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七题: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
****************

  以下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市民及海外华人向本人投诉,政府一方面大力推广数码声音广播,另一方面,早前当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香港数码)电台股东之间出现分歧时,政府却坐视不理,导致香港数码电台一度停止广播,令不少市民受到影响。就此,政府可否诚实地告知本会:

(一)鉴於政府在本年十月十七日告知本会,得知香港数码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并指一直密切跟进事态发展,该等分歧的内容为何;以及有否研究该公司及其股东在上述事件有否违反牌照条款或法例;若有,结果为何;

(二)鉴於政府表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曾就媒体报道上述事件两度去信香港数码要求澄清,可否提供该等信件的副本或内容;

(三)鉴於政府表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不止一次与香港数码的管理层会面,局方就上述事件与该公司的管理层会面的次数及详情为何(按下表列出);

日期 时间 会面  管理人员 负责  谈论内容 成果
      地点  姓名   官员
 
__ __ ___ ____ ___ ____ __
__ __ ___ ____ ___ ____ __
__ __ ___ ____ ___ ____ __
__ __ ___ ____ ___ ____ __

(四)香港数码的股东有否就牌照申请向政府作出任何承诺,以及他们须否履行牌照条款;若有及须要,政府有否要求每位股东必须兑现该等承诺及履行牌照条款,以及向他们解释个人须就违反承诺及牌照条款承担的法律后果;若有,何时作出要求;若否,政府至今未能成功联络哪几位股东,以及有多少位股东拒绝合作;

(五)政府向香港数码发出牌照前,有否严格检视其财政能力;若有,有否评估该公司仍拖欠员工的薪金或服务费的原因;若否,为何当日政府以财政能力为由,拒绝向民间电台发出电台牌照;

(六)政府会否立即仿效处理佳艺电视有限公司倒闭事件及转播二○一二年伦敦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的手法,介入香港数码电台停播事件,让香港市民及境外华人继续收听香港数码电台的节目;若会,何时及怎样介入;若否,原因如何;

(七)鉴於在本年十月十七日,有报道指有一名香港数码的股东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请,委任一会计师行为电台的临时接管人,政府有否即时向接管的会计师行反映,香港数码必须履行牌照条款,继续提供广播服务;若有,何时反映;若否,原因为何;

(八)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局长)有否采取有效的实际行动,促使香港数码电台继续广播;若有,行动的内容及成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九)行政长官或政务司司长有否要求或阻止局长介入香港数码电台停播事件;若有,何时要求或阻止;若否,原因为何;

(十)政府会否基於香港数码电台停止广播而向因响应政府推动数码广播的宣传,以及喜欢收听香港数码电台的节目而购买了数码收音机的市民作出金钱赔偿;

(十一)政府有否评估香港数码电台停止广播对每天收听其节目的市民及境外华人的影响为何;

(十二)鉴於不少市民指出,他们透过面书、传真、电话及电邮,要求局长介入上述停播事件及保证电台会继续广播,但局长至今仍未作出回应,政府会否安排局长立即亲自会见及回应所有投诉的市民,以回应行政长官提出政治委任官员多些「落区」听取民意的主张;若会,何时作出安排;若否,原因为何;及

(十三)有否评估是否由於局长对香港数码电台监管失当,因而导致停播;若评估结果为是,会否要求局长问责下台;若会,何时下台;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二○一一年三月,向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DBC)、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新城)和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凤凰优悦)发出声音广播牌照,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该三间商营机构,联同香港电台(港台),分阶段提供合共十八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为独立的法定监管机构,负责监察广播持牌机构遵守有关法例及牌照条款的规定。三间商营公司的声音广播牌照要求它们须於发出牌照十八个月内(即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或之前)正式提供服务。DBC的声音广播牌照要求该公司在正式启播后的首年,须提供七条每日二十四小时广播的频道(包括一条「大声台」频道、一条少数族裔频道和两条纯音乐频道;其余三条频道则可用作新闻财经频道、悠闲生活频道、社区频道或音乐频道)。DBC在去年八月开始试播服务,并按牌照要求如期在今年九月正式提供服务。

  就问题的十三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至(三)传媒在本年七月底首先报道有关DBC公司股东之间在注资一事上出现意见分歧,令该公司缺乏营运资金的消息。及后,在DBC管理层的要求下,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曾分别在七月二十七日和九月二十六日与该公司管理层会面,该公司管理层在会面中曾向局方讲述股东之间在注资一事上出现意见分歧。上述两次会面的详情,表列於附件。

  根据DBC的牌照条款,它必须提供七条频道,并作二十四小时广播。由於DBC曾於十月十日晚上八时至十月十五日早上七时停止服务,表面证据显示可能构成违反牌照条款。DBC及后於十月十五日恢复广播。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已分别在十月十日、十二日、十五日、十八日及十九日去信DBC要求该公司就停播或复播的事宜作出交代或申述。另外,由於自十月二十一日晚上约十一时开始DBC的广播服务只播放音乐及重播节目,通讯办已在十月二十二日去信DBC要求该公司作出交代。十月二十五日,通讯办收到DBC临时接管人的来信,向通讯局提出申请,由十月二十一日起的六十日内,在七个广播频道播放音乐或重播的节目,以便它解决资金的问题。通讯局稍后会讨论有关申请。

(四)及(五)就DBC的投资金额而言,其牌照只有条款规管牌照持有人(即DBC)於二○一一年至二○一七年的投资金额,而个别股东对公司的注资承诺并不属牌照条款规管范畴,是由公司自行处理的事情。资料显示,早在今年二月,DBC股东的注资已经超越DBC就基础建设和节目开支承诺的首年预计投资额。

  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前广管局)在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DBC发牌前,已审视该公司在财政上的稳健程度;而该公司当时亦呈述已从股东筹得合共超过一亿元的资金,前广管局因而并无理由质疑DBC的财政能力。至於该公司就支付员工薪金或服务费方面,如出现问题,应按相关法例和循法律途径处理。

(六)政府和通讯局一向尊重持牌广播机构的独立运作和编辑自主权,并依据规管制度行事。持牌广播机构有绝对责任遵守相关法例、牌照条件或守则,政府不会干预持牌机构的内部事宜。在这大前提下,政府一直与DBC管理层保持紧密联络,并监察该广播机构在履行《电讯条例》(第106章)及牌照条款方面的情况。有关佳艺电视有限公司和伦敦奥运转播权的事宜,其性质和情况与DBC事件完全不同,我们不能作直接比较。

(七)至(九)传媒在十月十七日报道,DBC一名股东成功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委任德勤会计师行为该公司的临时接管人。本局当日与DBC联络,确定该会计师行已获委任为该公司临时接管人。在临时接管人接管DBC后,本局及通讯办亦去信该公司,了解该公司运作会否因临时接管人的委任而受影响。当局会继续向临时接管人跟进事态发展,留意该公司遵从牌照条款和《电讯条例》的情况,依法办事。政府的立场是我们不适宜干预广播公司的内部运作,亦不宜担当商业调解员的角色,调解股东之间的分歧。

(十)及(十一)我们明白DBC因股东分歧而出现的营运问题,对整体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特别是收听其节目的听众,会带来影响。我们希望DBC股东以务实态度解决分歧。无论如何,港台和另外两间商营机构现正按计划或牌照规定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除了正式启播共八条节目频道之外,会逐步增至十一条节目频道。市面上出售的数码收音机均可接收以上电台节目,不存在政府赔偿的问题。我们期望听众能给予时间和空间让这项崭新服务继续发展。

(十二)及(十三)就DBC事件,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通讯办收到投诉及查询。当局已安排尽快作出回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亦在面书上载政府就此事的回应。为确保市民大众能得知事件发展和政府的跟进工作,当局曾多次发出新闻稿。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亦曾以会见传媒的方式回应事件,并在十月十日和十一日透过访问和电台「烽烟」节目,讲述政府的跟进工作。局方亦已在十月二十六日的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详细交代事件经过和政府的工作和立场。正如上文提及,事件是因DBC股东之间在注资一事上出现意见分歧,令该公司缺乏营运资金而导致。自行妥善处理内部事务,是持牌机构的责任。政府当局一直从监管角度,密切跟进事态发展,留意该公司遵从牌照条款和《电讯条例》的情况。因此,政府当局一直恰如其分,致力履行监管工作的责任。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7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