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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禁止拖网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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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禁止在香港水域进行拖网捕鱼(禁拖)的法例已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受影响的拖网渔船船东及所雇用的本地员工,可获发放特惠津贴及一笔过补助金。有受禁拖影响渔民向本人投诉,指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审批特惠津贴期间,评估渔民是否属于「非主要依赖香港水域为其拖网捕鱼作业的区域」类别时所采用的准则并不清晰,而政府委任处理申请上诉个案的「渔民特惠津贴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的成员组合亦不合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上诉委员会由三名律师、一名会计师及一名生态保育教授组成,但没有渔民代表,当局没有委任渔民代表加入上诉委员会的原因为何;

(二)鉴于当局曾表示会透过「合适渠道」收集资料,以供上诉委员会评估受影响的渔民是否属于「非主要依赖香港水域为其拖网捕鱼作业的区域」类别,「合适渠道」的详情为何;及

(三)渔护署有否考虑公开用以评估特惠津贴金额的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次数、巡查频密度、区域等资料);如有,内容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使香港水域的渔业资源得以复原,以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正逐步开展渔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二○一○年四月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所建议的各项渔业管理措施。除了禁止在本港水域进行拖网捕鱼活动外,我们现正为本地渔船进行登记,以便禁止非本地渔船在本港捕鱼,以及控制香港水域捕捞力量。政府已修订渔业发展贷款基金的机制和贷款条件,务求更切合渔业的需要。政府亦正检讨应否在有剩余承载力的鱼类养殖区重新签发新海鱼养殖牌照。为协助渔民增加知识和提升技能,我们为渔民安排各类培训课程、工作坊及研讨会,当中包括继续协助渔民转而从事生态旅游行业。行政长官在《二零一三年施政报告》中宣布设立五亿元的「渔业持续发展基金」,为有助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及研究提供财政资助。

  禁止在本港水域进行拖网捕鱼活动(禁拖措施)的附属法例已在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财委会)亦已在二○一一年六月通过拨款,向受禁拖措施影响的拖网渔船船东、近岸拖网渔船船东所雇用的本地渔工和收鱼艇船东提供一次过援助,以及推行相关措施。政府在发放有关特惠津贴时,参照因海事工程而向受影响的渔民发放特惠津贴的做法,成立一个由渔护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海事处)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处理所有在一次过援助计划接获的申请的各项相关事宜。

  根据财委会文件第FCR(2011-12)22号所列出有关援助的政策、方案及指导原则,在分摊特惠津贴时,当局向不同组别的申索人提供的援助,应与禁拖措施对他们所造成的影响成正比。全部或部分时间在香港作业的近岸拖网渔船船东最受影响,其所得的特惠津贴金额亦应较高。他们可摊分总额为11亿9千万元的特惠津贴。至于一般不在香港水域作业的较大型拖网渔船,禁拖措施对他们的影响远远较低。考虑到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或会损失回港作业的机会,财委会通过向他们发放一笔过15万元的特惠津贴。

  工作小组在处理有关申请时,须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特惠津贴的资格,以及合资格申请人船只的类别,即船只应归类为近岸拖网渔船抑或较大型拖网渔船。如申请人的船只是合资格的近岸拖网渔船,其获发放的特惠津贴款额基本而言取决于成功申请的数目,以及由工作小组决定的其他分摊准则。工作小组在分摊有关特惠津贴时,将合资格近岸拖网渔船分为两个类别:(1)相当依赖香港水域为其拖网捕鱼作业的区域的较高类别及(2)非主要依赖香港水域为其拖网捕鱼作业的区域的较低类别。在评核申请相关船只的所属类别时,工作小组全面考虑所有相关的数据和与申请有关的资料才作出专业的判断。当中包括:

(i)  船只的详细资料如类型、长度、船体构造及设计;
(ii) 船机数目及马力、使用网具的种类及数目等;
(iii) 船只的本地牌照及内地证件资料;
(iv) 在船上工作的渔工数目及其身分;
(v)  根据渔护署二○一一年全港各主要避风塘的巡查纪录,有关船只在避风塘停泊的频密程度及其季节性分布;
(vi) 根据渔护署二○○九年至二○一一年在香港水域的巡查纪录中,有关船只在香港水域出现或作业的次数及其季节性分布;
(vii) 船只补给燃油及冰雪的情况;
(viii)销售渔获的渠道及数量;及
(ix) 其他有关的资料,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工作小组从其他方面所获得与申请人或其船只有关的资料。

  工作小组相信上述资料和数据足可客观地反映拖网渔船在香港水域的作业情况。
 
  截至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工作小组共发出了1 103封通知书,余下的14宗个案则因不同原因(如等候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或文件)而尚待决定。部分申请人由二○一二年十一月开始已陆续到渔护署领取特惠津贴。截至二○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已有645名申请人领取特惠津贴,涉及款项约8亿2千万元。为处理申请人就工作小组的决定提出的上诉,政府参照以往的做法,成立一个由非官方成员组成的渔民特惠津贴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并已在发放予近岸拖网渔船船东的特惠津贴总额中预留三成款项,以确保有足够款额发放予经上诉委员会判定为得直的上诉人。上诉委员会会对受影响拖网渔船船东的上诉个案作出裁决,确保跨部门工作小组有关特惠津贴的决定符合政府政策。上诉委员会秘书处设于食物及卫生局。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上诉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范围在于确定由工作小组订定的特惠津贴申请准则、资格和批出津贴的金额是否符合政府政策,以及对申请人(在公法意义上)是否公平合理。

  基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考虑,当局没有委任渔业从业员作为上诉委员会的成员。这与政府近年就海事工程委任渔民特惠津贴上诉委员会时所采用的做法一致。

(二)根据程序,上诉人(即渔民)和答辩人(即工作小组)均有机会作出陈词及就提问及盘问作出回应,双方的证人亦有机会就提问及盘问作出回应。若上诉委员会认为有需要,亦可透过合适渠道(例如第三方专家的意见)掌握有关资料。双方均会知悉上诉委员会就其个案所获悉的资料。秘书处会尽可能作出有关安排,以协助委员会不偏不倚地处理有关工作。

(三)工作小组在决定申请人的资格、船只类别及应获发放的特惠津贴款额时,全面考虑了所有相关的数据和与申请有关的资料,当中包括渔护署在二○○九年至二○一一年期间,在香港水域进行的巡查记录、个别拖网渔船在香港水域出现或作业的次数,以及其季节性分布。巡查涵盖全港主要的捕鱼地点。在二○○九年至二○一一年期间,渔护署共进行超过1 600次巡查。

  渔护署亦曾在二○一一年在全港各主要避风塘进行巡查,以调查拖网渔船在避风塘停泊的频密程度及其季节性分布。巡查共进行了超过400次,在过程中,调查人员巡视整个避风塘,记录船只资料及拍摄照片。在评审个别个案时,工作小组亦参考了避风塘巡查纪录中有关船只的纪录。现时上诉程序已经展开,上诉委员会若提出有关要求,工作小组定会向委员会及每一位上诉人清楚交代工作小组在处理其个案时曾经考虑的有关资料,包括上述水域及避风塘巡查中与上诉个案船只相关的纪录,供上诉人参考和作出申述,然后由上诉委员会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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