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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创新及科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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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创新科技署辖下创新及科技基金(基金)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试用计划),资助基金下的合资格完成项目制作工具/原型/样板,以及在公营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商会等)内进行试用,以促进和推动基金项目的研发成果实践化和商品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试用计划於二○一一年推行以来,创新科技署接获及批准的申请数目分别为何,以及每宗获批申请的下述资料:
-提出申请的公司/机构、该公司/机构的性质、透过基金下哪项资助计划取得申请资格、项目所属的研发范畴、获资助金额、资助额占研发项目的原来开支百分比及试用研发成果的公营机构。

(二)有否申请不获批准;如有,不获批准的申请数目,以及每宗申请的下述资料:
-提出申请的公司/机构、该公司/机构的性质、透过基金下哪项资助计划取得申请资格、项目所属的研发范畴及申请不获批准的原因。

(三)有否计划放宽试用计划的申请资格(例如容许并非受基金资助的本地研发项目申请参加);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计划容许试用研发成果的工作在更多机构(例如私营机构)内进行;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二○一○年年底,我们向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推动创新科技发展的调整策略,建议积极鼓励及促进受创新及科技基金(基金)资助的研发成果应用於现实环境中,透过实际应用观察它们的表现,找出可进一步优化的范围,并加以改良,务求令它们可转化成可满足最终客户需要的产品。这亦可为成果提供良好的参考评价,有助产品在公开市场上竞争。建议得到议员的支持,并在推出后即得到非常正面的回应。

  在检讨过建议推出后的情况后,包括听取了研发中心、大学、曾参与研发成果应用的公营机构及曾获基金赞助进行研发的私人公司的意见,我们优化了基金支持研发成果实践化及商品化的支援方式及细节,正式在二○一一年三月推出了公营机构试用计划(试用计划),为获基金赞助及完成的研发项目,提供额外资助以制作工具/原型/样板,以及在公营机构内推行试用计划。有关公营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商会等。资助上限定为研发项目原来开支的30%,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研发的产品对公众有很大的裨益),创新科技署署长可酌情处理增加资助。

  以上措施有效地结集「官产学研」多方面合作,为各方带来好处:

(一)对公营机构,如政府部门而言,他们可免费试用新科技以改善部门运作,亦可分享科研专家的知识和经验;

(二)对技术开发者而言,可让他们见证其研发成果得以在现实环境中应用;

(三)对参与研发项目的公司而言,他们可在设计产品的过程中收集使用者的意见,从而改良科研成果,令产品更能切合市场需要;亦可透过公营机构试用计划为公司的产品取得参考评价,作将来市场推广之用;以及

(四)对市民大众而言,他们能受惠於因公营机构采用创新科技而提升的服务质素和效率。

  试用计划在初期推出时只适用於基金下五所研发中心进行的研发项目。鉴於计划的反应良好,创新科技署於二○一二年七月把计划扩大至涵盖基金下所有研发项目,包括在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大学与产业合作计划及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下完成的研发项目。

  同时,因为与内地/国际的合作越紧密,或研发成果在内地/国际层面的曝光率越高,把研发成果实践化及商品化的机会亦越高,试用计划亦於二○一二年七月开始可在香港境外和内地的公营机构应用,但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开支一般不得超过有关项目进行试用计划所得资助的一半(由於可用作试用计划的开支为研发项目原来开支的30%,这等同不超过原来项目15%的开支)。

  我们一直积极鼓励研发中心与不同的政府部门、公营机构及行业商会紧密合作,开拓合作机会,各方面的反应十分正面,我们至今已开展了超过40个公营机构试用项目,其中包括在试用计划下进行的项目(即在二○一一年三月试用计划推出后进行之项目)。

  就莫乃光议员提出问题的四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试用计划於二○一一年三月推出以来,创新科技署接获了28宗申请,当中23宗获批出(6宗已经完成),4宗正在处理中,1宗由申请人撤回,没有申请不获批准。获批申请的项目资料详载於附件一。

(三)及(四)自试用计划推出以来,各方面的反应十分正面,一些研发成果亦已成功透过计划得以实践化及商品化,其中一些例子载於附件二。我们会继续推广并检讨试用计划的成效,包括申请资格及可试用研发成果的机构等,以期进一步优化计划,令社会早日受惠於本地的研发成果,在过程中我们会充分征询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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