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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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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女子及两名男子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3,000元至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於去年十二月巡查分别位於旺角广东道与山东街交界、洗衣街、水渠道及弥敦道的四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馆的房间。这些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经营或管理上述处所的三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亦於去年十一月巡查尖沙咀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调查期间,牌照处人员乔装成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厦内一无牌旅馆的房间。负责管理该处所的男子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3)(b)条,在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的处所内管理旅馆。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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