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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市民投诉,指当局未有合法授权营办商於青马管制区(「管制区」)内执行工作,并质疑马湾路收费广场(「收费广场」)的合法性。该市民指运输署表示,该署署长於一九九七年根据《青马管制区条例》(第498章)(「《条例》」)授权营办商在管制区内执法,而运输署亦向该市民提供一封授权信及部门内部档案录事的副本,惟该市民不信纳该等文件可被法庭确视为正式的合法文件,并怀疑运输署未有按《条例》第11条作出合法授权。该市民亦质疑收费广场是否合法的政府建筑物,并指屋宇署曾表示,收费广场位於管制区范围内的政府用地,是政府要求有关公司兴建的基础设施之一,属政府建筑物。惟该市民指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屋宇署、建筑署、地政总署及运输署等)一直未能就其投诉提供实质证据,证明收费广场为政府建筑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是基於什么法律依据授权营办商在管制区内执法,并向本会提供可被确认为合法的授权文件;
(二)鉴於收费广场於二○○二年才落成,当局是基於什么法理依据将运输署署长於一九九七年的授权的效力延至二○○二年或以后;及
(三)当局有何证据证明收费广场为合法的政府建筑物,并提供相关文件?
答覆:
主席:
青马管制区是一个连接大屿山与九龙的综合快速公路系统,其中包括青屿干线(包括青马大桥及汲水门大桥)、汀九桥和长青隧道,整个快速公路系统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开通予公众使用。政府制定了《青马管制区条例》(香港法例第498章)(下称「《条例》」),为青马管制区内的车辆及行人交通流动的控制和规管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与其他政府隧道及管制区一样,政府以公开招标形式,甄选合适的营办商负责有关隧道及管制区的管理、营运及维修工作(下称「青马管制区营办商」)。
现谨就问题的各个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9条,运输署署长可以书面向任何公职人员作转授以行使《条例》授予运输署署长的权力和履行《条例》委予运输署署长的职责。《条例》第11条亦授权运输署署长及已获运输署署长根据《条例》第9条以书面转授权力和职责的公职人员,可为施行《条例》而以书面委任任何公职人员或获委营办商所雇用的任何人士为获授权人员。获授权人员可根据《条例》於青马管制区内行使执法的权力。
在青马管制区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开通予公众使用前,运输署署长已经根据《条例》第9条以书面向有关的公职人员转授运输署署长在《条例》下的权力和职责。获署长根据《条例》第9条转授权力和职责的公职人员,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已按《条例》第11条以书面委任青马管制区营办商的雇员为获授权人员在青马管制区内执法(委任文件副本见附件一),并会因应其雇员聘任的改变,不时更新有关的委任。有关的委任文件均是根据《条例》发出的合法授权文件。
(二)运输署署长可因应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新的道路及设施的开通,根据《条例》第6条的规定,在征询地政总署署长的意见后,更改青马管制区的界线。《条例》第7条规定,运输署署长须将经修订的界线图则存放於土地注册处,并在宪报刊登有关公告。为配合马湾路(即唯一连接马湾及青屿干线的道路)及马湾收费广场於二○○二年十二月的启用,运输署署长於二○○二年十二月根据《条例》第6条修订了青马管制区的界线,将马湾路及马湾收费广场纳入青马管制区范围,并按《条例》第7条的规定於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了有关公告(公告副本见附件二),市民可於土地注册处的办事处查阅有关图则。
(三)根据发展局及地政总署提供的资料,马湾收费广场位於青马管制区内,有关土地由政府拥有。该收费广场是政府根据与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就发展马湾的协议,要求该公司为政府兴建的基础设施之一,属政府管有及用於青马管制区的营运。
完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