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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继续跟进贝璐道4号的4号及5号屋的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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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传媒有关贝璐道4号4号及5号屋违例建筑工程的查询,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回应如下:

  屋宇署一直以来根据《建筑物条例》及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并按照依法办事及一视同仁的原则对僭建物进行执法。对於经由公众举报或传媒报道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个案,作为既定程序,本署会率先实地视察,以早日释除公众疑虑。经实地视察后,本署会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并不会因为业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别安排。

屋宇署自传媒於六月下旬报道有关个案后的跟进及执法行动

  就传媒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报道有关个案涉及当时的候任行政长官,屋宇署随即按上述处理涉及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个案的程序,率先安排人员於当日到访上址进行实地视察和就视察所得作详细记录。而因应传媒於六月二十二日就4号屋庭园一项怀疑违例的搭建物的报道,本署亦於该日再派员到该物业视察,并在六月二十二日向公众交代在六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於贝璐道4号的4号及5号屋的实地视察所发现的僭建物。综合两天视察的结果,除了传媒在六月二十一日报道,位於5号屋庭园并在屋宇署於当日早上视察前已被拆除的玻璃棚外,屋宇署人员在两幢楼宇还发现有其他僭建物,包括:

  传媒於六月二十二日报道的,搭建於4号屋庭园的花棚,花棚阔约六米,深度约为一米。

  传媒於六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的报道均没有提及的僭建物:

4号屋
- 位於庭园的花棚旁边,面积约两米乘两米的构筑物(高约两米半);及
- 在屋旁的通路竖设金属闸门。

5号屋
- 位於地下的停车位被围封及加建顶盖;及
- 在停车位对下,位於庭园水平的位置被改建为一个面积约六点四米乘三点五米的楼面空间(高约一点七至两米)。

  屋宇署遂按照一贯程序,於六月二十二日向业主发出劝喻信,敦促其尽快纠正上述的违规情况。在现行的执法政策下,位於楼宇外部的僭建物(特别是位於天台、平台、庭院和巷里的僭建物),除小型适意设施外,均属於「须优先取缔」类别。因此在上述列出的僭建物中,除了4号屋旁的金属闸门外,其余四项僭建物均属於「须优先取缔」类别。根据本署人员於六月二十六日的视察,有关4号屋庭园的花棚、花棚旁边的构筑物,以及位於5号屋庭园的玻璃棚和地下停车位的围封及顶盖已被清拆。由於有关清拆工程均属於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因此业主可以选择透过该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纠正工程,而无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4(1)条事先得到屋宇署批准有关建筑图则和同意工程的展开。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就相关小型工程项目的规定,业主委任的订明注册承建商已於六月二十九日向署方呈交相关文件,而署方亦已於七月三日完成核对及认收有关资料。

  至於在5号屋停车位对下,位於庭园水平的位置的楼面空间,本署已收到并於十月三十日接纳认可人士提交的补救工程方案,并会与认可人士继续跟进。

4号屋地下低层的部分楼面

  因应传媒在六月二十六日报导4号屋的地下低层可能有「僭建工人房」,正如本署在六月二十八日回应传媒查询时指出,本署人员於六月二十六日到4号屋地下低层视察,并无发现「僭建工人房」或有其他僭建物。本署人员在核对原来的批准图则后,发现原来的士多房被更改为桑拿房及淋浴室。经评估后,确定这些改动不涉及建筑物的结构,是豁免事先审批的工程。

  此外,本署人员亦发现原来士多房的一幅外墙有部分与原来的批准图则所显示的位置不符。因此,当时在回答传媒时,本署亦说明正继续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跟进处理,并指出有关4号及5号屋的僭建物问题,本署按视察所得的分析和跟进工作仍在进行中。本署人员根据一贯做法於六月二十七日发信予业主及认可人士,要求提供该幅墙的构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资料。本署其后曾三次书面催促认可人士提供有关资料。继昨日(十一月二十六日)的视察后(看后文),本署会继续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跟进处理。

5号屋储物柜

  在六月二十六日视察当日,本署人员发现5号屋地下停车位的围封及顶盖已经清拆,使原本放置在停车位的储物柜变成为露天的室外构筑物。本署人员量度了储物柜的体积后,确定为「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本署人员已即时提醒认可人士要拆除该储物柜。

4号屋电动伸缩檐篷

  就传媒在六月二十九日查询4号屋有僭建电动伸缩檐篷,根据屋宇署人员於七月九日的视察所得,有关檐篷位於上址4号屋1楼的主人房通往平台的出口之上。该檐篷是用伸缩式金属支架及帆布物料建造,并由上述位置的外墙伸建而成。屋宇署在翻查记录后,确认该檐篷属僭建物。

  按照屋宇署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由於上述伸缩式檐篷由外墙伸出的阔度少於2米及距离平台楼面的水平少於2.5米,符合小型适意设施的准则,而其本身没有结构危险,亦无影响楼宇结构或妨碍走火通道,故不属於「须优先取缔」的类别。因此,屋宇署不拟向业主发出法定清拆命令,但已於七月十九日向业主发信,劝喻其自行安排拆除有关僭建物或纠正违例情况。

屋宇署於十一月二十六日的视察

  行政长官於上星期五(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发表有关其物业的声明后,屋宇署人员昨日(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联同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到4号及5号屋视察,目的是跟进及调查有关声明提及的其中两项违例建筑工程,包括:

- 4号屋地下庭院(yard)洗手间;及
- 地下低层的部分楼面。

4号屋地下庭院洗手间

  根据昨日视察所得,4号屋的地下的露天庭院加建了顶盖,空间被改为洗手间。由於这些改动及加建工程事先未获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而进行,是违例建筑工程,根据现行的执法政策,属於「须优先取缔」的类别。视察当时,该搭建物有部分已被拆除,本署会继续跟进。

4号屋地下低层的部分楼面

  根据昨日的视察所得,4号屋地下低层士多房的外墙情况与本署六月二十六日的视察所得相若。本署人员已即时要求认可人士尽快安排打开该幅墙,以便进行进一步视察。

屋宇署的视察程序和原则

  屋宇署在处理涉及僭建物的举报或传媒报道时,都会派员实地视察及翻查记录,并按照《建筑物条例》及现行执法政策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本署人员在视察期间,主要是核证所举报或传媒报道的怀疑违例搭建物是否属实,而不会随便在其他私人地方视察。屋宇署人员在过往对上址4号及5号屋的视察,亦是按照上述程序及原则进行。

  至於上址曾於二○○○年进行改动及加建工程,根据记录,有关改动及加建工程是经本署批准而进行的。本署人员於二○○一年按照一贯程序实地视察,确定有关改动及加建工程是按照批准图则完成。本署人员当时的视察亦是按上述程序及原则进行的。

刑事调查

  屋宇署在执行有关僭建物的工作时,一贯的政策和取态是要求业主尽快纠正违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屋宇署不会随便就是否有人违反《建筑物条例》进行刑事调查。屋宇署在处理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个案时,亦会按此一贯原则及取态一视同仁地决定所需的跟进行动,业主的身分并不是屋宇署考虑是否进行刑事调查的因素。屋宇署会继续循处理一般僭建物的程序跟进上址的僭建物个案,并会分析及整理所收集到的资料,以确立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012年11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2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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