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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调解员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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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立法会於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制定《调解条例》(第620章),而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在律政司的支持及推动下,於同年八月以非牟利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调评会将会履行调解资格评审和纪律审裁的职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认可调解员及调解员课程导师的专业资历要求分别为何;

(二)当局会否建议调评会直接提供调解员培训课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当局有何政策推动市民更多以调解方式解决纷争;

(四)鉴於调评会理事会的成员机构当中,有三个为法律专业团体,当局有否评估调解服务的专业发展会否被法律专业所主导;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当局如何确保调解员来自不同专业;及

(五)鉴於现时有调解资格评审机构采用学员轮流扮演调解员及争议各方的方式评审学员,以至学员的成绩可能受其他学员的表现所影响,当局是否知悉调评会将於何时设立一个统一的评审制度,以加强公众对调解服务的信心?

答覆:

主席:

  就问题各个部分,本人回覆如下:

(一)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是由业界主导的非法定调解员资历认可组织,在二○一二年八月以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调评会目前正为调解员制订资历认可标准和培训规定,并已为此成立调解评审委员会和资历认可标准工作小组。调评会将安排简报及讨论,并会在适当时候公布资历认可准则及培训规定的细节。当局会透过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调解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及其辖下的评审资格小组委员会,继续监察调解员资历评审及培训的发展。

(二)调评会本质上是一个监管组织,主要职能在於为香港的调解员建立资历认可制度,以维持和划一调解员的水准,并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

  根据调评会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调评会的目标包括(i)制定标准给认可调解员、监督员、评核员、训练员、指导员及其他在香港参与调解的专业人员,并认可已符合标准的人士;以及(ii)制定香港的调解训练课程标准,并认可已达标准的训练课程。

  当局认为,调评会较宜专注为认可调解员及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制定标准和认可调解训练课程,而非提供调解训练课程。调评会以外的组织及团体可继续提供调解训练课程。换言之,政策原意是将制定认可标准与提供训练两项工作分开,以避免任何利益冲突。

(三)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督导委员会,将会领导提倡调解服务,作为有效益的解决争议方法。督导委员会辖下设有三个小组委员会,公众教育及宣传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是其中之一,负责建议,并联同司法机构、其他政府部门、组织、持份者及社会人士实施持续推行和新开展的计划,从而促进采用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

  小组委员会已举行会议,目前正研究多项建议,以期在不同界别提倡使用调解。

(四)调评会的四名创办成员包括两个法律专业团体、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后两者并非法律专业团体,而且拥有最多调解员,他们来自各行各业,包括商界、建筑界、会计界、金融界、医疗界及社会服务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还有一批主要是社会工作者的家事调解员。其他法律专业以外的专业团体亦预期会加入成为调评会的成员,而调评会的调解员亦将会来自各行各业。

(五)正如上文第(一)项所述,调评会正联同辖下的调解评审委员会和资历认可标准工作小组,手制订调评会的资历认可标准及所需的评审安排。根据现行安排,接受资历评核的考生,会在其他考生的资历评核中参与角色扮演。调评会知悉这安排所引起的关注,并会检讨当中的成效。



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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