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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管理无牌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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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因触犯《旅馆业条例》,今日(二月六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2,500元至2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於去年五月及七月巡查分别位於旺角弥敦道、奶路臣街和弼街的三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馆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负责经营或管理上述处所的两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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