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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月有不少公司公布业绩,其中多间於本港上市的国内民营企业(民企)出现财务和审计问题(包括核数师因质疑帐目的真实性而辞任、短期债务急升、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活动而招致与业务无关的损失,或因帐目不明而延迟公布业绩),令其股价出现大幅波动,投资者蒙受损失。此外,该等个案亦引起市场的关注,指国内民企的企业管治水平参差,同时质疑相关的上市门槛和监管机制等是否过於宽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规管於本港上市的内地民企的措施为何;过去有否就在本港上市的国内民企的企业管治质素,以及它们出现财务和审计等问题的情况,进行统计和研究;若有,结果为何;有否就近来国内民企涉及上述财务和审计等问题的个案进行调查以了解有关情况;若有,它们出现问题的原因为何,以及有否涉及违反上市规则、管理不善、信息发布迟缓和误导投资者等问题;是否知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有否跟进相关个案;及
(二)当局有否评估国内民企接二连三出现问题对本港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声誉等的影响;会否检讨现时的上市门槛、保荐人监管制度,以至现行的监管机制是否过於宽松,并适当地收紧和改善机制,以挽回市场对本港金融监管制度和在港上市的国内民企的信心?
答覆:
主席:
我对问题的两部分回覆如下:
(一)所有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公司(包括内地民营企业(民企))均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管。《上市规则》是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审批。所有上市申请人(包括民企)须符合有关利润、市值及收入等的上市资格规定。所有上市发行人(包括民企)在其公司上市后,须遵从与披露等事宜有关的持续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联交所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要求发行人披露公司所有重大资料、设有制度保障本身资产,并有适当的财务及汇报监控措施确保所有重大资料适时向投资大众予以披露。有关挪用公款、有误导成分的资料披露及市场失当行为的事宜由香港法律(特别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若联交所发现有情况显示有人违法,会把个案转介适当的执法机关,例如证监会及警方。
联交所将民企界定为在内地成立的企业,但不包括H股和红筹公司。现时在联交所上市的民企有415家。
在二○一一年,有四家民企因会计问题而被联交所停牌,当中:
* 两宗个案涉及可能诈骗交易,联交所已要求有关发行人委聘法证会计师调查有关事宜。这些个案可能有违法成分,将由适当的执法机关调查;
* 一宗个案可能违反《上市规则》,并涉及企业管治事宜,包括没有汇报关连交易及没有事先取得适当批准而抵押公司资产。联交所已要求委聘法证会计师调查有关事宜;及
* 一宗个案没有向核数师提供充分资料。
截至本年四月十二日,有七家民企(其中四间於最近三年内上市)因未能如期刊发截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业绩而被联交所停牌。在上述七宗个案中,三宗个案涉及可能欺诈事件及伪造账目纪录,余下四宗涉及未能如期完成审计工作或要求就发行人个别重大交易进行额外工作。联交所正继续调查这些个案。
证监会已就多宗新上市内地公司可能涉及失当行为或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个案展开调查或法律程序。根据惯常做法,证监会不会就正在调查的个别个案作出评论。
(二)在二○一○年,联交所检讨盈利测试及所有上市资格规定,并与其他主要市场的规定作出比较。有关检讨显示,联交所的初期上市准则即使不高於国际标准,亦与之相若。
为培育良好企业管治,联交所於二○一二年一月修订了《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新规则旨在提倡更稳健和独立的董事会以规管上市公司、厘清董事的角色和职责,以及要求股东参与核数师的委任和罢免。
此外,证监会最近对上市保荐人进行检讨,并於二○一一年三月刊发检讨报告。该次检视结果发现保荐人的工作,以及其内部制度和监控有若干不足之处。证监会正检讨现行有关保荐人工作的规定,并会在短期内就改善建议进行市场谘询。
为鼓励上市法团持续披露的文化,政府在二○一一年六月提交《201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规定上法团须适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及就违反披露责任施加民事制裁措施。条例草案会在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恢复二读辩论。法定的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制度能进一步加强市场的透明度和质素,令我们的监管制度更贴近其他主要市场,以及强化香港作为主要集资平台的地位。有待立法会通过相关条例草案,法定的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制度预计在二○一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政府会继续和联交所、证监会及相关人士保持合作,以保持联交所的上市质素。
完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