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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改善选民登记制度重建市民对选举制度的信心」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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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甘乃威议员动议辩论「改善选民登记制度重建市民对选举制度的信心」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今天晚上,有二十一位议员先后发言,我感觉今晚的讨论非常好。正如我在上星期二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后於记者会上所说,我们所提出的五项措施只是一些建议,希望可以有机会与各位议员讨论,听取社会上的回应,以便集思广益。在是次记者会我亦清楚说明,在听取意见后,若有需要作适当调整的地方,政府方面一定会从善如流,作出适当的调整。

  今晚这项议案聚焦甘乃威议员的原议案中所说:有那些措施可使不法份子以虚假地址登记为选民,破坏选举制度,令选民失去信心。他促请政府调查种票个案并检讨相关的登记制度,以重拾市民对这制度的信心。今晚有部分议员提出一些在这个以虚假地址登记为选民的议题以外的问题,我的回应中未必能就这些其他问题一一作出回应,因我希望能聚焦一点,讨论有关虚假地址的问题。

  刚才有超过一位议员错误理解我的立场。我从来没说过我不会负责,相反地我曾在电视前说过「一人做事一人当」,我身处此位就要负责,所以我是没有选择,是一定要采取行动的。

  我今晚所听到的多位议员的意见,可归纳为四个具方向性的共同点。

  第一、是希望政府的任何措施都能拿捏准确,取得适当的平衡,在投票权、制度的完整性和公信力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相关的措施亦要务实可行。

  第二、是能够做到尽量便利市民,不要杀错良民。

  第三、是执法要从严,但新的措施不能太严。

  第四、从刚才议员的很多论据和所表达的意见,我认为大部分议员都希望政府能先易后难,特别希望可以就难的地方进行充分谘询及听取市民的意见。

  所以,在这四个共通点下,我今晚在总结时会归纳在以下我们将会做的措施之中。

  第一,在宣传方面,透过明年二月份向三百五十多万选民发出的信件,除了宣传选举和选民登记外,我们希望起码可以做到两件事:(一)若选民已更改或将会更改主要住址,我们希望藉此鼓励他们能尽快更新住址。(二)我们希望藉这三百多万封信件的内容,可容许选民有机会主动地和简便地通知选举事务处,若他们在信箱收到一些并不属於家中任何一人的选举信件,可以在这些问题信件上很方便地划上剔号或作出标记,标示收信人从来没有在有关地址居住,然后投放在附近的邮箱,以便我们收到后可作出跟进。有很多政党亦曾向我们作类似提议,可藉此机会引进主动举报的机制。我们会循这方向再加以细致化。

  第二,我相信我们有共识会做的是,选举事务处会与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资料核对。我们在与每个有关部门进行核对的过程和程序中,会征求私隐专员的意见,并在他的允许下,与相关部门进行一些更全面的核对工作,包括在过去一、两个星期有政党和议员提出,例如房屋署方面,以往是在居民迁入和迁出时才进行核对的,现在我们则会考虑是否就所有房屋署和房协辖下的住户都进行全面的资料核对。

  另外,刚才我亦说过,我们会根据屋宇署和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供的已拆卸或即将拆卸的楼宇资料,以确定一些一定已搬家的市民的资料,从而提醒他们要更新地址。

  有议员亦提到入境处方面的情况,过去入境处每年均会向选举事务处提供资料,例如有些是有关市民去世的情况,有些是在市民领取智能身份证时,入境处职员会提醒他们进行选民登记。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也可以再多做一些。至於是否有更多部门可参与这些工作,这方面我们会积极研究。

  第三,我相信是较有共识和较多主流意见的,就是有关抽查和查核的制度,希望可尽快推行。刚才在聆听中,我不察觉有任何议员反对我们由一月一日起开始就有若干数目选民或姓氏的住户进行抽查。所以,我会与选举事务处的同事安排,从一月一日开始,在选民登记册中,凡於一个住址中有超过若干数目的登记选民,或有超过若干个姓氏的登记选民,即会百分之百进行查核,要求有关人士提供住址证明等,以作跟进。同时亦会进行全港性抽查,暂时我们会维持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目标。若我们从一月一日起进行全港性抽查后,发觉这是可行和有效的方法,可以因应情况再增加抽查的百分比。

  第四,关於新登记选民和更改住址方面,就是否从一月一日起开始先实施行政措施一事,有议员劝我三思,亦有些要求我先多听意见。我相信就这方面的措施,我们需要与市民再多作沟通,多听他们的意见。加上刚才有议员提到马岳教授在今日的《明报》报道中也有提出类似的意见,我相信就这方面,我们由下月起会先以此作为谘询市民的一项措施。若我们发觉市民的意见普遍是不介意有些不便,认为为了制度的完整性愿意作出这一步,我们便可以早日推行;反之,若市民认为这会带来很多不方便,希望政府不要急於推行,我们是会听取市民的意见的。

  最后一项措施是关於是否引入新的罚则。刚才有触及这议题的议员,似乎基本上都认为这是比较严苛的。我个人亦认为这是比较严苛的,但我亦不希望这样快便放弃这想法,因为刚才自由党的刘健仪议员说,该党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是支持和反对的意见各占百分之四十左右。所以,我认为可以就此再进一步谘询市民。所以我们预计在一月中开始推出文件,让议会和市民讨论。我们初步预计,可以有两个月的谘询期。我作初步点算,谘询的内容主要围绕长远是否会引入新的措施,而这些相关措施亦需要修改法例才可推行。这包括以下六点,是我在星期一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和今晚所听到的。

  第一、在选民新登记或更改地址时应否同时引入提供住址证明的要求;

  第二、应否修订选民登记的各项法定限期,特别是让公众查核的两星期是否需适当地延长,以预留足够的时间让选举登记主任进行查核和审核的程序,以及让市民检阅临时选民登记册和提出申索或反对;

  第三、在周一的会议上有议员提到,在汤家骅议员的修正案亦有提及,是否应更改选民登记册排列选民的方式。根据现行法例是以姓名排列的,将来是否同时亦可以地址作排列,以方便容易查出是否有一屋多姓或多人的情况,由於这会涉及修改法例,所以亦会包括入谘询文件中;

  第四、应否修订法例,要求选民更新地址后向选举事务处申报,和对在法定限期前未有申报更改了的住址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的选民,加入罚则。刚才很多议员对此都有保留,而在最近一、两星期我亦听到不少市民对此有保留,但我仍希望在谘询期间再详细些聆听意见,才作最后决定;

  第五、在周一的会议上,我相信是公民党的议员提出,应否引入规定,要求选民出示「投票通知卡」才可以投票,这建议我们亦希望包括为谘询的一部分;及

  第六、刚才刘慧卿议员提出的,是否可理顺现行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和选举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对故意提交虚假资料而搏取投票以影响结果的处理。该两条条例对作此行为后是否有投票有不同的处理,是否可以理顺此点亦可包括入谘询文件中,但相关的罚则可能随后要有比较统一性的处理。

  上述六项是我听到牵涉修改法例,其中部分亦可能需要进一步谘询市民的意见。换言之,在大型宣传、抽查方面我们会在下月开始如期进行;而同时在一月中,我们会就刚才提及的六项比较长远和需修改法例的地方进行两个月的谘询。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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