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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非应邀商业促销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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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有关非应邀商业促销讯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现时智能手机及手机即时通讯应用程式(例如WhatsApp)十分普及,不少机构或个人以此作为市场推广工具,当局有否接到关於透过手机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发送的非应邀电子讯息的投诉;若有,每年接到这类投诉的数字为何;当局会否将此类讯息纳入《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的规管范围;

(二)鉴於《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全面实施至今已接近五年,当局有否计划检讨该条例,以确保该条例能配合现时的科技发展及增加其规管成效;若有,详情及工作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当局曾於二○○九年十一月向本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表示,未有计划立法规管人对人的促销电话,当局现时有否计划重新检视此类促销电话对公众的影响和考虑立法加以规管;若会,详情及工作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提出的问题, 现答覆如下:

(一)《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以技术中立的原则规管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意即不论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采用任何一种电讯装置、电子技术或方法(包括一些流动通讯应用程式如WhatsApp),均受到《条例》规管,发送人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香港联系」即该讯息源自香港或发送至香港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电子地址。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於二○一一年七月首次接获有关经WhatsApp等流动通讯应用程式发送商业短讯的举报个案。截至本年十月十五日,共接获106宗,按年数字如下:

                有关经WhatsApp等流动
                通讯应用程式所发送
时期              短讯的举报个案
--              ----------
2011年              3
2012年(截至10月15日)   103
总数                106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按《条例》的规定,就接获的举报进行调查。

(二)自《条例》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实施以来,我们一直不断监察非应邀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情况。由於现时《条例》所采取的技术中立原则,已确保我们可以配合科技的发展而规管各种使用公共电讯网络发送的商业电子讯息。因此,我们未有计划就《条例》作出相关检讨。

(三)部分人对人促销电话无疑能够为市民带来便利,为市民提供接收产品或服务推广资讯的有效渠道。此外,人对人促销电话在提高企业生意额的同时,亦为大约二万名员工提供就业机会。然而,为了尽量减少促销电话对公众造成的滋扰,政府当局自二○一○年年底起,积极鼓励金融业、保险业、电讯业和电话中心(四个拨出最多人对人促销电话的商业界别)推行人对人促销电话的自行规管计划,推动业界在使用人对人促销电话市场推广时采用业界订立的实务守则中建议的最佳做法。二○一一年六月起,四个业界商会均已参与有关计划,并各自订立了适用於其会员的实务守则。

  我们希望继续通过现行的自行规管模式去处理此事宜,从而在保障市民权利以及商界合法促销活动的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我们会继续监察自行规管计划以及市面上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情况。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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