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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执法指引拟稿公众谘询(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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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海关(海关)及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今日(十二月七日)就《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简称《修订条例》)「遵从与执法政策声明」和「一般指引」的执法指引(统称「执法指引」)拟稿展开公众谘询。谘询为期六星期至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欢迎市民提出意见。

  今年七月十七日通过的《修订条例》,将原有的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修订,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使用一些列明的不良营商手法,以及加强执法机制。香港海关是负责执行新的公平营商条文的主要机关。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通讯办为其执行部门)同时获赋予有关的共同管辖权,就《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广播条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根据相关条例提供电讯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根据公平营商条文执法。当《修订条例》实施后,现行《电讯条例》中禁止电讯服务持牌人作出具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行为的相关条文将会予以废除,相关行为将会在适用於跨行业的公平营商条文下处理。

  海关关长张云正在记者会上介绍公众谘询的详情。他表示谘询的目的是就《修订条例》中新的公平营商条文下,两个执法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及在实施条文方面提供的指引而收集持分者、业界及公众的意见。

  张云正亦期望是次谘询能加深消费者对新的公平营商条文的认识及关注,以及《修订条例》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

  《修订条例》预计於二○一三年第二季生效。

  《修订条例》中主要修订包括:

(i)扩阔与货品有关的商品说明的定义;并且将商品说明的适用范围由货品扩展至服务方面;

(ii)新增属不良营商手法的罪行,包括: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

(iii)引入「遵从为本」机制的「民事执法」选项,即可以接纳商户提出的承诺及执法机关在需要时可向法庭申请强制令,以促使商户遵守公平营商条文;及

(iv)增设可供消费者申索赔偿损害的条文。

  「执法指引」拟稿全文已上载至香港海关网页www.customs.gov.hk、通讯局网页www.coms-auth.hk、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www.gov.hk及消费者委员会网页www.consumer.org.hk。拟稿文本亦可在以下地点索取:

*香港海关总部顾客服务中心(香港北角渣华道222号海关总部大楼3楼);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29楼);
*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
*消费者委员会北角谘询中心(香港北角健康东街39号柯达大厦二期14楼1410室);
*消费者委员尖沙咀谘询中心(尖沙咀亚士厘道3号);及
*香港旅游业议会办事处(香港北角英皇道250号北角城中心1706-09室)。

  市民可透过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提出对执法指引拟稿的意见。有关意见请於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或之前送交九龙旺角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14楼香港海关商品说明条例特别筹划组,传真号码为2398 0596,电邮地址为guidelinescon@customs.gov.hk。

  除递交书面意见外,公众及有兴趣人士亦可参与特为业界及市民大众举办的谘询会,详情可浏览香港海关、通讯局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查阅可致电香港海关(电话:3403 6063)或通讯办(电话:2961 6325)。



2012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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