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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改善选民登记制度重建市民对选举制度的信心」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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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甘乃威议员动议辩论「改善选民登记制度重建市民对选举制度的信心」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多谢代主席女士,亦很多谢甘乃威议员提出今日的议案,及汤家骅议员、黄宜弘议员及陈伟业议员提出的不同修正议案。

  代主席女士,就近期有关虚报住址的投诉,政府当局一定会严正处理。警方和廉政公署已迅速跟进有关虚报资料和选举舞弊行为的举报,并已作出相应的拘捕和检控行动。选举事务处亦会认真审视每日从传媒报道和选举事务处直接收到的投诉个案。直至十二月二十日,选举事务处已向超过一千五百名选民发出查讯信件,要求提供住址证明,及正就另外一千七百多名选民作出跟进调查行动。若选民不回应或未有在限期前提供住址证明,选举事务处会将个案转交执法机构跟进调查,在进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选举事务处会在编制下一年度的选民登记册时将这些选民编在被删除名单上。

  此外,就近期公众对现行选民登记制度的关注,我们已对现行的安排作出检讨,并提出一些优化建议。

  我刚刚在星期一(十二月十九日)向政制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胪列了建议措施的详情,并与议员作出初步讨论。我希望今日在立法会的大会上重申数个重点,并聆听各位议员的进一步意见。

  在考虑推出这一系列优化安排时,我们需要考虑数项原则。

  首先,我要强调特区政府十分重视维护公平、公开和诚实的选举制度。

  第二,投票权是一项基本而重要的权利,而现时选民登记是自愿的。建议优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欺诈或舞弊的行为,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与此同时,这些措施不能够不合理地剥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下享有的投票权。

  第三,建议优化措施须要是切实可行的,并尽量避免对公众造成不必要的滋扰。

  第四,香港现时的选民登记周期十分紧密,而每年选民登记限期前,选举事务处会收到大量的选民登记申请及更改资料申请。我们考虑优化措施时,需要在各方面取得平衡,包括让公众查阅选民登记册的时间是否足够、资源和效益等,以厘订查核工作的范围和力度。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在数日前建议一系列措施,以优化现时的制度。

  第一项建议是引入提供住址证明的要求。今后,任何人士要求申请成为地方选区选民,或已登记选民於搬迁后更新其登记住址,必须同时提交住址证明。选举事务处会接纳一般市民常用的住址证明文件,包括电费/水费/煤气费单、政府/银行等发出的书信文件。对於一些没有住址证明的人士,选举事务处亦接纳其同住者的住址证明,但需夹附一份由该同住者签署的声明,以确认他们在同一居所居住;又或者该人士可作出法定声明,确认其提供的居所地址是正确的资料。

  就此,在任何相关法例修改之前,我们计划先以行政措施的形式要求提供住址证明。我们的计划是在二○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务求尽快收紧现行制度。

  第二项建议是有关选举事务处强化查核的工作。除了查核所有有七个选民或以上的住址外,选举事务处会强化查核的工作,加入新的准则查核不同类型的住址,例如选民姓氏超过四个以上的住址。

  我们亦会就选民登记进行随机抽查。我们希望核查的幅度可以达到三个目标。第一,覆盖率达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以现时三百五十六万选民计,即约十至十八万选民。第二,可以涵盖所有四百一十二个区议会选区。第三,抽查的准则是合理、有效和具科学性的,为此,选举事务处现正向政府统计处索取其专业意见。

  在进行上述选民登记查核时,以及当寄给选民的投票通知卡无法投递而进行查讯时,我们会要求相关选民提供住址证明。遇有可疑个案,我们会转交执法部门进行跟进。

  根据现行的安排,选民登记周期十分紧密,选举事务处须在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后,才能够进行查核的工作。为了收紧制度及加强查核的力度,我们可提前这些查核,以便可在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前完成,在这个情况下,本身应该被除名的选民便不能够在正式选民登记册后的选举中投票。然而,我们亦需因应这样的安排预留足够时间让选举登记主任审核住址证明和进行查核的程序,这需要将新登记及更新住址的法定限期提前。

  第三项建议是考虑引入新的罚则。现行的罚则已包括:第一,在选举管理委员会相关的规例下有关提供虚假资料的条文。在《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A章)第22条第(1)款已说明,任何人若作出他知道是虚假的任何陈述,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即最高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在同一条文的第(2)款亦说明,任何人若直接或间接地串谋、煽惑、强迫、诱使、胁迫、恐吓或怂恿另一人作出虚假的陈述,一经定罪,同样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六个月。此外,现行的罚则亦包括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所述,任何人若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他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及监禁七年。我们现时提出新建议,考虑是否需要在这两类罚则以外再引入新的罚则,即考虑是否修订法例,要求选民更新住址后向选举事务处申报,及对在法定限期前未有申报更改了住址而及后在选举中投票的选民是否需要加入罚则。在过去个多星期,我留意到有不少市民和议员对这建议有保留或忧虑,我们会谨慎研究有关法律和听取各方意见,才决定是否采取这项措施。

  第四项建议是加强宣传,强调廉洁及诚实选举的信息和向公众介绍新的安排。我们计划在明年初,约二月份,向所有已登记的三百多万选民寄出信件,提醒他们若住址有所转变,需要向选举事务处提供最新的住址,以及介绍新的住址证明要求。与此同时,我们会推出一些宣传措施作配合,例如电视宣传短片和报章广告等。

  第五项建议是一项额外措施,选举事务处已联络屋宇署和差饷物业估价署,在未来数月查核近期被拆卸或即将被拆卸的建筑物名单,以找出可能未有更新住址的选民,以便我们作出跟进。

  上述各项新措施如一一落实,将大量增加选举事务处的工作量。我们已未雨绸缪,选举事务处已设立特别职责队伍,由一名副总选举事务主任带领,以推行这些措施。政府内部亦已承诺,会向选举事务处增拨一切所需资源。

  此外,我必须重申,当局高度重视维护一个诚实和廉洁的选民登记制度。对任何可疑的个案,选举事务处和相关的执法部门会严正处理。

  在星期一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大都同意要打击所谓「种票」的行为,并倾向支持建议的优化措施。不过,亦有议员关注这些措施可能引起公众不便、造成滋扰、影响市民的登记意欲,或影响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权等。亦有议员提出须小心考虑是否应先作公众谘询,才推出要求地址证明的行政措施。议员们希望当局会小心考虑对公众的影响及市民的意见。

  我十分理解这些关注。选民登记制度的优化措施将会影响现有三百多万选民以至其他合资格人士,政府在积极回应社会对改善选民登记制度的诉求的同时,亦希望建议措施能够平衡各方面的考虑因素。所以我今日希望能够进一步听取各位议员对各项建议措施的看法。

  就甘乃威议员提出的议案,汤家骅议员、黄宜弘议员和陈伟业议员都有提出修正议案,我想藉此机会先就三个修正议案作出简单回应,稍后再在总结发言时作出回应。

  汤家骅议员的修正议案主要是希望当局考虑五点。当中第一项建议是「把现时与选民登记资格及选民行使投票权相关的所有法例,归纳成一项统一、清晰易明的选举法」。我想指出,现时立法会、区议会和行政长官选举各自有独立的法例和附属规例,按这些不同的选举的需要,订定合适的条文。另一方面,《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则订定一些有关选举的实务性安排。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则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及非法行为作出规范。

  汤家骅议员的建议涉及将五条主体法例以及数十条附属规例合而为一,我相信这是一项非常复杂及艰巨的工程。鉴於每个选举的独特性及现时的每条选举法例都各有其功能,一条综合法例将会变成一条十分庞大而难以阅读的法例,对於汤家骅议员的目标,即希望有「统一、清晰易明的选举法」,我相信未必可以做得到。而且,对於现时有兴趣参选的人士及其他在过往多年有参选的人士,他们对现有法例已有一定认识,大幅度的更改可能会使大家无所适从,或会难以掌握新的法例。

  另一方面,我们在迈向普选的过程中,选举法例的框架亦会随之而改变。在考虑修改有关法例时,当局必定会与立法会商讨和进行公众谘询。所以,我们认为汤家骅议员的第一项具体建议在现阶段未必是实际可行的建议。

  相反而言,汤家骅议员的第二至第五项建议,我们经仔细研究后,认为是可以实行或可以进一步谘询公众的建议。

  有鉴於汤家骅议员第一项建议在现阶段并不合适,所以我们不能赞同汤家骅议员的修正议案。

  黄宜弘议员的修正议案主要是希望当局在采取优化措施的同时要取得平衡,并考虑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权以及在《基本法》保障下的其他权利。我对黄宜弘议员的观点表示衷心认同。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权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此外,《基本法》第31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8条,亦保障香港居民有在境内迁徙、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及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当局有决心优化选民登记制度,维护香港选举的公信力,在考虑及推进各项新措施,我们同时亦须致力确保香港市民的权利。就黄宜弘议员的修正议案,我表示支持。

  陈伟业议员的修正议案主要表示所谓「种票」问题由来已久,而政府当局一直漠视,并对政府作出谴责。我想指出,选民登记制度一向以鼓励及方便选民登记作为首要的原则,所以以往一直以便利登记为重点。由回归以来,选民登记率由一九九七年约百分之六十二,增加了近一百万名选民,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七十五点六。当然,最近社会上关注这种便利登记的模式有可能会影响选民登记制度的公信力,故此政府当局已迅速检讨,并因应社会的关注点作出适当的回应。

  因此,我不能赞同陈伟业议员的修正议案。当然,我必须强调,当局一定会严肃处理任何违例的个案,亦决心与公众和立法会合作,进一步优化选民登记的制度。

  代主席女士,我希望今日能继续听取各位议员的进一步意见,多谢。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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