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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浩园安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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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协会)向本人反映有关殉职警务人员在浩园安葬的问题。协会指出,根据现行政策,未获颁授英勇勋章的殉职警员的遗体须在安葬在浩园六年后掘出,重新安放在园内的永久瓮盎(俗称「金塔」)葬位,或於火化后安放在园内的灵灰安置所的壁龛。协会表示,将殉职公务员的遗体从二乘六的土葬葬位迁移至不足十米外二乘二的金塔葬位,实际上未能有效节省园内的土地资源,但却对为港捐躯的死者不敬,亦令其家人再次伤心。另一方面,现时所有在执行最后职务时因「英勇过人的行为」而殉职,并获行政长官追授英勇勋章的公务员,则可永久土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浩园的土葬葬位、金塔葬位,以及放置灵灰的壁龛的数目及现时已占用的数目分别为何;现时永久土葬葬位的数目,以及该数目占土葬葬位总数的百分比为何;

(二)「英勇过人的行为」的定义为何;该定义与「因公殉职」的定义有何区别,当局有否把「因公殉职」的行为细分为「英勇的」与「非英勇的」;

(三)鉴於当局现时已订明殉职公务员在浩园安葬的条件,即:「公务员如在实际执行职务期间受伤;非因本身蓄意的严重错失而受伤;又或因职务性质受伤,以致死亡」,为何英勇殉职的公务员与其他同样符合该条件的殉职公务员有不同的土葬安排;

(四)鉴於协会建议当局容许所有「为港捐躯」的殉职公务员在浩园永久土葬,并将「为港捐躯」界定为「公务员在执行行动性任务时,因不能估计的原因而牺牲性命,又或是勇敢犯险而付出生命」,当局有否就该建议展开相关的研究,以及若研究结果为当局因现行的法律原则及未能修例而不能允许所有殉职公务员永久土葬,当局会否参考外国的做法(例如兴建私人墓园),让殉职公务员永久土葬;及

(五)鉴於现时把殉职公务员的骸骨於安葬六年后掘出并迁葬所涉的费用是由有关的家属支付,当局会否考虑代他们(特别是失去经济支柱的家庭)支付有关费用?

答覆:

主席:

(一)「浩园」是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在和合石公众坟场划出的一幅墓地,用以安葬殉职公务员,园内设有110个土葬葬位、165个瓮盎葬位及120个放置灵灰的壁龛。目前「浩园」的110个土葬葬位当中,已使用的有32个,其中16个属永久土葬。已使用的瓮盎葬位及放置灵灰的壁龛分别有14个及11个。

(二)公务员在实际执行职务期间受伤,而并非由於本身蓄意的严重错失所引起而导致死亡,即属「因公殉职」。如在办公室心脏病发,最终不治,或在执行户外工作时因交通意外而丧生,亦可能列为因公殉职个案。经有关部门首长确认该员因公殉职,而其家属亦提出要求,该殉职公务员可安葬於「浩园」。至於何谓「英勇过人行为」,则按照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二○○○年九月的决定,应以行政长官按授勋评审委员会的建议追授英勇勋章为准。

  现时行政长官按授勋评审委员会建议追授的英勇勋章,已是一个客观而具公信力的尺度去表扬个别人士的英勇行为,并同样适用於公务员和市民。获追授英勇勋章的殉职公务员可於「浩园」永久土葬。至於那些因为英勇过人的行为而丧生并获追授英勇勋章的市民,则可永久土葬於在和合石公众坟场特别划出的另一幅墓地,名为「景仰园」。

(三)由於可供土葬土地有限,自一九七六年起,所有位於公众坟场的土葬葬位须受六年捡掘骸骨政策规限,「浩园」属於和合石公众坟场的一部分,因此现行适用於所有公众坟场的六年捡掘骸骨政策亦适用於该处的土葬遗骸,即在土葬满六年后,殉职公务员骸骨即须捡掘,重新安葬在园内的永久瓮盎葬位,或於火化后安放在园内壁龛。

  根据法律意见,准许所有因公殉职公务员在公众坟场永久土葬,而不将同等安排应用於所有因公殉职的市民,很可能会构成《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所指的歧视。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九条适用於香港而现仍生效的《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有有效的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的歧视。因此,按死者生前职业而对他们的骸骨作不同处理,可能构成歧视并违反上述条例。

  二○○○年九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修订有关六年捡掘骸骨的政策,批准那些在执行职务时因为英勇过人的行为而殉职的公务员於「浩园」内永久土葬,而英勇过人的行为被定义为获得行政长官按授勋评审委员会建议追授英勇勋章的行为。至於那些因为英勇过人的行为而丧生并获追授英勇勋章的市民,则可於「景仰园」永久土葬。鉴於豁免六年捡掘骸骨的政策适用於公务员及市民,故有关安排符合《国际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

(四)本局理解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协会)希望放宽「永久土葬」予所有「为港捐躯」殉职公务员的诉求。我们认为「为港捐躯」一词较抽象。如就协会建议把「为港捐躯」界定为「公务员在执行行动性任务时,因不能估计的原因而牺牲性命,又或是勇敢犯险而付出生命」,当中「因不能估计的原因而牺牲性命」的「原因」可能甚多。协会的建议基本上可能引致所有因公殉职公务员可在公众坟场永久土葬。此外,为符合有关法例,同一标准亦必须适用於所有市民。至於「勇敢犯险而付出生命」跟公众早已认同因英勇行为而获行政长官追授英勇勋章的理念实在分别不大。

  根据我们资料搜集所得,外国的国家公墓主要供为国捐躯的军人或退伍军人下葬。至於兴建私人墓园的建议,本局有很大的保留。香港土地资源有限,按照前行政局的决定,政府自一九七六年开始已不再批准划定私人墓地,以鼓励火葬。把「浩园」划为私人墓地或兴建新的私人墓园并不符合这项政策,亦会令政府难以拒绝其他机构的类似申请。

  本局认为有关在「浩园」土葬的现行政策已在各方面取得适当平衡,能让殉职公务员得到应有的尊重、把殉职公务员与因英勇行为丧生的人士适当区分、善用本港有限的土地资源,以及符合有关法例。我们因此无意改变现行政策。

(五)现时政府会向殉职公务员的家属发放实报实销的殓葬补助金,上限为70,000元。若於六年后骸骨须捡掘及迁葬,有关费用须由死者家属支付。如有需要,死者生前所属部门可按家属的要求提供协助。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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