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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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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本港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废电器电子产品总产生量分别为何,并按处理方式(循环再造、弃置、贮存有待运往海外或其他方式)及类别(例如电视机、洗衣机、雪柜、冷气机、电脑产品及其他类别等)列出分项数字,以及以上述方式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机构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数目分别为何;

(二)鉴於本人得悉,新界乡郊约有100个贮存有待运往海外的废电器电子产品的临时露天贮物场(贮物场),而不少贮物场并没有适当遮盖该等废电器电子产品,也没有妥善铺设地面,令废电器电子产品长期暴露於户外,引起重金属渗透而污染土地、火警、或破坏景观等问题:

(i)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於本港运作的贮物场的数目为何;当中将废电器电子产品长期暴露於户外的贮物场的百分比为何;并按18个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ii)过去五年,有否研究或统计本港贮物场每年引起的污染(例如因重金属渗透而污染土地)和意外(例如火警),以及该等污染和意外对市民造成的影响(包括对健康的影响及伤亡人数);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iii)现时有何法例、制度或措施规管贮物场的运作(例如贮存废电器及电子产品的最高数量、容量及种类等);及

(iv)是否知悉,在贮物场贮存的废电器电子产品一般最终会被运载到甚毈目的地及用途为何;该等目的地现时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政策和法规为何,以及会否在短期内更改;及

(三)鉴於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所有从事处置含有有害化学废物的电子废物的处所,都必须领有牌照:

(i)过去五年,每年检控违反上述法例的人士的详情及数字分别为何;有否於检控后仍没有改善的个案;若有,详情及数字为何,以及当局有何措施加强执法;

(ii)上述牌照申请的审批详情为何;过去五年,每年领有牌照的单位的数字为何;及

(iii)当局有否计划设立发牌制度,规管处理含有非化学废物(不论是否含有有害成分)的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处所;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废电器电子产品内含有害物质,如不妥善弃置,会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过去数年,香港每年产生的废电器电子产品总量超过七万公吨,主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雪柜、冷气机以及电脑产品。二○一○年,政府曾经进行一项公众谘询,结果显示持分者及公众普遍支持立法实施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以妥善管理废电器电子产品。因应公众谘询的结果,政府建议落实为上述五种电器电子产品推行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而其中一项建议措施,是要求贮存及处理某一数量或以上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须符合发牌规定,以确保有关产品的处理方式符合环保原则,详情请参阅已经向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发出的讨论文件。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回覆如下:

(一)香港产生而没有在本地弃置的废电器电子产品,大多透过二手商售往发展中国家重用及回收有用物料。我们透过顾问研究和堆填区调查,分别搜集关於本港废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及弃置量的数据,并按此估计循环再造量。二○○六年至二○一○年相关数字分别表列如下:

     产生量    弃置量   循环再造量
    (千公吨)  (千公吨)  (千公吨)
    -----  -----  -----
2006年   68.6    10.6      58.0
2007年   70.1    11.1      59.0
2008年   71.4    12.6      58.8
2009年   72.0    7.7       64.3
2010年   74.0    13.1      60.9
 
  我们没有调查废电器电子产品在本港贮存有待运往海外的数量。

  为筹划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分别於二○○八年至二○一○年委托顾问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本港废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按产品类别的分项数字,有关资料现表列如下:

       2008年     2010年
      废物产生量   废物产生量
      (千公吨)   (千公吨)
      -----   -----
电视机     17.9      21.6
洗衣机     9.6       10.5
雪柜      8.3       8.4
冷气机     11.3      12.6
电脑产品    14.1      10.4
其他产品    10.2      10.5
总计      71.4      74.0

(二)(i)及(ii)目前香港并没有就处理、贮存废电器电子产品设立法定的发牌制度,我们亦没有相关场所及其中所涉人手的统计资料。

  贮存有待运往外地的废电器电子产品的临时露天贮物场主要位於元朗及北区的偏远地区,粗略估计约有120个,但其实际数目会因应市场变化而有所增减,具体运作亦会不时改变。虽然环保署近年在这些地区的巡查中并无发现有废电器电子产品贮物场造成污染的个案,但为监察情况,环保署曾在北区部分废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及附近地点收集泥土样本进行初步分析,结果显示包括铅和阻燃剂的污染物含量属低水平,未有超出相关标准,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iii)虽然现时法例没有为废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设立发牌制度,但是所有废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的运作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消防、劳工等法例的要求,亦受环境保护法例(例如《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噪音管制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废物处置条例》及其有关附属规例)的管制。如贮存场位於政府土地,更需按租约条款运作,其中部分条款涉及防火安全方面的要求。

  在我们就废电器电子产品引入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所提出的建议及配套措施中,已包括为贮存废电器电子产品引入发牌制度。根据初步构思,有关贮物场的营办商必须申领牌照,期间要申报作业细节,例如贮存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最高贮存容量等。贮物场设备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及环保管理规定,例如:装设上盖并铺设地面;设定堆叠高度上限;保安措施;保存记录等。

(iv)目前,根据《巴塞尔公约》及《废物处置条例》的规定,含有害物质的废电器电子产品只可以出口到外地循环再造或重用,资料显示主要的出口目的地包括韩国、泰国等。除此之外,现行法例并没有要求出口商把出口物品中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单独分开处理,因此我们没有个别出口目的地的分项数字。一般而言,从香港出口的废电器电子产品,大部分透过二手商售往发展中国家重用及回收有用物料。尽管各地的政策发展不尽相同,废电器电子产品的问题越来越受国际关注,相信越来越多国家将收紧对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入口管制。

(三)(i)过去五年,环保署於二○○七年曾就一宗案件检控一家废物回收商违反《废物处置条例》,无牌处置废阴极射线管。有关回收商最后被判罚款30,000元,而有关工场及后已停止运作,因此并没有於检控后仍没有改善的个案。

(ii)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16(1)条,任何人士处理被列为化学废物的有害废电器电子产品(如阴极射线管),须按《废物处置条例》申领废物处置牌照。有关的工场设计及运作须符合严格的环保要求,及通过运作测试,方可获发牌照。过去五年,每年持有涉及循环再造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废物处置牌照的设施数目如下:

      持有相关废物处置牌照的设施数目
      ---------------
2006年         0
2007年         0
2008年         2
2009年         3
2010年         4

(iii)正如第(二)(iii)部分提及,我们建议在引入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时亦包括为贮存及处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引入发牌制度。我们会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议员意见,并会与相关业界进一步商讨,以便共同落实相关的执行细节。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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