之嫌的批评时解释,两者在职能、业务营运及受到的监管水平均有显著分别,因此不能相提并论,当局是否知悉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对类似商交所的机构的监管是否较为宽松;如知悉,详情为何;如不知悉,为何不作研究;

(三)有否评估商交所事件对证监会的公信力和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造成什么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於政府曾一再表示,假如本会引用特权法调查商交所事件,会影响执法机构进行中的调查工作及将来可能会进行的法律程序,有何实质例子支持此说法;及

(五)有否评估,证监会就商交所事件展开调查,会否给予公众「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感觉,因而削弱有关调查结果的公信力;如评估的结果为会,为何继续此做法?

答覆:

主席:

  我现就问题的综合回覆如下。

  政府当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一向有就香港金融市场发展及相关议题,与业界、立法会议员及政治团体等保持沟通。

  就监管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和持牌经纪一事,证监会指出,由於两者在职能及业务营运方面均有显著分别,因此两者不能相提并论。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平台,属市场营运者而非中介人,亦不会持有客户资产,所以其供市场使用的交易系统是主要的监管重点之一。自动化交易服务并非香港独有,在欧美的主要司法管辖区也设有类似的监管制度,例如美国的《另类交易系统规例》(Regulation ATS)及欧洲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该等交易平台通常以市场营运机构的身分受到监管,而并非以中介人或经纪的身分受到监管。

  做好监管工作,是证监会的职责,也对维护证监会的公信力和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极为重要。一直以来,证监会对违规行为绝不姑息。证监会已就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交所)的涉嫌违规展开调查,并已将若干事宜转介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证监会会一如既往,继续不偏不倚地执行职责。

  目前,执法机构正就商交所涉嫌违规进行调查,并已就若干事宜展开法律程序及落案检控某些人士,有关调查属於刑事性质。证监会表示,假如立法会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调查相关事件,会影响执法机构现正进行的调查工作,也可能会影响将来可能会进行的法律程序。例如,部份涉案证据可能在立法会的查讯中被公开,让可能被控告的人士过早知悉对他们不利的证据,这或会为将来的检控工作加添困难。此外,若证人或涉案各方受到公开讯问的话,可能影响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以至公平审讯,被检控的人士亦可能提出暂缓法律程序的申请。

  我们明白议员对商交所事件的关注。当局及证监会均非常重视公众对监管机构的透明度及问责性的期望。证监会承诺,按照一贯做法,将来该会就商交所涉嫌违规完成查讯或调查后采取任何执法行动、纪律行动或展开法律程序,会发布执法消息,让公众了解有关的执法工作。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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