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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研究与立法会修订附属法例的权力有关的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议案开场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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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研究与立法会修订附属法例的权力有关的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多谢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小组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提出今次的动议辩论。

  截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香港共有693条主体条例,其下订立了共1 426条附属法例。这数字清楚显示附属法例已是香港立法常规和法典的重要部分,亦说明确实需要正确理解附属法例的使用情况。过去一年,小组委员会研究了与立法会修订附属法例的权力有关的事宜。有关讨论加深了立法会及当局对这课题的理解,有助双方找出相同的观点,以及就观点可能不同的地方加强沟通。

  立法机关将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转授予其他团体,是行之已久的做法。这做法是基於务实的考虑因素,符合促进效率的需要,以便立法机关为其资源订定优先次序,并聚焦处理重要的政策事宜,而把繁复且富技术性的事宜,以及须弹性处理、须经常或紧急修改的事宜,以制定附属法例方式处理。

  把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转授,并不表示立法会失去对附属法例的管制。获授权机关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仍会受到有效的制衡。我必须强调,当局订立附属法例时,必须按照主体条例的规定,在获转授的权力范围内行事;行使获转授的立法权力,亦会受司法覆核的监察。同时,附属法例亦可由立法会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一章)及赋权条例的条文审议。

  无可避免地,就个别的情况,当局与立法会对如何诠释某条法例中某条授权条文或会持不同意见。如遇上这情况,当局会与立法会和立法会法律顾问加强沟通,以公开和具透明度的方式,适时就法律意见上的分歧进行商议和讨论。同时,当局会继续致力与立法会和立法会法律顾问紧密合作,务求与立法会就向立法会提交的事项达成共识。

  主席,我谨此陈辞。在听取议员的意见后,我会再作回应。多谢。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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