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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事务处就更新选民登记住址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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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查询今日(七月十九日)有关更新选民登记住址的报道,选举事务处发言人回应如下:

  「已登记选民的登记住址或其他登记资料如有更改,例如迁居,该选民应该在迁居后尽快通知选举事务处,以更新其登记记录。根据选举法例,选民更改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为六月二十九日(或区议会选举年的八月二十九日)。若选民在有关法定限期之前已搬迁,他必须在六月二十九日或之前通知选举事务处,以便选举事务处编制正式选民登记册时更新有关记录。若选民是在有关法定限期之后才搬迁,他应该在迁居后尽快通知选举事务处,以便选举事务处编制下一年度的正式选民登记册时更新有关记录。」



2012年7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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