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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政府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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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答覆:

问题:

  二○一一年四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透过中央人民政府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特区政府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第三次报告。委员会于二○一二年十一月通过「在审议中国香港第三次定期报告时要考虑的问题清单」(问题清单),并于本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在瑞士日内瓦就该报告进行聆讯。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问题清单第三段要求特区政府「说明采取了哪些进一步步骤确保下届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按照《公约》规定的普选原则进行」,特区政府就此向委员会所作回应的详情为何;及

(二)鉴于问题清单第三段要求特区政府说明下届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提名条件,诸如年龄限制及任何其他资格要求或限制」,特区政府就此向委员会所作回应的详情为何,以及鉴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新闻发言人最近表示,相信香港人会选出一个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行政长官,当局会否把「爱国爱港」列为下届行政长官选举的参选条件之一?

答覆:

主席:

  就刘议员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香港特区政府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以及在回应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书面提问中清楚解释,香港特区会致力按照《基本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二○○七年十二月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最终目标。

(二)香港特区政府已在回应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书面提问时说明,《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至于普选行政长官时的选举安排,特区政府将会在制订二○一七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过程中广泛谘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我们亦在此重申,自香港特区回归以来,行政长官选举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进行。

  《基本法》以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已清楚列明出任行政长官的基本资格和有关行政长官参选人的规定。

  任何人士符合《基本法》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订明的资格和规定,均可参选行政长官。特区政府会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选举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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