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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一月十四日)在二○一三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我谨代表香港司法机构全体仝人,热烈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藉此机会,让我向远道而来的海外贵宾,特别是澳洲高等法院的Susan Kiefel法官表示欢迎。
过去数月以来,社会各界人士讨论的焦点总离不开法律及司法机构。这实在不足为奇。即使人们在平常生活中与法庭或法官没有接触,法律及法庭的判决仍会为他们的生活带来实际的影响,有时甚至是深远的影响。去年,我提及法庭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对社会至为重要。今年,让我跟大家重申一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运作的基础,就是可称之为「法律持正的精神」这个议题。法律持正的精神以及它所包含的各个层面,是社会对本港法律体制所抱的期望,更是社会对法律体制的诉求。
法律持正的精神
首先,我想从法官的宪制角色开始。《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法律规定,每名法官就任时必须宣读一式一样的司法誓言,宣誓拥护《基本法》,奉公守法,为香港服务,以无惧无偏的精神维护法制。因此,香港法官所致力维护的是法律,法庭所效忠的也是法律。务须达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庭的核心职能是依法秉行公义。我常被问及,在法庭判案时,尤其是当案件涉及公法和宪法原则时,会否考虑公众利益。法庭当然会考虑公众利益,但这并不表示法庭在判案时,会受社会某些界别,或大多数人士,甚至政府所乐於得见的判决结果所影响。公众利益的意思并非如此。法庭致力维护公众利益,所指的是法庭在执行法律时,必会遵循公平、公义和维护尊严的基本理念。我提及这些基本理念,是因为法庭不单必须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有时候更重要的是要体现法律条文的精神。但无论如何,一切均须以法律及其精神为依归。不论任何人士或任何机构都不可凌驾於法律之上。
基於法庭判决的性质,每宗案件必会有一方胜诉,同时亦有一方或多方败诉。以公法范畴而言,案件可能关乎极为敏感的社会、政治或宪制事宜(例如入境事务),而社会的整体利益亦可能受到影响。在此等范畴内,社会中各个界别人士对案件持有不同的利益,对於何谓案件的「正确判决结果」,亦会各持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这类案件定必会为法庭带来挑战,因为我们都明白到,无论结果如何,社会上众多界别的人士仍会对判决感到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在致力作出公正及正确的判决时,又会以什么为依归?
这问题最终只有一个简单的答案。我相信这答案亦是合乎公众期望的。法院处理所有诉诸法院的案件的方式都是完全一致的,就是恪守法律条文,依据法律精神判案。香港法院一日复一日,都是以此方式处理每宗案件,不论是简单的金钱纠纷、轻微罪行或具重大宪法意义的案件。法官判案时,绝不会抱有既定的看法。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定会保持开明态度,贯彻始终地依据法律判案,绝不偏离宪法所赋予他们的权力范围以外。
刚才所谈及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关键在於法院工作是高度透明的。高度透明的司法程序,意味法院及法官在履行宪法职能,无惧无偏依法断案时,大众可以有目共睹。法律持正的精神当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元素就是司法程序必须有透明度。
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展现於两方面。首先,除仅有的例外情况外,所有法院程序都是对公众人士公开的。任何市民皆可旁听法院每一阶段的聆讯∶开案陈词、证人证供、大律师陈词,以至法院或陪审团(如有的话)作出的决定。仅有的例外情况是指当法律程序涉及过於敏感的内容时,例如有关儿童权益的案件,若案件进行公开聆讯,则不符合公众利益。
展现司法程序透明度的第二方面,是法院会为其所达致的决定提出理据。香港法律体制久已确立的特点之一,就是法院会为其所作出的每一决定或判决,提出清楚明确的理据,让所有人都可以得知。法院提供理据,最起码可以达到两个目的。首先,直接参与相关诉讼中的各方,均可得悉法院作出判决的明确理由。这对败诉的一方尤为重要,以便它有机会就对其不利的判决提出上诉。在香港,上诉制度行之有效,是由於上诉法院可以仔细审核下级法院所作每项判决的理由。第二,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任何人皆可从法院判决中的理由,得知法院具体上如何引用法律,如何履行其宪制职能。我认为最后这点正是关键所在。正如我刚才提到,就关乎公法的案件和其他备受瞩目的案件而言,社会各界人士对於法院应如何判案,或会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唯有提供法院的判决理据以便公众人士参阅,才可维持他们对法律持正精神的尊重。这些理据使公众人士接受一些看似不受欢迎的判决结果。案件结果之所以令人接受,正正因为大家得以见到法院在达成判决的过程中,引用法律并一直忠於法律。香港社会期望法院和法官能够公平、公正地引用法律,而非依据一些含糊、任意的概念来断案,以图得出或会较受欢迎或较易接受的裁决。本港法院的判决理据是公开的,让所有人都可以得知。由区域法院至终审法院,法院的判决书均会上载至司法机构的网站,方便公众人士免费查阅。
诚然,独立的司法机构是法律持正精神的基础。我经常被问及有关司法独立的情况,以及如何证明香港的司法机构是独立的。毫无疑问,香港的司法机构是无惧和独立的,这是一个确实存在的概念,一个在许多人心目中等同於香港成功的概念。我并不期望人人只单凭首席法官的话,便欣然接受香港的司法制度是独立的。反而大家更应考虑两项客观的事实。首先是《基本法》本身的内容∶香港应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它是香港宪制体系的一部分。此项规定,至少在三条《基本法》的条文中订明(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
第二项证明司法独立的客观事实,可从法庭判决中的理据看到,就是我刚才提及的一点。这也许比任何其他的事情,更能确切地显示香港的法院和法官实际上如何运作。
刚才,我详细阐述了我对香港法律持正精神的看法。正如我之前所说,法律最近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当然,我或任何法官都不适宜评论个别案件,尤其是有待法院审理的案件。然而,必须提醒各位有关香港法律的基本架构和基础。我们应当谨记,虽然法庭有时候须要处理由政治事件衍生的法律问题,但是法庭及其工作不应被政治化。我完全尊重个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事实上,我认为可以自由表达言论的社会是健康的社会,而在香港,言论自由始终是受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不过,法庭和法官是不会受近日众多不同意见所左右。法庭和法官从不间断恪守法律及法律的精神。这绝对是社会大众对司法机构的期望。
香港的法官
独立的司法机构,仗赖才能卓越、地位尊崇的法官来秉持公义。刚才我已提及《基本法》第九十二条,此条文规定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这些法律所订明的才能是委任法官的唯一准则,原因亦当然不难理解。除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外,《基本法》并没有对其他法官的国籍作出规定。实际上,《基本法》(同样是第九十二条)订明司法人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基本法》第九十四条与此相符,订明香港政府可作出有关外来的律师(和本地律师)在香港工作和执业的规定。香港毕竟是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并获世界各地承认为普通法适用地区。我们的法庭在国际社会间享有盛誉,备受推崇。《基本法》清楚订明普通法在香港适用。普通法制度过往在香港行之有效,将来亦会如此。而普通法及其运作,是以能为社会及市民的利益秉持公正公义作为依归。
终审法院作为香港最高级的法院拥有香港的终审权。《基本法》第八十二条特别规定,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自1997年7月1日起,终审法院在差不多所有的上诉案件中,均邀请一名来自海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这些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包括目前及曾经在其本身的司法管辖区担任最高级别司法职位的人士。他们对於终审法院和香港来说,一直是不可多得的骨干成员。目前,我们有10名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两名前任澳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一名前任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三名前任英国最高法院成员、两名现任英国最高法院成员、前一任英国最高法院院长及现任英国最高法院院长。这些法官无疑为终审法院及其工作开拓了重要的层面。终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中,不少权威性的判决书是由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撰写的。法官、法律界及法律学者广泛认同,终审法院的「第五名法官」(对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一贯的称谓)对香港的法学发展作出了莫大的贡献。他们获得市民的信任,将来也必如是。我们必须谨记,当一名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获委任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时,他与香港其他法官一样,必须作出相同的司法誓言,成为香港的法官。
终审法院迁址
最后,就终审法院从炮台里现址搬迁至昃臣道的计划,我想简述一下最新情况。我们预期,终审法院将於2015年年中迁至新址。乍眼看来,这似是很久以后的事,然而搬迁计划涉及结构测试,仔细修复这座古老的建筑物,使它重现昔日的风貌,当中需要为终审法院设计实用(及更宽敞)的法庭,因此是一项规模庞大的计划。我热切期盼大楼日后不仅可供终审法院使用者使用,亦欢迎市民大众到访。这座庄严的建筑物将屹立不倒,时刻标志香港的法治精神。
结语
圣诞节刚刚过去,农历新年即将来临。这是我们与家人欢聚庆贺的日子。我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祝愿各位和你们的家人身体健康,生活愉快!谢谢。
完
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