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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一般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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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叶伟明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就透过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下的「一般就业政策」申请输入外地劳工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入境处接获多少宗申请个案;当中有多少宗个案获批准,该数目占整体申请个案数目的百分比为何;有否申请人过去曾经获批准,但再次提出申请来港就业或申请延长他们的逗留期限时,却因雇主能在本港聘得合适的员工担任该等职位而不获批准来港或继续留港就业;

(二)入境处在收到有关申请后的审批程序为何,是否包括谘询相关部门和工会团体的意见;若包括,如何就该些意见作出考虑;有否评估本港劳工市场的承受能力;如何确定有关职位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有否规定有关雇主必须提供足够培训予本地雇员,以期把该等职位所需的技术转移至本地雇员;若有规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有否计划检讨现行的审批程序,以确保本地劳工能够优先就业;及

(三)过去五年,当局有否进行任何巡查,以了解获准来港就业的外地人士来港后的情况;若有,按年及职业分类列出巡查数字;若否,原因为何;有否计划完善现行的监察机制,包括增加突击巡查的次数、以及加重违规的惩罚等?

答覆:

主席:

  「一般就业政策」的目的,是让本地雇主可按其人力需求,聘请香港所需要却又缺乏的专业人士来港工作。一般而言,受聘的专业人士欲根据政策申请来港,必须符合三个主要条件:

(1)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拥有相关范畴的大学学位;

(2)必须确实已获得本地雇主聘用,而从事的专业工作需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同时雇主又未能在本地觅得专业人士应聘;及

(3)有关职位的薪酬福利水平与本地职业市场相若,不能低於本地市场聘用条件。

  雇主亦必须就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证明,包括职位详情和薪酬福利,及说明未能聘用本地专业人士的原因。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处理「一般就业政策」的申请时,必会在保障港人优先就业这重要政策方针及引入所需专业人才来港两方面,作出适当的平衡和取舍。

  现就议员的三部分提问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一般就业政策」新申请的数字见下表:

年份    申请宗数    获批宗数    获批比率
--    ----    ----    ----
2007  28 696  26 384  92%
2008  28 454  26 466  93%
2009  22 253  20 988  94%
2010  29 121  26 881  92%
2011  28 096  26 018  93%
(一月至十月)

  入境处没有备存数字,以分类统计成功获批但在再次申请或申请延期时被拒的个案。

(二)入境处在处理申请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学历、工作经验及专业资格的证明,处方亦会按情况核实提交文件的真确性。同时,处方会审查雇主提供的资料,包括其业务性质、营业状况、雇员数目及本地、海外雇员的比例等。入境处亦会要求雇主,说明聘用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明未能聘用本地专业人士的原因。如入境处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职位市场的人手供应情况,处方会要求雇主提供招聘资料和文件证明,包括曾刊登的招聘广告、本地应征者数目、面见记录和结果等。雇主亦需提交雇佣合约,证明申请人以本地职业市场相若的条件获聘。另外,入境处亦会参考政府统计处的市场调查数据及相关专业团体提供的资料,并会按情况,就个别申请谘询劳工处或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团体的意见,确定有关申请合乎「一般就业政策」的目标。

(三)我在第二部分的回覆已说明,在审核每宗申请时,入境处会严格把关。申请人和雇主双方,都有责任如实向入境处申报全面资料。根据《入境条例》,任何人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陈述,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就已审批的个案,入境处在过去五年,共接获28宗投诉;经调查后,未证实有刻意违反「一般就业政策」规定的个案。此外,入境处在审核申请时,会按个案情况,以合适的方法核实资料。过去五年,入境处曾就37宗申请进行巡查行动,并就其中两宗提出检控。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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