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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酷刑声请审核政策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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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发言人今日(十月三十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入境处被指对酷刑声请人采取「零接纳政策」一事,与事实不符。

  发言人表示,入境处于二○○九年十二月引入经改进的酷刑声请审核机制,以确保审核程序符合法院所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改进措施包括:向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加强培训对声请作决定的人员,并订定新的呈请程序,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士担任审裁员等。

  在经改进的机制下,每一名声请人均有合理的机会,为其声请作出表述,以确立其声请,包括:于酷刑声请表格内提供详细声请理由,及有关文件、佐证;出席声请会面,向入境事务主任进一步提供资料及澄清疑问;假如声请被驳回,声请人可提出呈请,并向审裁员作进一步陈述等。

  入境处及(如属呈请个案)审裁员必须考虑每一宗声请的不同理据,及所有相关因素,以就声请是否确立作出决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声请人被遣离后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危险,入境处(或审裁员)必须确立有关声请。

  声请人均可申请接受由当值律师服务所提供的公费法律支援。目前,共有约260名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当值参与有关服务;他们均曾接受有关酷刑声请的培训,可在整个审核过程中向声请人提供支援。到目前为止,约90%声请人在审核过程中接受有关支援。

  发言人补充说:「如声请人不服入境处的决定,可提出呈请。到目前为止,在入境处已作决定的个案中,有48%声请人提出呈请。」

  经改进的机制自二○○九年十二月开始运作,截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入境处已就2 450宗酷刑声请作决定,当中1 180名被驳回的声请人提出呈请。目前,约5 200宗声请尚待决定。绝大部分声请人为非法入境者或在香港逾期逗留人士,他们主要来自南亚或东南亚国家(包括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印尼、斯里兰卡、尼泊尔及菲律宾等)。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于香港。根据《公约》第三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在香港根据《公约》提出的酷刑声请,由入境处负责处理。
  
  立法会于今年七月通过《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就经改进的审核机制订立法例。如获通过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核酷刑声请的法定程序将于今年十二月三日该条例生效后,开始实施。



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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