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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十一日)上午在香港湾仔会议展览中心出席「调解为先」研讨会的开幕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嘉宾: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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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首次调解研讨会在二○○七年十一月举行,当时澳洲法官Madam Justice Bergin亦出席盛会,分享澳洲推行调解的宝贵经验,各与会者都求知若渴。当时情景,现在还历历在目。由於研讨会上的专题小组讨论难以满足大家的求知欲,我们迅速在高等法院陪审员集合处安排一个研讨会,继续向海外专家讨教,汲取更多宝贵知识。
过去四年半,在有关各方齐心协力下,调解工作已取得长足发展。今天,我很高兴告诉大家,以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已植根香港。
调解蕴含的核心理念,就是和谐。在香港,推广调解的过程中,差不多所有主要持分者都一直紧密合作,让我们领略到这份和谐,实深感欣慰。在过去数年,调解工作小组、调解专责小组及辖下各组的所有成员,付出了不少时间和努力,现在卓见成效,我想藉此机会,向你们致谢。
工作小组及专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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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在此扼要重述自上次调解研讨会以来的一些进展:首先,跨界别的调解工作小组在二○○八年年初成立,集中处理多个已确定的关键范畴。工作小组在二○一○年二月发表报告,并提出48项建议,以谘询公众。在三个月的谘询期中,总共接获88份意见书。
为跟进有关建议和回应,我们在二○一○年十二月成立了一个规模较精简的调解专责小组,并为其定立具体目标,当中有部分已接近完成。这方面我稍后会再谈。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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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司法机构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下推出的《实务指示31-调解》,正是促进使用调解服务的最重要单一推动力。
《实务指示31》在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后,诉讼各方都须遵守一套程序,包括须把调解证明书、调解通知书和调解回覆书送交法庭存档。这套程序规定确保有关各方及其法律顾问在进行诉讼前,必须真诚努力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动力或推动力是,诉讼一方如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而不参与调解,法院会发出对其不利的讼费令。
时移世易,情况已经十分明显。从业员察觉到,调解服务已是大势所趋,不能逆转。纵使百般不愿,他们还是要学习如何以调解员身分从旁协助,而不是如斗士般作战下去。有意接受培训和资格评审的法律执业者人数大幅飙升。截至今日,我们有超过1,600个已获认可或已取得专业资格的调解员。
调解服务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法律援助署署长确认,在有法律援助的诉讼中,法律援助受助人进行调解所招致的开支现被视为法律诉讼的附带费用,因而属法律援助的涵盖范围。二○一○年,法律援助署向555宗外判案件拨款,以进行调解。虽然这并不是最新的数字,但可以肯定二○一一年的数字必然更高。
随调解渐渐成为本港解决争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实有必要让诉讼各方可随时取得有关资料,使他们明白调解是什么的一回事,以及知道如何延聘有信誉的调解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除了司法机构在二○一○年成立调解资讯中心外,亦有专业团体主动采取一些措施。二○一○年,8个专业团体共同成立了一个名为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的非牟利组织,目的是推动有效地使用调解,以及提供调解转介服务。
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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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有的1,600多名调解员,由不同机构根据各自的培训和资格评审准则来评审资格。调解工作小组的其中一项主要建议,是设立一个单一资格评审组织。不过,考虑到现有服务提供者各有差异,而且在没有法例支持下,要说服他们放弃本身的管辖权,殊非易事,因此工作小组原本建议,待调解在香港更深入民心后,在5年内进行检讨。不过,我们接获的意见书中,大部分都强烈支持提早成立单一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他们担心调解会沦为诉讼过程前的例行公事,以及争议各方为了循例办理这手续而聘用资格或操守可能成疑或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调解员。有关的个别情况令人可惜。
因此,调解专责小组必须更加紧解决资格评审问题。不过,一如预期,成立单一资格评审组织的工作,说易行难。首先,这个单一资格评审组织应担当什么角色?它应负责评审个别调解员、评审员、调解员所属的组织,还是课程?它应如何执行标准?我们在订定标准时,应如何保留灵活性及多元发展?
其次,我们亦须面对实际问题和既得利益问题。调解培训及资格评审确实是有利可图的业务。对於一些历史较悠久的调解服务提供者来说,他们不愿意因为与其他服务提供者合并成为单一组织而失去本身的市场优势和影响力,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全赖调解专责小组辖下资格评审组及主要调解组织的努力,我很高兴告诉大家,主要的调解组织之间最终达成广泛共识。我们现正为由业界主导的单一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即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草拟详细会章。调评会会担当香港单一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的角色,履行资格评审和纪律审裁的职能。现行的构思是四个主要调解服务提供者,即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会成为调评会的创会成员,并会作为理事会的核心成员,理事会将包括选任成员及增选成员。我们并建议,加入调评会的机构,须终止使用本身的现行资格评审制度。
我们预期可於今年内为调评会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款定稿,并向公司注册处注册。毫无疑问,这会是香港调解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於所有持分者能够采取体谅态度,并愿意以长远公众利益为先,谨此致以谢意。
《调解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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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几近达成的重大目标,就是制定《调解条例》,以订立规管调解的框架。我们在二○一○年发表《调解工作小组报告》时,已把须立法和无须立法的事宜一并列入一个概括的大纲,该大纲亦广获回应者支持。
自那时起,专责小组辖下的《调解条例》组一直与律政司紧密合作,合力拟备多份《调解条例草案》拟稿、进一步谘询持分者的意见、审视海外法例、研究多个法律问题、谘询立法会议员的意见,以及处理不同团体提出的关切事项。
《调解条例草案》其中一个目的,是订立一套较清晰的制度,以厘清调解通讯的保密性及可接纳性等重要问题。稍后,我们将有机会与海外专家讨论更多有关调解立法工作的议题。
我们期望《条例草案》可在五月,或至少在本立法年度通过。《条例草案》是集多方的努力、讨论和谘询工作的心血结晶,对香港意义重大。因此,我衷心盼望,此间立法会法定与会人数不足或议员拉布战的困局,不会影响这项重要草案的立法工作。
我们发现,在市民大众、其他持分者和立法会议员的参与过程中,显然有很多人仍未完全了解何谓调解,亦有若干界别对调解的疑虑颇深。这使我们进一步肯定,一直所做的第三方面工作,亦即公众教育及宣传,十分重要。
公众教育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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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相信在座不少嘉宾都曾在香港的电视看过或电台听过我们以「解结」或「从争议中释放出来」为构思的调解广告。以政府的用语来说,这些宣传短片及声带,属於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布。不错,提供和采用调解服务来解决争议,绝对是有利公众的好消息。
我很高兴告诉大家,自该宣传短片及声带播出以来,就调解服务提出的查询显著增加。调解专责小组辖下的公众教育及宣传组现正致力制作另一个宣传短片及声带。这对延续和加强我们向市民传播的信息,大有帮助。
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调解为先」。其实,我们早在二○○九年五月已推行「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这项运动成效卓着;现时,已有超过100家公司及行业组织承诺先考虑采取调解来解决争议,然后才诉诸其他解决争议方法。
此外,我们在二○○九年推出社区场地调解试验计划,物色可供进行调解的合适场地,以象征式收费或免费的方式向调解员和民推介这些场地。
要改变社会人士的固有想法,各界必须通力合作,并持之以恒。在这方面,令我们鼓舞的是,不少界别以具体的行动,积极参与和支持调解。其中一项特别值得注意的措施,是政府在财务机构支持下,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这是继雷曼兄弟相关投资产品争议调解及仲裁计划成功取得89%和解比率后推出的措施。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预期快将在二○一二年年中成立,目的是提供客户经济上负担得来的独立途径,以解决个别客户与财务机构之间的金融纠纷,并会先寻求透过调解来解决金融纠纷。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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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报告所识别的多个问题,部分仍有待考虑。举例来说,是否应如部分其他司法管辖区般,引入强制转介调解的做法。不过,我深信待调解在社会奠下更稳固的根基后,到时能够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记得在二○○七年金恩教授(Professor Dame Hazel Genn)与我们会晤时曾问我一个问题,就是为何香港政府在推广调解上扮演这么积极的角色?原因就是,我们深明调解的好处和潜力,而这几乎是全世界公认的。
再举例说明,在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相关案件提交区域法院存档的调解报告显示,进行调解的案件中,达成和解的比率达47.9%。
我们需要的是客观事实。常言道:「偏见从不用多费周章,不必证诸事实,也能立论。」香港调解发展正值关键时刻,我们需要统计数字,来显示当事人的满意程度,证明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为的是进行深具意义的评估,以说服那些持怀疑态度的人,以至最终改变社会人士的固有想法。同时,我们亦须提高警觉,留意其他司法管辖区,就是我们在调解路上的前辈的最新情况。
今天,我们有机会就发展调解的一些关键元素和方向,与多位海外专家分享经验和交流意见。我们定会珍惜今次会议的机会,畅所欲言。海外嘉宾专程来港,与我们合力为香港的调解服务奠立更坚实的基础,谨此致谢。希望你们可以抽时间感受一下香港的活力,品尝我们的地道美食和风土人情。
完
2012年5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