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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小型屋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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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有发展商透过与西贡乡村的原居民达成协议,涉嫌违反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批地合约中的「限制买卖转让条款」,并试图绕过《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下的法定程序,未申请更改土地规划用途及补地价,在乡村土地上发展规模庞大的私人屋苑;估计发展商可藉这个发展项目获得巨额盈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上述涉嫌违反《条例》及有关条款的个案展开调查;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有否就类似事件展开调查;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过去三年,有否检讨现时审批兴建新界小型屋宇的程序,以防止有人以上述手法在新界乡郊土地发展屋苑;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余若薇议员提问中所指的报道,相信是指在本月初於本地一份英文报章上刊登的一篇专题报道,内容提及有发展商与西贡北约黄竹洋村原居民协议在该村进行小型屋宇的发展。在回答余议员的问题前,我有必要说明目前有关小型屋宇发展的规限。

  一般来说,现时小型屋宇申请人在签立小型屋宇契约时,须保证他从未就其发展小型屋宇的权益或申请小型屋宇批地契约的资格作出转让安排。此外,小型屋宇契约亦载有条款,限制小型屋宇一般在发出「满意纸」前不得转让。若小型屋宇业主属於获批政府土地的承批人,按有关的转让限制条款,他们其后要转让该小型屋宇,须向当区地政处申请,如申请获批,则须补地价;至於获批建筑牌照於其私人土地上兴建小型屋宇的人士,一般於五年内亦受类似的限制约束,即须获当区地政处批准和补地价后才可转让该小型屋宇。

  此外,小型屋宇发展除须符合小型屋宇政策及相关契约条款的规定外,亦须遵守有关的法例以及其他适用的政府规定。若该些拟议发展未能符合《城市规划条例》及相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定,则须根据该条例先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规划申请并获得批准才可进行。

  一般来说,地政总署如接获任何有关小型屋宇申请的投诉,会按适用程序跟进,如有需要,会谘询法律意见。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地政总署至今没有收到问题中提及的西贡北约黄竹洋村原居民的小型屋宇申请,故该署没有理据就据报的有关事项,包括发展商与原居民就小型屋宇发展达成某些协议作出调查或采取行动。由於地政总署并没有收到该村原居民的小型屋宇申请,规划署亦没有理据断定有发展违反《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定,并就此作出调查。有关当局亦无发现村内有未经批准的发展而须采取跟进,但署方会继续留意事态发展。

(二)按余议员的提问,余议员关心的「类似事件」相信是指涉及违反小型屋宇契约内有关申请人从未作出权益转移安排的保证,地政总署表示署方并无按此分类统计的数字。在接到余议员的问题后,各地政专员翻查最近的档案,就转让小型屋宇的权利一事,西贡地政处曾於本年四月收到一份看似「买卖合约」的文件的副本,西贡地政处正仍就事件作出调查,而元朗地政处亦曾於本年十一月收到一个转让小型屋宇的权利的投诉转介,但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实际的证据,两个个案都不涉及发展商与小型屋宇业主或申请人协议发展规模庞大的私人屋苑。

(三)现行审批兴建小型屋宇的程序和防止滥用的规限,包括在小型屋宇契约内载有关於申请人从未作出权益转移安排的保证,以及转让限制的条款,是经过长时间和多方考虑而确定的。一般而言,地政总署在收到相关小型屋宇申请后会就收到的投诉作出跟进,如投诉属实,则会采取适当行动,期间地政总署会按需要谘询法律意见。我们没有计划检讨现行的做法。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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